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卖、闪送服务的兴起,大家每天都能看到穿着各色马甲的身影穿梭在车流中,为了赶时间,外卖小哥、闪送小哥往往都会把电瓶车骑出了F1的气势来,所以他们也成了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人群之一。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随之产生一系列治疗、赔偿等问题,到底要怎么处理呢?这得看小哥和平台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今天小师妹以一个案子为例,给大家讲一讲。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4日,闪送工李某在进行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将“闪送”平台经营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同城必应科技公司认为双方为合作关系,且已为李某等快递员投保商业保险。
闪送工李某工作状态:
李某自主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行购买配送车辆,在平台抢单从事快递配送服务,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剩余20%归“闪送”平台。“闪送”平台对李某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情况下有罚款,且李某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
法院意见:
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故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而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同时,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李某在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李某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李某的主要劳动收入,故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某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该案系“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该判决的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种观点认为: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从李某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之社会责任。若允许其低成本地用工,则其必然缺乏防范用工风险之主动性,对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因此带来之社会问题必然增多;互联网企业不能因其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新的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作为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的公司,其完全可以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合法的经营、管理。法院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之救济。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要尊重双方间的真实合意,而不能用事后干预来否定当事人当初的合意。如果按照传统观念来处理互联网+时代下的很多新型用工关系,会产生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比如:劳动者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求平台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要求支付节假日及平时的加班工资、要求带薪年休假等等。这些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与双方的合作意图及分成模式明显相悖。这种对合意的强行干预,表面看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却会影响更多类似新型的交易模式。
高庭律师观点: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因为劳动者和企业等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本来就应该兼顾。那么如何更加合理的来处理该类纠纷呢?其实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以找到相对合适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如通过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方式强行认定没有合意的劳动关系,有违《劳动合同法》对自愿原则的规定。另外,还会导致产生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劳动者会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求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等。因此,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则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表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可以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比如,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时,不宜认定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挂靠人聘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上述案件较合理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应对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然,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该类新型用工关系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只能作出了“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某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你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作者:人力资源法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随着外卖、闪送服务的兴起,大家每天都能看到穿着各色马甲的身影穿梭在车流中,为了赶时间,外卖小哥、闪送小哥往往都会把电瓶车骑出了F1的气势来,所以他们也成了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人群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