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了含有工资的6条劳动法律规范,也未能讲清楚什么是工资

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就目前来看,我国其实并没有在立法上对“什么是工资”,作出一个准确的定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其实并没有在立法上对“什么是工资”,作出一个准确的定性。有关工资的规定多数散见于劳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本人通过对这些规定进行梳理,并表达一下自己的拙见,抛砖引玉,以期大家对工资有所理解及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对工资进行了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一规定从字面意思理解,也仅仅是确定了工资支付的形式及支付的周期,并没有直接对工资进行定义。另外,大家也都能理解的是,用人单位所有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款项,也并非当然的认为是劳动者的工资。所以,单从《劳动法》上来看,我们无法为“什么是工资”作出明确的定义。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从该规定来看,其与劳动法保持一致,认为工资是应该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另外,该规定限制工资仅是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排除其他非因劳动合同约定收取的款项。然而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并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跟劳动者约定一个明确的工资金额,而是通过约定薪酬构成,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薪酬构成来计算出工资金额。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工资进行了解释。这个解释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的获取方式是一致的,包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取得,都可以算作是工资。但该意见仍旧认为工资仅能是以货币形式支付。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这条规定,又反过来,用工资收入来解释什么是劳动报酬。大家是不是对“什么是工资”感觉更混乱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对工资总额进行了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剔除相关的修饰语,通俗来说就是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总额,进一步理解,工资等于劳动报酬。然而大家理解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但如遇到法定节假日,虽然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法律规定是需要计薪的,这部分工资并非是基于劳动所得,所以,工资并不能当然的等同于劳动报酬。
另外,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一些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其中就包含了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现实情况中,这一规定与平时大家对工资的认知是有区别的。比较常见的是,多数用人单位在薪酬拆分中会把工资拆分包含伙食补助、误餐补助、出差补助,最终在统计劳动者工资的时候,这些补助实际上是计入工资总额的。
就目前司法裁判案例中,也很少会有仲裁机构会因为国家统计局出了这个某些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规定,就在计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的时候,将上述补助扣除在工资总额之外。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一条对工资总额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工资除了是因劳动者劳动报酬计算为工资以外,还可以是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也算作工资。换句话说,也就是不因劳动而获取的报酬部分,也是工资总额的部分。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综上所列,从劳动相关立法、劳动部门、国家统计局对于工资的释义中,使用了工资、劳动报酬、收入等词汇。但是这些词汇的意思有重合但又有区别,似乎是用其中一个词汇解释另一个词汇。
之所以出现这种原因,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各个部门基于各自的管理及职能等方面的考量,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工资进行不同的定性。加之劳动立法已是30年前的事,立法的严谨性并不能预料得到当今的社会现实发展及要求,这也就是法理学上所说的法律的滞后性。最后,大家一起期待将来国家能够从立法层面上对工资进行一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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