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有原则 谨慎防范避纠纷

来源:延安中院

文章摘要
生活中好多人对合同没有概念,认为合同是很正规的长篇大论,与自己生活很遥远。

生活中好多人对合同没有概念,认为合同是很正规的长篇大论,与自己生活很遥远。其实不然,合同几乎无时无刻的嵌入日常生活之中,我们简单的借条是合同,雇人帮忙是合同,就连外面吃碗面条我们都与老板签了一份“无形”的合同。所以正确认识合同,认识合同的“相对性”,从而去避免隐患。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张强通过其兄弟张大向赵国借款3万元,并约定利息,赵国将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张强,张强也向赵国出具了借条。一段时间过后,赵国见张强迟迟未还钱,向其索要时才听张强说已将本息给了张大,赵国见要钱无门,遂将张强起诉至法院。张强认为涉案款项是通过其兄弟张大向赵国借的,所以才将钱款还给了张大,不应再偿还。
审理经过
赵国将款项出借给张强,张强给赵国出具借条,约定利息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张强理应依法向赵国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张强将利息偿还给了中间人张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发生对赵国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效果,遂依法判决被告张强偿还赵国本金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简单说,就是双方之间签的合同,权利义务只约束合同双方,而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关。如本案中,借款人将利息偿还给了中间人,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条中,权利义务没有约束中间人,让本应该享受该合同权利的出借人没有收到利息,当然不发生实际偿还的法律效果。所以我们一定要有正确认识,跟谁借的钱和谁签的合同,就向谁还钱,千万不能像文中张强那样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文中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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