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还款至案外第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借款人还借到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但出借人不予承认而发生借贷纠纷的案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常见。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借款人还借到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但出借人不予承认而发生借贷纠纷的案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常见。
该借款事实发生在2012年10月10日,被告冯某向原告陈某借得150万,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9日,合同中约定的名义借款利率为月利2.5%,实际为月利4.5%,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而在此前一个多月,冯某同样向原告借了100万元,当时原告曾发了个短信给冯某,大至内容为“冯总…100万元(9月4日-10月3日,30天,利率4.5%)利息:45000元。预收10天15000元请尽快把利息汇入帐号:***,户名:卢,开户行:农行”,冯某遂将还款汇至卢某账号。后面的这笔借款原告又打电话过来要求将款还至卢某账号,冯某同样将还款汇至卢某账号。
后原告陈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冯某偿还借款150万元,并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人担任二个被告的代理人。原告也委托律师出庭,但由于案件调查的深入,被告方要求原告本人出庭,并得至法庭认可,第二次开庭时原告陈某本人到庭。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冯某是否已经还款,冯某认为已经将150万元还至原告指定的案外人卢某的银行账号,并提供了银行交易清单,而原告认为不认识卢某,该笔汇款与原告无关。
为了证明原告曾向冯某指定收款人,先要证明发短信所用手机号码(为江苏电信号码)为原告所有,于是代理人经调查了解,发现江苏电信网页上可以通过验证机主身份证号来修改网页登录密码,如果身份证号与手机号码相同则可以修改密码,否则不能修改,通过此法确认发短信的手机号为原告所有,并打印相关的网页,并申请法院向江苏电信调查手机号的机主。法庭上原告最终认可了手机号为自己所有,但坚持未发短信,即使确实有短信从该手机号码发出也是他人所发本人并不知情,因为手机多次借给过他人使用,并且该短信是发在本次借款之前,并不能说明本案借款中原告是否有指定过他人代为收款。
第二步,为了查清收款人卢某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被告方又向法院申请调查卢某的收款账号与原告的资金来往情况,调查该收款账号户主卢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并申请追加卢某为本案第三人。经过法庭上的你来我往的争辩,法院最终同意向收款银行进行调查,并查出卢某确实收到了150万元款项,且对被告而言很幸运的是,卢某在收到后不久即将款项汇到原告的银行账号内。
虽然本案还存在其他多项争议焦点,但在这个重要的证据面前,原告最终决定撤诉,因为若继续诉讼程序法庭将可能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上述案件给我们的提示:作为借款人,如果出借人通过各种方式指定他人收款,那么就要注意其中的风险,最好争取还款至出借人处,但由于借款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得不听从了借人的安排,借条中也往往不写清出借人的名字,因此,实际中借款人往往不得不将款项还至实际出借人之外的银行账户中,对此,也有一定的对策,首先要查清借款汇款方的名字,这个可以先口头向出借人了解,然后通过自己的收款账号的银行去查询汇款方信息,然后要保留相关的短信,但有些不会通过短信来告知收款账号,因此最好手机中安装下录音软件适当时候进行录音,这个很多手机都可以实现。但这也不能根本避免最终产生风险,因为有的时候实际出面联系借款的人和出借人、收款人都不是同一人,并且正常渠道也不能查清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比较容易还款事实方面的纠纷,给借款造成多出来的麻烦,因此在选择出借人方面也要选择一下,而不能饥不择食,或者要求明确写明出借人,并采取措施进行一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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