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育课上,正在进行跑步训练的学生,因躲避随意横穿跑道的其他班同学而受伤致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重庆市璧山区某初中的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小宇在内的若干名学生在操场进行短跑训练。训练过程中,三名其他班级的学生横穿跑道,小宇为避让从第3跑道切换至第2跑道,与在第2跑道上正常训练的小东相撞,导致小宇摔倒受伤。经鉴定,小宇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小宇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跑步训练时,应加强安全防范,禁止其他同学在跑道上随意出入。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宇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学校则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小宇切换跑道的行为亦存在过错。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事发时跑道边并无教师进行管理,三名非短跑训练的学生横穿跑道时也无人制止。而小宇在高速奔跑中遇见横穿跑道的同学,为紧急避让从第3跑道跨到了第2跑道,属下意识的人体自然反应,并非故意变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因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学校管理疏忽以致有其他同学在跑道随意走动,学校应当对小宇受伤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某初中支付小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8万余元。
宣判后,学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学校应安排专任教师对体育课进行有效监管,对不按秩序进行体育活动的行为予以制止。但事发时,跑道旁边并无教师对教学秩序进行管理,故学校应当担责。
初中生在体育课上为躲避同学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作者:袁园来源:璧山区人民法院

在体育课上,正在进行跑步训练的学生,因躲避随意横穿跑道的其他班同学而受伤致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