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但社会保险缴纳又与签订劳动合同不同,由于社会保险缴纳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在劳动者入职当天为其立即缴纳。因此《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时间进行了规定,也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但是,上述情况却可能带来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入职,但用人单位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果在该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甚至工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办理的时间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应缴未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何为“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劳和观点
关于劳动者入职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尚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是否能够通过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实务中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只要在法定的一个月期间内,应当仍然可以正常缴纳社保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单位尚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缴而未缴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也即工伤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工伤职工参保后新发生的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和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工亡职工参保后新发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劳和观点: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不应属于补缴。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劳和律师更加认同第一种观点。由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参保期限的规定,属于在合理的正常办理期限内,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的情形,因此不应认定为“补缴”社会保险。
另外,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之前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如劳动者在月底入职,就会导致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无法在入职当月为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当月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在次月15日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了本月和上月的社会保险后如仍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相关待遇,对用人单位也极不公平。
三、现实冲突
如前所述,虽然《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给与了一个月的宽限期,但在实务中,如果发生劳动者刚入职就工伤的情况,即使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能够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现实中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比如,部分地方性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当日缴纳次日生效,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这就可能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报销参保前所发生的工伤相关费用。
另外,如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尚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发生工亡事故,由于自然人死亡其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在劳动者死亡后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又会产生相应的逻辑悖论。
以上现实冲突都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尽可能避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风险,我们建议:首先,用人单位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次,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一个月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并向社保经办机构争取足额赔付,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另外,用人单位也可通过投缴雇主责任险等方式分担未能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入职一个月之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尚未缴纳,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作者:张锦 何德宝来源:劳和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但社会保险缴纳又与签订劳动合同不同,由于社会保险缴纳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在劳动者入职当天为其立即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