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这种融通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包括:(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同行为,其条款包括借贷数额、期限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受法律保护;(3)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4)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5)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有偿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大,审理规则多,因此,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裁判规则有重要价值。《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第三十条规定:本规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因此,本文将以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指引进行分析。
01、民间借贷合同性质
民间借贷签订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只有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因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后借款合同才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出借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无义务,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借款人都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有偿借款合同还需要返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借款人一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
02、管辖
民间借贷的管辖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有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2023)鲁民辖终98号案件中(人民法院案例库编码:2024-01-2-103-003,下文案例仅展示编码)法院认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需要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为经常居住地的,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医的,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03、裁判规则合集
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实质条件,包括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金额、利率等;借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借资金的合法性、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等;以及是否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等违法行为。
1、可主张金钱利益范围
在 (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2023-16-2-103-014)案件中,法院认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
2、合同解释规则
在(2022)沪02民再14号(2024-16-2-103-001)案件中,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遵循以下逻辑路径:首先,根据合同文本字面含义进行文义解释,若按照文义解释方法能够明确争议条款的内容,仍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验证。若文义解释之后,争议内容仍无法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或解释结果明显不合常理或者造成利益失衡,则需要综合考察当事人订约的过程、背景、合同性质、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事人陈述、合同履行情况,在文义射程范围内确定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3、形式瑕疵证据的认定
在(2023)闽民再102号( 2023-16-2-103-015)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4、职工集资借贷与一般借贷的区别
在(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2023-08-2-295-005 )案件中,法院认为,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优先受偿。
5、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2021)鲁1312民初3283号(2023-07-2-103-001)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6、虚假诉讼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在(2021)鄂0202 民再 5号(2023-16-2-103-035)案件中,法院认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以此保证借款合同履行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借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认定成立。刘某某与黄某某制造虚假诉讼以骗取法院查封是出于对债权的一种保障,该行为虽有悖法律规定,但其嗣后真实的出资可以认定为系对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其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否定借款合同效力,应当单独评判。
7、一人公司股东借款效力认定
在(2020)京02民再151号(2023-16-2-103-012)案件中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
8、公司设立时借贷主体延续认定
在(2019)最高法民申5595号(2023-01-2-103-006)案件中,法院认为,因实际出借人处于公司筹备阶段,而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此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签约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在法院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实际出借人已就案涉借款提起诉讼,对名义签约人申请再审请求本案继续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04、律师建议
参与民间借贷时需要着重注意风险防控,包括:(1) 确认对方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2)明确借贷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并尽可能以书面形式确认;(3)注意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4)防范虚假诉讼风险,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5)注意法律规定的借贷无效情形,如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等。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规则认定——以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指引
作者:陈叶林来源:红邦律师

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这种融通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