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种就业援助措施,将其安置在政府开发的岗位上工作,并由财政为其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主要有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公益性岗位是一种就业援助形式。那么,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本律师就代理过一起与咸阳市秦都区某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仲裁不予受理、一审被驳回,二审找到了本律师,经过本律师努力,最终二审得以改判。
案件事实
原告于2007 年 10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至2021年3月,未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其工作性质随街办领导的安排而变动。2021年3月,被告以口头形式通知原告回家等候消息,将原告辞退。原告得知后,多次找到街办领导协商解决此事,仍未给予任何说法。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将原告辞退,没有任何理由。被告作为政府单位,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毛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2007年10月至2021年3月原告的工资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等诉请。在本案仲裁不予受理、一审被驳回的情况下,毛某找到本律师,希望能够二审得以改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
在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与毛某一起收集整理更多证据、调取一审笔录,找出一审中某街办答辩矛盾之处,以及代理人提出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2007年入职某街办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等方式,法院将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工资发放等举证责任分配给该街办,但街办拒绝出示相应证据,最终法院明确毛某与街道办存在劳动关系,由街办支付用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差额。
诉讼结果
本案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员仲裁不予受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改判街办支付用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但经济补偿金未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未对公益性岗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该条例并未排斥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但也未规定两者之间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关系构成的实质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李菊歌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种就业援助措施,将其安置在政府开发的岗位上工作,并由财政为其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