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最新外商投资审查制度简介

来源:通力律师

文章摘要
背景 暨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 全球贸易和投资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而在这其中, 法国却表现出了难得的韧性。

背景
暨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 全球贸易和投资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而在这其中, 法国却表现出了难得的韧性。因疫情影响, 2020年法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约为180亿美元[1], 相较2019年有所下降(-17%), 但仍好于欧洲平均水平(-19%)和世界平均水平(-33%)。在世界经济逐步走向正轨的今天, 法国作为世界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会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而中国作为法国在亚洲最重要的经济贸易伙伴, 了解当地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审查要求, 是做出合理且有规划的投资计划的第一步。
出于对保护公共利益的考量, 法国在1966年于《货币与金融法》(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French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de)中出台了其第一套针对外国直接投资(“FDI”)审查的程序。该审查程序在数十年间历经变革, 现已成为一套成熟的制度。该制度明确法国经济和财政部(Ministre de l'Économie et des Finances, 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 “主管部门”)会对涉及某些"受保护的行业"或 "敏感行业"(例如与公共安全或国防有关)的外国投资交易进行审查[2], 而被审查的交易需要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提前批准后才能进行。2019 年以来, 法国又颁布了多项法令(Decree)和部长令(Ministerial Order), 进一步加强主管部门的权力, 对于特定行业和领域以及相关的申报要求做了进一步澄清。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 对于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向法国进行投资的审查触发门槛做了降低调整。
另外, 根据《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Regulation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3], 自2020年10月起, 法国(同其它欧盟成员国一样)有义务在某项外国投资有可能危及其他成员国国家安全或欧盟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采取适当措施使得欧盟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对拟在或正在本国进行的外国投资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或其他成员国的意见和建议后, 应给予充分考量(take utmost account)。这也意味着, 在向法国等欧盟成员国开展投资时, 不仅需要通过其本国的外国投资审查, 还需考虑潜在的其他欧盟成员国乃至整个欧盟的公共安全和利益。
法国外商投资审查的覆盖范围
根据法国现行的外国直接投资条例来看, 一旦投资交易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该投资应事先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接受外商投资审查。



  1. 由外国投资者在法国进行。外国投资者包括:
    a) 外国公民
    b) 税务居住地在法国境外的法国公民
    c) 境外的法律实体
    d) 任何由上述自然人或实体控制的法国实体

  2. 该交易是股权交易、资产交易或导致外国投资者持股超一定比例的投资中的一种("受监管的投资")。受监管的投资包括:
    a) 收购一家法国实体的控制权
    b) 收购一家法国实体的全部或部分业务部门
    c) 直接或间接持有法国实体超过25%的投票权(如该法国实体是上市公司, 则触发审查的门槛降低至10%)

  3. 投资对象的活动属于"受监管行业"的类别之一 :
    受监管行业涵盖了国防、能源、运输、公共卫生、电子通信、新技术、航空航天、数据中心、媒体、食品安全、生物技术等。另外, 自2019年起, 半导体行业在法国就已经被认为是敏感行业, 需要接受外国投资审查。在欧盟层面, 欧盟委员会在2022年2月通过了 《欧洲芯片法案》(European Chips Act)[4], 这直接促使法国主管部门宣布, 在相关的敏感行业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力度。
    审查程序
    在向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投资许可之前, 投资者和法国公司可事先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以了解其交易是否会被审查, 有关部长将在两个月内发出回复意见。
    对于正式的投资许可申请而言, 其须由投资者以法语书写。申请书需要包含法律指定的相关内容, 并经由挂号信寄给法国财政管理局。审查许可分为两个阶段, 原则上, 审查不超过75天, 其中第一阶段30天, 第二阶段最多45天。主管部门可以在此期间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信息。申请书中的信息应包括:

  4. 与投资者和投资实体相关的信息:
    a) 针对个人投资者: 任何能识别其名字、姓氏、出生日期和地点的官方文件及国籍和证明其税务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针对机构投资者: 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号码等基本信息的登记文件(如营业执照、商业注册登记证等类似文件)
    b) 一张可以确定实际控制人和控制/控股关系的组织结构图, 包括控制链中的各实体及/或个人。申请书应说明控制链中的哪些实体或个人参与或授权了投资
    c) 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来说明b)中提到的实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号码等基本信息
    d) 就最终实际控制人(entities ultimately controlling the investor)而言, 申请书还应包括:
    i) 其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治理及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或任何其他行使同等职能的机构的成员名单, 以及其国籍和居住地
    ii) 拥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合伙人的身份、持股和表决权比例
    e) 如果控制链中包括投资基金, 所提供的文件必须证明基金管理人以及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实体或个人的身份
    f) 对所进行业务活动的详细描述(包括对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描述)
    g) 过去五年内来自欧盟以外的国家或公共机构的任何重大股权关系或财务支持的描述
    h) 对公司所在市场的介绍
    i) 法国和外国竞争者名单
    j) 一份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 其中须表明投资者在过去五年内没有被判犯有《货币和金融法》第R. 153-10 条所述的任何罪行, 或在另一个国家犯有类似罪行。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实体, 还必须声明, 据其所知, 其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治理及决策机构或任何其他履行同等职能的机构的成员均未被判犯有上述任何罪行。

  5. 被投实体相关的信息:
    a) 位于法国的经营场所的名称、注册办事处和地址、法国企业识别号 (SIREN) 和法国行业分类 (NAF) 号
    b) 法国和全球的员工人数, 以及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单体和集团(individual and consolidated)综合营业额(turnover)和净收入(net income)
    c) 识别构成其控制链的实体或个人的组织结构图, 包括其最终实际控制人
    d) 对所进行活动的详细描述, 包括对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描述
    e) 其法国客户的名单以及对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描述
    f) 公司所在的市场的介绍
    g) 其法国和外国竞争对手名单
    h) 对欧盟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8 条对影响欧盟利益的外国直接投资做出了定义, 该等投资包括需要来自欧盟的大额资金支持, 或欧盟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所监管, 抑或由其他可能影响欧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核心科技和技术支持的外国直接投资
    i) 指定联系人及其姓名、职位名称、公司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的详细信息
    j) 在不影响上述信息的情况下, 当投资包括收购受法国法律管辖的实体的全部或部分业务部门时, 如《货币金融法》第R. 151-2 条所定义, 申请书尤其应包括构成有关业务部门的资产清单

  6. 投资交易本身相关的信息, 包括投资金额、已经完成的项目文件、潜在会开展的投资行为、交易整体战略、财务安排、时间安排等多方面信息。
    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材料后, 正式进入审查阶段。第一阶段, 可能向申请人提供三种回复:

  7. 根据FDI筛选程序, 该项目不需要事先授权(程序结束)

  8. 该项目无条件授权(程序结束)

  9. 该项目需要事先授权, 政府需要继续调查(该程序在第2阶段最长持续45天)
    在第二阶段, 主管部门可能作出的决定包括:

  10. 无条件批准该项目

  11. 附条件批准该项目

  12. 拒绝批准授权
    审查豁免的情况
    新的审查体系允许3种可豁免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

  13. 集团内部的投资, 即交易各方实体的50%以上股本或投票权直接或间接由同一股东持有

  14. 外国投资者增持之前已经通过前次被许可的投资取得控制权的实体超过25%投票权

  15. 此前已获授权购入一家实体超过25%的投票权, 现获得该实体的控制权的情况。此处的“控制”除占有多数表决权外, 也可以是有权任命公司董监高等公司治理和决策机构成员、或事实上对公司的股东会决定有着重要影响。此项豁免生效的前提是, 投资者需向主管部门部长提交一份事先通知, 并且在该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未收到回复反对。
    惩罚机制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许可或没有达到主管部门下发的要求时便完成交易, 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重新递交前文所述的一系列文件申请许可, 或恢复投资前的原始状态, 或对其投资行为进行特定修正。如有必要, 这三类要求还可能彼此叠加, 并与罚款处罚同时适用。
    罚款最高可达违规投资额的两倍、目标公司年营业额(不含税)的10%、500万欧元(适用于法人实体投资者)或100万欧元(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具体金额以上述数额中最高值为准, 但上限不超过每天5万欧元。
    一般情况下, 主管部门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15日内做出有关回应, 但如果如该等未经许可即开展的外国直接投资已经或可能即将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有关部长也可在15日期限届满前, 通过一定的紧急手段来限制外国投资者的相应权利, 具体可以是: 暂停外国投资者通过该等交易获得的投票权, 或者禁止或限制分配给外国投资者通过该等交易获得的股份的股息, 其还可以委派一位代表进入被投资/收购的法国标的公司, 采取必要措施负责确保国家利益在标的公司内得到保护, 该委派代表的相应报酬和有关费用还需由标的公司自行承担。
    注释
    [1]《世界投资报告2021》,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wir2021overviewch.pdf
    [2] 《货币与金融法》中的L.151-3条款
    [3] REGULATION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0452
    [4] European Chips Act: Communication, Regulation, Joint Undertaking and Recommendation,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european-chips-act-communication-regulation-joint-undertaking-and-recomme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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