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守护“她”权益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的反家庭暴力维权意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的反家庭暴力维权意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11月,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配合赣州市赣县区妇女联合会、赣县区妇女儿童服务中心等单位进社区、下乡镇开展了一系列以“拒绝暴力·反家暴有我”为主题的的普法宣传活动。
11月15、17日,王丽丽、王健、罗薇、潘为德律师先后前往梅林新村社区、城中社区开展普法宣传讲座。通过以案释法、以法论事等形式对《反家庭暴力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引导广大群众提高反家庭暴力及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持续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为构建和谐平安社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1月21-23日,饶勤、谢秋燕律师先后前往田村镇、韩坊镇、沙地镇开展普法讲座。通过短视频、以案释法等形式对《反家庭暴力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内容进行普法宣讲,对法规的新变化、新制度做了重点解读,引导广大妇女同志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从知法守法到积极用法,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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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详解
Part 1、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家庭暴力息息相关,家庭暴力的定义?
1.《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Part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或确保婚姻家事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Part 3、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对象?
1.《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Part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形式及管辖?
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3.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形式: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管辖: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Part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Part 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Part 7、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时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Part 8、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是多久?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Part 9、人身安全保护令向谁送达由谁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Part 10、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Part 1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缴费?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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