《立法法》第93条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在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下,规定了“溯及适用”规则,包括 “有利溯及适用”与“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两种情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因民法典之前没有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情形。“新增规定的溯及”也被称为“空白溯及”或“填白规定溯及”, 是指在旧法无规定,而《民法典》新增规定时,《民法典》溯及适用。本文,笔者拟结合经办案例,对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的溯及适用效果予以评析。
案情简介
卢某、陈某生前育有一子三女,其子又育有一子一女。陈某于2015年月日去世,卢某于 2020年月日去世。截至卢某去世,卢某、陈某的一子三女以及孙子女均健在。
2012年3月28日,卢某、陈某共同订立《遗嘱》一份,明确位于深圳市某区的私宅一栋,在卢某、陈某去世后,由孙子卢某某继承。该《遗嘱》为打印件,主文共三页,主文开头部分表达“立遗嘱人卢某、陈某年事已高,为了妥善处理自己的财产,特立此遗嘱。因其文化程度不高,特请康某律师、王某律师两位与立遗嘱人卢某、陈某无利害关系人作为在场证人,并委托王某律师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卢某、陈某在代书遗嘱上签署。”立遗嘱人签名处“卢某、陈某”字样及尾部年月日均系打印,卢某、陈某名字上有捺印,王某律师在代书人处签名,王某律师与康某律师在见证人处签名,《遗嘱》后附有《律师见证书》一份,王某律师作为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陈某、卢某均去世后,卢某、陈某的三位女儿对卢某、陈某共同订立的《遗嘱》不予认可,并以卢某、陈某的儿子、孙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卢某、陈某的儿子、孙子委托笔者团队,提出《遗嘱》有效的抗辩意见和反诉意见。
法院认为
两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时间发生在 2012 年,但遗嘱的形式均为打印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打印遗嘱效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打印遗嘱应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涉案《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
笔者认为
法院仅因涉案遗嘱是打印的,即径直认定涉案遗嘱为打印遗嘱,并以遗嘱不符合民法典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为由认定遗嘱无效,在事实认定上明显草率,在法律适用上明显机械。涉案遗嘱应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
理由一:打印的遗嘱不等于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应也可以以打印形式呈现。
法律并不禁止代书遗嘱以打印形式呈现,代书遗嘱主要区别于遗嘱人亲自所书的自书遗嘱,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电子产品的普及,代书人通过电脑输入、打印输出的方式代为书写遗嘱内容也是实现遗嘱人遗嘱表达的一种切合现实情况的方法和途径。法律也未规定代书遗嘱中的代书必须由代书人用笔书写,遗嘱代书人在电脑上制作,以打印件形式呈现的遗嘱应也可以认定为代书遗嘱,这正如公证遗嘱全部为打印件,但也并非打印遗嘱,只要遗嘱人在书面遗嘱上签字确认即可表明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认可,也即遗嘱内容符合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不应因遗嘱为打印的,就简单、草率地认定遗嘱为打印遗嘱。涉案遗嘱是由代书人同时也是见证人之一的王某律师通过电脑输入、打印机输出,王某律师与康某律师两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订立的,故应作为代书遗嘱进行审查。
《民法典》生效之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打印遗嘱,即便是《民法典》,也没有明确打印遗嘱“须由遗嘱人打印”,还是“可以由见证人之一代为打印”,民事行为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且涉案遗嘱正文已明确遗嘱是代书遗嘱,基于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和维护遗嘱人遗愿的原则,应认定涉案遗嘱为代书遗嘱。若仅仅因为涉案遗嘱以打印形式呈现而不是代书人用笔代为手写,就认定涉案两份遗嘱为打印遗嘱,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遗嘱人的意愿。
理由二:涉案遗嘱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更符合法理和情理兼顾原则。
涉案遗嘱是由两遗嘱人卢某、陈某于2012年3月28日以委托王某律师代书,王某律师与康某律师两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订立的代书遗嘱。王某律师与康某律师见证涉案遗嘱的订立且与两遗嘱人均无利害关系,遗嘱上注明了年月日,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均有签署,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应足以认定为有效的代书遗嘱。
如若昨天的事,运用今天的法律,则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涉案遗嘱订立于2012年,两遗嘱人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离世,遗嘱订立的事实和立遗嘱人死亡的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以前。卢某、陈某在订立遗嘱之时,为使其遗产能更好地传承,专门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其订立遗嘱,见证律师王某按照当时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卢某、陈某制作代书遗嘱,并进行见证,该代书遗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退一万步,即便法院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以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遗嘱为由认定涉案遗嘱为打印遗嘱,也需考虑到,涉案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已经足以呈现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就是把房产遗留给孙子,据此也应尽可能认定涉案遗嘱真实、合法、有效,而非简单、机械地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认定无效。
法条评析
笔者经检索引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的相关案例并加以研读,感受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的溯及适用效果,多有损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轻易让立遗嘱人的遗愿得不到执行,结果难以让当事人接受,尤其是难以让遗嘱受益人接受。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民法典继承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一书的第106页述及,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如果打印遗嘱是由见证人之一操作电脑进行制作并由见证人之一将遗嘱打印出来,那么该遗嘱应如何对待?此时,应将遗嘱作为代书遗嘱进行处理,审查其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如果其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则为有效遗嘱,反之则应为无效的遗嘱。”然而,司法实践的个案当中,不少法官并未深入学习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理解和适用,以致在个案中先入为主地作字面理解,简单、草率地将打印的遗嘱统一认定为打印遗嘱。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针对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时亦表示:“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关于债的种类的规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够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另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表达,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适用上应尊重的原则包括: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在笔者看来,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的溯及适用,至少是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民法典生效之前,当事人不可能预期未来民法典会新增打印遗嘱,更不可能预期打印遗嘱有效认定的严格规定。遗嘱效力对家庭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遗嘱人为实现自身的财富传承愿望,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同时在不超出法律明文禁止范围的框架内真实订立的遗嘱,司法应当尽力保护遗嘱人的合理预期。另外,如大部分遗嘱人委托律师订立的代书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也会进一步引发律师被遗嘱受益人索赔的诉讼案件,这对律师执业亦是一大冲击和伤害,笔者认为这与维护社会及法律秩序稳定原则是相违背的。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民法典继承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一书的第107页也述及:“在《民法典》施行后,必然会遇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打印遗嘱,在此时,要处理好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离世之人无法复活,已立遗嘱不可再现,个案明显真实订立的遗嘱,内容符合遗嘱人生前的言行和意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理应兼顾法理和情理统一,尽可能尊重、维护遗嘱人遗愿,遵照遗嘱执行遗产分配方案。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李轶在《民法典不溯既往中的新增规定“可以适用”规则解析》一文中总结:《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认为新增规定应当发挥的作用是“可以适用”。这是一个创新,但需要正确理解,否则这项创新将失去意义。“可以适用”的精髓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新增规定只是法官填补法律漏洞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法官适用新增规定,因为任何形式的强制都是事实上的溯及既往。新增规定“可以适用”规则要正确实施,除对“可以适用”这个核心内容有正确理解外,还需要对何为“新增规定”、有哪些例外等问题有正确的认识。此外,《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有关新增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建立在对新增规定“可以适用”规则的合理理解基础之上,部分内容还需要修订。笔者认为,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不仅属于李轶博士所指的,法官应“可以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的规定,也属于李轶博士所指的,未建立在对新增规定“可以适用”规则的合理理解基础之上,需要修订的内容。
结语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在个案上容易引导未深入学习民法典精神以及条文理解与适用知识的法官简单、机械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致不少通过打印方式真实订立的遗嘱被草率认定为无效遗嘱。该类被判无效遗嘱所涉的遗嘱受益人,或从立遗嘱人的遗愿出发,或者从自身的继承利益出发,往往会因此对法律产生深刻的不解甚至抗拒情绪,社会效应不甚理想。就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呼吁后续司法文件加以完善。
以案评法: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5条的溯及适用效果
作者:陈秋红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立法法》第93条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在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下,规定了“溯及适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