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末,“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感染疫情开始在中国国内传播。虽然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及时应对,并迅速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但由于病毒传播较为迅速,且正值我国春节假期期间,春运高峰造成了病毒的进一步扩散。目前,不仅是我国,其他部分国家已经发现了“新冠”病毒感染的确诊病例。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本次“新冠”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以下简称PHEIC),并发布了相应的建议。
目前,关于此次“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的影响众说纷纭,社会各界也都十分关注此事。尽管世界卫生组织在宣布“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时明确表示:“不建议因本次‘新冠’疫情而对旅行和贸易采取任何限制措施”,但实际上仍有许多国家受本次疫情影响,在国际旅客运输、国际货物运输等方面采取了限制措施。“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信息发布后,可能还会有更多国家针对此次疫情发布类似的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无疑将对国际贸易,尤其是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01PHEIC的前世今生
1. 什么是PHEIC
关于“PHEIC”的概念,可以参见《国际卫生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中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公共卫生危害,以及有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2. PHEIC概念的起源
2005年之前,《国际卫生条例》中并无PHEIC的概念。在震惊世人的SARS疫情过后,世界卫生组织意识到需要一个全球协作体系来应对世界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PHEIC的设立就是为了打造全球协作体系,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明确在发生相应级别的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如何采取行动以及如何进行国际协作等。
3. PHEIC与网上流传的“疫区国”、“受染地区”的关系
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本次疫情列为PHEIC之前,网络上纷纷谣传,“‘新冠’疫情一旦被列为PHEIC,中国就将被视为‘疫区国’,三年内不得解除”等等。然而这些说法实际上是对PHEIC概念的误读,实属乱带节奏。
在2005年修订之前,《国际卫生条例》中确实存在“疫区”的概念,是指在一国境内报告疫病的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流行病学原则划定的一个区域,且此地区并不需要与行政边界线相符合。但在2005年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中已经删除了有关“疫区”的规定,并且《国际卫生条例》中从始至终也没有所谓的“疫区国”的概念。
目前版本的《国际卫生条例》中有一个“受染地区”的概念,是指“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明确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地理区域”,然而这个概念与PHEIC完全是两回事。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并未将中国或中国的任何地区列为“受染地区”,更没有要求或建议对中国采取任何贸易上的限制措施。
4. 历史上被列为PHEIC的公共卫生事件
PHEIC制度是在2005年版《国际卫生条例》中才正式设立的,在此之前并不存在该制度,因此目前历史上被列为PHEIC的公共卫生事件并不多。截至目前,共计有五次公共卫生事件(不含本次疫情)被列为PHEIC:
第一次,2009年始于墨西哥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疫情
第二次,2014年5月始于巴基斯坦的野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
第三次,2014年8月始于西非的埃博拉病毒疫情
第四次,2016年始于巴西的寨卡病毒疫情
第五次,2019年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爆发的埃博拉病毒疫情
02 PHEIC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
我国是进出口大国,一方面,我国作为“世界工厂”向全世界提供商品;另一方面,我国也是许多产品的进口大国,许多商品的进口额在全球位列前茅。
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在宣布将“新冠”疫情列为PHEIC的同时发出建议:“根据现有信息,委员会不建议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但世界部分国家已经针对此次疫情发布了对应的措施,目前来看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国际旅客运输方面,针对国际货物运输采取措施的国家还并不多。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已经因此次疫情宣布了该国进入国家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意大利也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不排除这些国家后续还会有专门针对货物运输的政策出台。
由于本次疫情的主要确诊病例出现在我国,因此,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相应的针对性贸易政策,我国的对外贸易显然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1. 外商订单减少或取消
此次疫情发生得较为突然,发展得也比较迅速,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我国作为确诊感染人数最多的国家,一时间也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因担心疫情蔓延,许多国家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对我国产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国外客户可能会考虑取消已经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者减少已经确定的订单。
2. 出口产品无法及时交付
为防控本次疫情,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出台了推迟复工的政策,将一般企业的复工时间推迟到了2020年2月10日左右。企业如果需要提前复工,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才行。如此一来,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整个春节假期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0日左右将会有约18天的停工期。对于外贸型企业来说,无论是贸易商还是工厂,这一空窗期都将影响到其对外履约能力。工人无法复工,原材料无法采购,甚至因为货代企业、物流企业推迟复工导致国内出口商即使有货也运不出去。这样一来,即便国外厂商没有因为PHEIC或疫情本身而取消或减少订单,国内出口商也可能因为无法及时完成订单,而面临严重的违约风险。
3. 国内出口产品因国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拒绝入境、拒收或被查扣
根据以往经验,每当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某一事件构成PHEIC,在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就会有部分国家的海关或边检部门宣布采取针对人员流动、货物运输的特定检验检疫措施,对于来自特定地区的特定产品甚至会采取直接拒绝入境的措施。
以之前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生的疫情构成PHEIC时我国海关等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为例,2019年在西非蔓延的“埃博拉病毒”疫情被列为PHEIC时,中国海关总署很快发布公告,对来自“埃博拉病毒”疫情主要国家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所有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邮件等采取卫生检疫措施。而2009年墨西哥甲型H1N1流感病毒疫情被列为PHEIC时,我国农业部及国家质检总局则直接禁止来自墨西哥和美国得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洲、堪萨斯州等地以及加拿大部分地区输入的猪制品。
本次“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后,部分国家已经针对来自我国的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等物品出台相应的检验检疫措施,其他国家也可能采取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势必会影响我国出口物品的运输、通关等。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出口产品可能会被国外客户,或被海关查扣甚至宣布拒绝入境等。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除了会导致贸易双方发生争议外,还会引发诸多连锁问题,例如,产生滞期费、堆存费等问题。
4. 因人员流动受阻导致的对外贸易减速或停滞
因疫情影响,各国航空公司正在逐渐减少甚至取消往返我国的国际航班。这样的措施必然会导致经贸交流受阻甚至停滞,商务谈判、市场考察、货物订购等工作均无法顺利开展,进而对外贸造成不利影响。
除对人员直接流动的限制外,根据以往经验,展会等国际商贸活动的举办方也会对来自疫情传播地区的人员加以限制。例如,2003年非典期间,巴塞尔钟表珠宝展就曾拒绝香港等地厂商参展,东京的显示器制造装置材料展示会也婉拒了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厂商参展。若2020年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也限制来自“新冠”病毒传播地区的厂商参展,对于我国外贸而言显然也会有不利影响。
笔者统计了部分航空公司关于减少或取消往返中国大陆地区航班的工作安排以及通过航空公司官网公告的部分国家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人员流动限制政策:
| 航空公司 | 管制措施(更新至2020年1月31日) |
| 英国航空(BRITISH AIRWAYS) | 根据英国外交部的建议,除必要的旅行外,英国航空已经取消了来往北京和上海的航班,并立即生效,直到2月29日。往返香港的航班不受影响。 |
| 汉莎航空集团(Lufthansa) | 基于对目前现有的冠状病毒疫情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后,汉莎航空集团决定从即刻起至2月9日,全面暂停旗下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瑞士国际航空公司以及奥地利航空往来中国大陆的航班。此外,汉莎航空集团从即刻起至2月29日停止出售所有飞往中国大陆的机票。来往香港的航班将如期执飞。 |
| 加拿大航空(AIR CANADA) | 加拿大政府建议,若无必要,避免前往中国大陆旅行。根据这一建议,加航将暂停所有直飞北京和上海的航班,停飞安排自2020年1月30日生效,至2020年2月29日结束。加航离加的最后一个航班将于2020年1月29日离港,回程航班将于2020年1月30日飞离北京和上海。往返香港和台北的航班不受影响。 |
| 日本航空 (JAPAN AIRLINES) | 根据日本国土交通省的指示,从2020年2月1日开始,拒绝以下人士入境日本国。1.在到达日本之前的14天之内到访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的非日籍人士;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签发护照的非日籍人士。 |
| 韩亚航空(ASIANA AIRLINES) | 韩亚航空将从2月1日开始停飞前往中国三个城市:桂林、长沙和海口的航班。2020年1月31日,韩亚航空官网宣布,决定针对部分中国航线追加实行停飞。追加实行停飞的航线包括仁川-青岛、北京、上海/浦东、长春、延吉、深圳、广州。仁川-重庆、仁川-烟台航班数量也大幅减少。 |
5. 进出口成本增加,效率降低
各国为应对疫情而对贸易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将直接导致进出口成本增加,客户需要为了进出口货物付出额外的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最终会转化为价格上涨。同时,由于相关措施的实施,货物流转效率也会相应降低。
上述问题最终影响的直接体现就是货物成本增加,价格上涨。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环境下,额外的成本对于进出口企业可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6. 疫情防控影响班轮准班,全球货物运输将受影响
目前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家已经发布公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停靠过中国港口的船只进港靠泊,预计未来还可能会有更多国家宣布因此次疫情被列为PHEIC而要求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邮件等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对相应的人员(如船员等)也要采取体检等措施。这些措施将会给往来货物的流转带来极大的不便,也会使得船舶在相关港口的停靠作业变得复杂。
对于班轮运输而言,为确保服务质量,抵离港时间均要求尽可能精确。非生产性停泊时间过长,使航线班期的富裕时间缩短,船舶准班必然受到影响,进而影响货物的运输和流转。对于部分时限要求较高的货物而言,这样的变化是极为不利的。
另外,为了应对本次疫情并配合疫情防控,部分船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总体来说,这些措施的影响还不算大。但接下来是否会有船公司公布进一步的措施导致整个运输手续办理周期继续延长,尚需要观察。
根据笔者的总结,目前部分船公司已经采取的措施如下:
航运公司 |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运输政策 | 工作安排 |
马士基航运公司 | 截至2020年1月31日,马士基官网公布的最新安排:1.一般情况:在中国大陆的大部分地区,员工和运营状况与马士基的运营状况保持一致,包括码头、仓库、办公室和其他设施,武汉除外,继续照常不间断地运营。武汉港的装货/卸货行动已暂停,直到另行通知,2.假期延长: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重庆、山东等地因地方政府宣布将假期延长至2月9日。这些地区的正常工作时间应于2月10日恢复。针对这一情况,马士基制定了一项延长值班计划,以减轻对客户货运计划的任何潜在影响。3.进口滞期费和滞箱费(DnD)计算:马士基最初跳过了中国大陆DnD合并计算的三个日期:1月24日、25日和26日。为减轻法定假日延长对客户公司进口货物安排的负面影响,马士基将在1月27日至2月9日期间进一步例外地略过进口综合DnD计算(不包括港口储存)。这样的报价同样适用于马士基现场预订,但只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台湾。4.网络:马士基会继续监察有关情况,并评估是否需要调整网络容量,以应付来自中国的短期需求变化。 | 延迟复工安排:1.中国大陆地区(除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地区),2月3日开始上班。2.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地区,2月10日开始上班,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如有问题可联系相关马士基客服。3.香港特别行政区,1月29日开始上班。4.台湾地区,1月30日开始上班。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1月27日消息:1.原则上暂停所有船员换班,严格落实上船前健康检查要求,船员上船必须测体温、戴口罩,对于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禁止安排上船。船舶挂靠湖北省等疫情高发地区期间,船员一律不得离船下地。1月29日消息:1.原则上暂停所有船员换班,严格落实上船前健康检查要求,船员上船必须测体温、带口罩,对于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禁止安排上船。船员上船期间在中国所有沿海地区停靠时均不下地。同时做好船舶消毒、卫生、检验、检疫和预防工作,防止发生疫情或疫情输出。1月31日消息:1.对于防疫物资的运输采取特例特办,克服各种困难,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各类物资及时抵达。2.持续密切跟踪湖北省和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动向,全力优先保障长江地区进出口服务,优化调整运力和挂港,全力减少服务延迟。3.在防控疫情关键时期,中远海运空运承诺为抗击疫情捐赠物资提供免费空运清关服务。 | 1月27日消息:1.位于湖北及武汉等重点地区的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员工疫情防控工作,由中远海运集运、中远海运物流自行决定恢复办公时间,可以延期上班。2.对疫情期间曾在湖北省及武汉市停留的员工,要及时安排过渡期进行隔离观察,员工隔离时间不占用个人假期。3.对来自武汉等疫情地区劳务外包人员的管控、劳务人员返城上班前的体温监测,对提前返城上班的劳务人员要给予一段观察期,确保员工健康上班。1月29日消息:1.各单位要加强监控来自湖北等地区劳务外包人员,做好劳务人员返城上班前的体温监测,对提前返城上班的劳务人员要给予至少两周以上的隔离期,在确保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复工上班。2.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当地政府的安排,根据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统筹协调好内部资源的前提下,安排好春节假期延后时间。武汉地区各单位复工时间不受集团总体时间安排限制,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安排。 |
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长荣官网公布:1.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2020春节延长假期客服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其中涉及订舱作业、截单作业、柜台作业、提单滞领费免费期延长以及关于领单、结费、电放保函、进口放货保函的相关工作安排。2.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永航青岛假期延长出口相关作业安排》,其中涉及订舱作业、截单作业、柜台作业、提单滞领费免费期延长以及关于领单、结费、电放保函的相关工作安排。 | 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于1月29日公布了《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复工延迟通知》(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长荣香港有限公司)1.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各地分公司:2月10日(确切复工日配合当地政府最新规定);2.武汉分公司:2月2日后继续停工,具体复工日期另行通知;3.其余分公司:2月3日(未来如当地政府亦发布进一步延迟复工通告,则将遵循通告再做调整)。 |
值得注意的是,中远海运集运已经发布公告,将豁免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之间中国大陆港口产生的滞期费,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船公司推出类似的政策。
03 建议和对策
尽管本文列举了一些“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之后我国外贸行业可能遭受的负面影响,但应该认识到这对行业和经济造成的影响并非完全不可控制。事实上,历史上曾经发生的五次PHEIC事件对于疫情发生国家的影响远没有大到毁灭性的地步。例如,2016年“寨卡”病毒疫情被列入PHEIC期间,疫情较为严重的巴西还成功举办了奥运会。而且,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已经极深,即便部分国家发生疫情导致经济受到影响,其他国家也绝不会独善其身。因此,可以预计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虽然部分国家可能会因为疫情而对国际贸易采取限制措施,但同时也会有更多的国家通力协作,以促进疫情的消除。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以尽可能消除因疫情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1. 核查自身因疫情而造成的影响,评估一定时期内企业的生产、履约能力
由于2020年春节假期因疫情而延长,且多地推迟复工,导致企业恢复生产的时间较往年要晚。另外,由于疫情的影响,多地关闭了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对物流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这些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召集、原材料采购、货物成品运输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企业需要对上述问题一一予以核查落实,评估在之后一段时间内企业的生产能力,为接下来如何应对打好基础。
笔者建议企业需要落实的情况如下:
企业所在地(如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安排应以分支机构所在地政策为准)有关春节假期延长以及复工时间、复工手续(部分地区要求即使是在禁止复工复业期满后,企业复工复业也需要进行申请)的安排。
根据当地复工复业的安排,员工返岗恢复生产的时间以及能够返岗的人数(建议与员工直接联系,核对每一位员工的返岗计划)。
核查库存原材料数量,如需要继续采购原材料供应生产的,应立即与供应商联系,确定供应数量、时间。
核查库存成品数量。
与货运代理公司或其他物流企业联系,核实出口货运是否受到疫情影响(包括物流是否延迟、手续是否增加、目的港政策是否变化等)。
如果出口货物需要办理特定证照的,需要与办理机构联系确认办理程序和所需时间是否有变化。
落实公司支付能力,确认生产所需资金是否充足。
对于已经出运但尚未被国外客户提取的货物,应当落实货物的具体情况(例如,是否在途、何时抵达目的港、如已经抵港因何原因未被提取等)。
其他与恢复生产经营有关的事宜。
2.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协议,评估是否能够履约,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
在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的详细情况之后,企业应当立即核查目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对于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
(1) 对于自身能够履行的合同
对于自身的履约能力能够满足条件的合同,应当尽快确定履行计划。同时,立即与客户联系,告知客户合同将继续履行,敦促客户做好履约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自身能够履行并不代表合同就能继续履行。因疫情原因,物流、证照办理等环节都可能遭受影响。企业需要立即与货运代理企业、船公司、行政机构等进行联系,确认所有环节是否可能被推迟。如有迟延,应将相应情况一并告知客户,协商解决方案。
(2) 对于因本次疫情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尽可能协商修改合同
如果经过核查,确定自身已经无法履行相应合同,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客户相应的情况,并告知具体影响程度。例如,是全部无法履行,还是部分无法履行。
同时,不要简单粗暴地告知客户无法履约,建议企业尽可能与客户协商修改合同,如修改交付期限、数量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维系客户关系。
(3) 客户拒绝修改合同,而企业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如客户拒绝修改合同,一定要求履约的,则企业可能不得不单方面告知国外客户解除合同,并援引“不可抗力”为依据主张免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次疫情应该可以被列为《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主张因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而免责,企业仍然需要履行部分义务,尤其是通知义务。企业应当尽快通知客户不能履约的程度,以便客户尽快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因企业未能及时通知客户,那么对于客户未能及时减损造成的额外损失,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通知国外客户时,应当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据。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经公告可以为我国外贸企业开具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各外贸企业可以通过该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的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此类证明并不直接认定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将明确载明政府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因此次疫情而采取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可以作为向国外客户、法院、仲裁机构等主张不可抗力时的有力依据)。
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提供有关合同无法履行系本次疫情造成的证据。笔者建议搜集整理的证据包括如下方面:
国务院有关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
当地政府发布的推迟复工复业的通知。
全国旅客运输受到影响的证明(例如,大巴停运、部分火车和航班、水路旅客运输停运的公告)。
货物运输受到影响的证明(例如,部分地区高速公路出入口关闭的公告、船公司针对本次疫情对航次进行调整的通知)等方面的证据。
其他证明合同无法履行与本次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4) 对于企业已经履行完毕但客户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合同
由于疫情影响,客户付款也可能产生迟延。对于自身已经履行完毕尚待客户付款的合同,应当立即与客户沟通,确认付款时间。同时,应当搜集、整理有关自身已经妥善履约的证据,如国外客户无故迟延付款,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向国外客户索赔。
3. 如国外客户要求取消订单或减少订单
如果国外客户以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减少已经签订的合约。对于此类情况,应当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 如企业自身因疫情影响而无力履约
在此情况下,如果国外客户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建议首先协商是否可以修改合同,以维系客户关系。如无法就合同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国外客户的要求。但由于此类决定有可能会引发诉讼或仲裁等争议,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做出决定前,应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对可能发生的后果做充分评估后再作决定。
(2) 如企业有能力履约
如果外贸企业可以履约,想继续履行合同,则完全可以拒绝国外客户的无理要求。企业应当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自身履约能力正常的证据,并及时通知客户,告知国外客户不同意取消或减少订单。笔者建议搜集的证据包括如下方面:
经员工签字的员工返岗统计表。
成品库存清单及原材料库存清单、原材料采购单证或合同。
企业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
公司近期正常履行了其他合同的相关证明(如可能造成对其他公司保密义务的违反,则不要提供)
其他能够证明企业有履约能力的证据。
如客户执意取消订单或减少订单,企业也完全可以合理利用这些证据,通过诉讼、仲裁途径向国外客户索赔。
4. 如国外客户以“不安抗辩权”为由主张中止合同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被称为“不安抗辩权”条款。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外客户也可能援引“不安抗辩权”主张中止合同(与上文中“建议和对策”第3条国外客户直接取消或减少订单的情况不同,“不安抗辩权”仅是中止合同履行,最终是解除合同还是恢复履行取决于外贸企业的应对方式),即主张因疫情影响,导致我国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进而主张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国外客户要求以“不安抗辩权”为依据中止履行合同,外贸企业不同意中止履行合同的,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予以应对。
第一,外贸企业可以立即着手搜集、整理自身具备继续正常履约能力的证据并提供给国外客户(证据种类可以参考笔者在上文“建议与对策”第3条第(2)项中列举的证据),明确告知其不同意中止,并敦促国外客户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外贸企业可以立即提供适当担保,例如,第三方担保、抵押担保等,并要求国外客户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外贸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或担保,国外客户还主张中止合同甚至解除合同的,外贸企业则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主张索赔。
5. 无论进出口,对于在途货物要尽快了解目的港是否因本次疫情而采取了特别措施以及该类措施是否对货物造成了影响,如有影响应尽快采取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受本次疫情影响,世界部分国家可能会对来自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等设置一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极端情况下可能会拒绝某些货物入境。由于目前我国是疫情最为集中的国家,因此对我国的影响可能比较明显。外贸出口商、货代企业及船公司应当尽快了解此类信息,以免因货物不符合规定造成滞留和扣留。
另外,我国进口货物也可能受国内港口、航道特殊措施的影响。目前,长江海事局已经针对长江航线的运输做了调整,武汉及周边的港口也对货物装卸有了特殊安排。对于进口货物而言,国内海关、港口的特别措施可能会影响货物的清关流转,对此需要相关企业提前了解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
6. 对于已经抵达目的港,但因国外客户拒收、目的港海关或检疫机构采取检疫措施或拒绝入境的货物,应立即与国外客户及船公司沟通,尽快解决以减少损失
因本次疫情影响,部分国家已经开始采取针对货物、集装箱以及交通工具的检验检疫措施。对于我国外贸企业已经出口的货物,若已经抵达目的港则可能会面临较正常时间更长的滞留期限,严重情况下甚至会面临拒收、被拒绝入境等问题。
如果发生此类问题,外贸企业不及时采取措施,很可能会面临“财货两空”的困境。不仅收不到货款,还有可能无法回收货物,甚至还需要偿付高额的滞箱费、堆存费等目的港费用。
对此,笔者建议如遇到此类情况,外贸企业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国外客户,敦促其尽快提取货物。如果国外客户拒绝配合的,应第一时间联系船公司,要求货物退运、转运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以免货物灭失。另外,如果货物滞留港口时间已经超过免费箱使期的,应尽快与船公司协商减免相关滞箱费、堆存费等费用。
如货物无法转运或退运且可能长时间滞留目的港,存在产生高额费用的风险的,企业可以在适当时间(例如,滞箱费、堆存费、插电费等目的港费用总额超过货物价值或在这之前的任何时间)出具弃货声明,并要求船公司自行处理货物,以及时止损。但此类问题通常较为复杂,往往需要针对个案进行分析和研究,不能一概而论。如外贸企业遇到此类问题建议提前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确保采取最正确的措施。
7. 灵活运用国外代表处、合作机构的作用,规避因人员流动限制造成的影响
如前所述,由于疫情影响,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对国际旅客运输采取了限制措施,尤其是针对我国旅客。同时,预计许多展会也会拒绝我国企业参展。为了避免上述限制影响外贸企业的订约机会,企业应当尽可能灵活运用国外代表处、合作机构,请国外机构或人员代为参加相应的商贸活动,从而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8. 及时搜集证据、保存证据,如果发生纠纷积极应对
可以预见,未来可能发生较多因疫情影响外贸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对此,外贸企业应当有所准备。一方面,我们应该尽可能及时与国外客户协商解决,以避免发生纠纷;另一方面,外贸企业要立即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
对于我国外贸企业而言,笔者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
有关此次疫情本身的证据(如上文提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如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搜集整理“合同无法履行系本次疫情造成”的证据(请参考上文“建议和对策”第2条第(3)项中列举的证据)。
如企业未受到本次疫情影响,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搜集整理企业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据(请参考上文“建议和对策”第3条第(2)项中列举的证据)。
如企业已经妥善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的,应搜集并整理企业已经妥善履约的相关证据,如箱单发票、提单、出库单、邮件通知等。
如企业与国外客户协商修改了合同的,应搜集并保存沟通后形成的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如没有纸质原件而是通过电子方式签署的,应保存好传递电子版本补充协议的通讯记录,例如,邮件、微信往来记录等)。
如企业已经及时通知了国外客户因不可抗力而不得不解除合同并主张免责的,应保存好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证据(如快递的存根、电子邮件记录、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记录)。
其他与国外客户或相关方(货代公司、船公司、行政机构等)就本次疫情相关事宜进行沟通的所有记录(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
其他与疫情有关的证据。
如果最终发生纠纷,笔者建议外贸企业应积极面对。许多企业由于我国传统的“避免打官司”的思想,或由于不熟悉如何通过合理手段维权索赔,在发生外贸纠纷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自吞苦果。但根据笔者的经验,这些年随着我国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已经开始尝试通过积极手段解决纠纷、挽回损失并维护权益,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只要搜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想要解决纠纷,还需要对纠纷本身、法律法规、诉讼或仲裁程序等多方面的专业内容有所了解。因此,笔者建议外贸企业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避免因不专业而未能及时采取正确措施,进而导致损失扩大。
目前疫情仍在发展,最终对我国经济,尤其是外贸经济的影响有多大尚无法做出准确预测。但依据以往的经验,尤其是“非典”时期的经验,此类影响并非完全不可控。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企业应当尽快行动起来,参考本文的分析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避免因反应不及时而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笔者的上述意见仅供广大企业和个人参考,外贸企业在实践中遭遇的具体问题可能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加以处理。笔者相信,只要正确认识、积极应对,完全可以将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本文建立在适用中国法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如果具体外贸合同中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则需要根据该外国法予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