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产业化是科技创新走向市场应用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很大程度决定了科技创新的多方面投入能否转化为产业应用中的经济价值。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继《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之后,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简称:新《措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本文详细探析新《措施》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赋予哪些权益与便利。
01、省属科技型企业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
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是知识和生产的组合,同时也是知识和利益的组合,只有采取以对这种多重组合最有利的方式才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的效益。长期以来我国关于科技成果立法采用“单位利益优先”的立法方式,成果完成人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转化权原则上均归单位所有,归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范畴。因此,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运用系由单位决定与实施,然而由于企事业单位研管分离、管办分离等性质,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及市场人员之间存在着各种因素的隔阂,其他参与人远不如科研人员自身对其取得成果的了解程度及转化积极性,因而使得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不高,转化程度低下。这种“单位利益优先”的立法方式虽较好程度地保护了单位通过投入人力物力所取得成果的权益,但并不利于调动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效率。
基于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新《措施》旨在扩大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实施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其中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意味着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可归属于成果完成人和成果所属单位共同所有,而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则表示在科技成果所有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下,成果完成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及范围内使用职务科技成果,自行转化或许可第三方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作为成果取得的亲历者对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度、可转化程度、市场适应度及经济价值等最为清楚,新《措施》赋予成果完成人所有权及使用权也更加贴合了成果完成人是成果转化的适宜主体这一事实,使得成果完成人成为更为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主要担当者。
02、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其转化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单位所有,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其职务科技成果构成国有资产而需要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因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大的阻碍在于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或者价值评估不当而被认定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这一后果致使成果转化人员不仅面临着承担民事赔偿的风险,甚至还可能因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特别重大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导致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宁可被闲置浪费而不愿进行转化利用。此外,当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在科技成果初始记账和定价、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保值增值考核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不够明晰,使得科技成果难以准确定价,其形成的国有股权也难以准确管理,并且在后续融资、并购、重组等涉及股权变动的事项上决策程序复杂,决策周期过长,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灵活多变、响应迅速的产业需求。
因此,为进一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职务科技成果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解决科技成果管理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要求之间的矛盾,新《措施》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改革,完善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机制。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一方面在于转化前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单列管理,通过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单列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在于转化后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通过简化股权管理方式以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后,可以更切合实际地制定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一是在成果转化中加强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出口管制成果的管理,更好保护相关领域国家安全;二是更好地强化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简化流程,提高转化效率,开展风险控制,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三是通过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权益分配,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心和动力,激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好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03、以“赋权+现金”、“赋权+约定收益”及限时转化、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赋权+现金”方式即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后,将留存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赋权+约定收益”方式系将留存在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的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转让给单位所有;限时转化则要求自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成果所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可自行实施转化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
此外,还允许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出资组合。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企业,并将形成的股份按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由其出资成果转化企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且在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下,还支持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
04、鼓励将专利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方式推动转化运用的过程中,可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使用费用。科技成果的价值与技术水平、市场机遇等多方面因素息息相关,在转化之前企业难以准确评估其价值而不愿支付高额许可费用,但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模式使企业了解到其能够实际产生经济效益后,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或者约定比例支付许可使用费用,这种“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可以避免因科技成果价值难以准确评估而阻碍转化的困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保障国有企事业单位能够取得转化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企业前期为取得科技成果授权的支付负担,使企业能够以更低成本投入而使用到先进技术成果。
《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共计20条新规,还涉及强化成果转化人才激励,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 设立科创类基金,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以及明确尽职免责机制,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单位相关人员,免于追究其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探索性改革举措失误的决策责任和工作责任,通过这些举措实力促科技成果走向产业化应用的成功高效转化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新《措施》解读
作者:杨青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科技成果产业化是科技创新走向市场应用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很大程度决定了科技创新的多方面投入能否转化为产业应用中的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