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家周末都是怎么kill time的?朋友聚会?看场电影?还是打开app买张票去看现场演出?
几年前,电影是大众文化消费的主流,现场演出动辄几百上千的票价把很多观众挡在了门外,不论是在万人体育场的演唱会,还是剧院中的歌剧、交响乐,似乎只能作为文化消费中的“奢侈品”让很多观众望尘莫及。
直到近年来,国内演出市场的发展呈逐年上升趋势,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远高于同期GDP增速,现场演出市场票价愈发亲民,让越来越多的观众能够“去现场,为所爱”地感受现场演出的魅力。
今天TA小编就带着大家,去看看现场演出的门道,顺便聊聊门道里面法律那些事儿~
一、现场演出市场概况
根据相关统计,2016年演出市场总体经济规模469.22亿元,相较于2015年的经济规模446.59亿元,上升5.07%,其中:演出票房收入(含分账)168.09亿元,比2015年上升3.93%;农村演出收入24.24亿元,比2015年上升8.60%;娱乐演出收入71.04亿元比2015年上升2.01%;演出衍生品及赞助收入31.57亿元,比2015年上升7.97%;经营主体配套及其他服务收入54.54亿元,比2015年降低1.25%;政府补贴收入(不含农村惠民)119.74亿元,比2015年上升10.42%。
2012-2017年中国演出市场总体经济规模统计
*数据来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中商产业研究院
整体来说,演出行业包括舞台剧、演唱会、音乐节、音乐会、旅游演出、传统戏曲、舞蹈等多个领域,其中舞台剧主要包括话剧、音乐剧、儿童剧等。根据道略研究《2016年中国商业演出票房报告》,最近三年全国商业演出市场票房、观众人数和演出场次持续增长。2016年全国商业演出市场票房收入达121 亿元,较2015 年的111 亿元增长9.0%。2016 年全国商业演出观众人数10,761 万人,较2015 年的10,107 万人增长6.5%。2016 年全国商业演出场次18.2万场,较2015 年的16.6 万场增长9.6%。作为演出行业中的细分领域,根据道略研究《2016年中国话剧市场发展报告》,话剧市场最近三年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6 年话剧演出1.17 万场,票房收入8.19 亿元。
2012-2016 年全国商业演出市场票房
*数据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道略演艺
2012-2016 年全国商业演出观众人数
*数据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道略演艺
现场演出行业产业链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
1,演出团体
即为演出的“生产者”,是演出的核心,具体业务包括剧目的创作、编排和演出。演出团体会有属于自己的著作权或由剧本的原著作权人授权进行演出剧本的再创作。
2,演出公司
主要负责演出运营,具体包括制定演出规划和制作,确定演出团体和演出剧目,租赁或安排剧院,与票务平台合作进行票务销售,协调安排、组织演出各项事宜,负责宣传推广等一系列工作。像国内的很多剧院,都有属于自己的演出公司,有的是采取政府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模式,委托给具有演出运营能力的公司进行剧院演出的整体规划和安排。
3,票务平台
主要负责演出票务销售,并对剧目进行宣传、推广。票务平台包括专业的票务平台公司,以及演出团体、演出公司和剧院自主运营的票务平台。而演出票向公众发售的时间会根据演出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关,一般至少会在演出开始之前1个月内进行公开渠道的销售。
4,剧院(或剧场、体育馆等)
是最终进行演出的场地,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一些剧院的运营公司会建立剧场院线,通过“精品剧目+院线巡演”的模式,打造或引进精品剧目,在其所管理的剧院进行全国巡演。这种经营模式由于演出场次较多,单场演出的成本会大幅下降,相比于单个剧院自行和演出方合作的模式,可以大幅节省交易成本和运营成本。
*图表总结:中国产业信息网
二、真实案例:因《芝加哥》引发的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某场演出运营的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导致演出无法正常上演,作为观众的我们在义愤填膺地找购票平台退票后,演出组织者之间纷繁复杂的纠纷会如何解决?今天TA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个中法律问题。
喜欢音乐剧的朋友对百老汇的经典音乐剧《芝加哥》一定都不陌生,故事素材源自1927年发生在芝加哥的真实犯罪事件,故事被两次改编成电影,1976年首次在百老汇演出,直到1996年由约翰·坎德尔作曲,弗雷德·艾伯作词改编成音乐剧。《芝加哥》音乐剧斩获1976年托尼奖(Tony Award)、1976年戏剧世界奖(Drama Desk Award)杰出灯光设计奖。
对于如此令人瞩目的音乐剧,世界各国争相引进原版音乐剧进行巡演,而到了中国巡演的时候,中国观众期待良久最终却没能大饱眼福。
说好在2014年2月4日-16日在上海上演的《芝加哥》怎么突然就不来了呢?买完票的观众面对爱剧将至未至的窘境该找谁去退票呢?且听小编分解~~
一、法律关系分析
1.2013年10月12日,为了引进美国百老汇音乐剧《芝加哥》到中国进行巡演,具有引进资质的中国公司A与美国芝加哥国际巡演公司(制作公司)签署巡演授权协议,负责《芝加哥》来华演出的相关事宜。
2.同日,引进公司A与演出公司B签署《委托协议》,由演出公司B以其名义负责演出中国巡演的市场具体运作,并向上海市文广局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演出公司B向其提交在沪演出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上海文广局于2013年11月14日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
3.2013年11月12日,演出公司B、营销公司C、上海站项目执行公司D共同签订《百老汇经典音乐剧<芝加哥>上海站演出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1)引进公司A已获得音乐剧《芝加哥》的制作授权,全权代理音乐剧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中国巡演;
(2)三方公司共同运作《芝加哥》巡演项目上海站演出,2014年2月在上海共演出12场;演出公司B负责项目资金管控、演出院团联系与协调,营销公司C负责项目推广及票务销售,项目执行公司D负责与剧院的协调;
(3)成本预算总额500万,三方以现金方式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B公司投资250万(占比50%),C公司投资100万(占比20%),D公司投资150万(占比30%),三方均有权作为主办方代理销售演出项目门票,享受15%代理优惠;
(4)如果由于B公司的巡演安排导致演出不能按时进行的,所造成损失由B公司单方承担;
(5)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合同终止,因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和索取费用。
4.项目执行公司D与演出场馆F签订《场地租赁协议》,选其作为演出场馆,并使用其票务系统进行售票,支付其票价15%作为代售票款手续费,在退票过程中,为平息事态、减少损失,F公司按票面原价向观众垫付全部退票款,后向D公司追偿。
5.演出开始前1个月,全部票房的80%已被售出。
6.2014年1月23日,经多方沟通无果,美国版权公司拒绝继续授权中国巡演,导致演出被迫取消。演出场馆F在向观众退票后,向执行公司D进行追偿,D公司赔偿场馆F的损失后,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对B公司提起了诉讼,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D公司在向被告B公司追偿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告B公司辩称由于A公司是与美国制作公司签约,而制作公司没有版权,是经原版权公司授权后才与A公司签约,而版权公司以“制作方技术不符合要求”为由,取消演出,而所谓“技术不符合要求”系认为装台与合成彩排时间太紧,对此B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B公司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张美国制作公司与版权公司间出现的分歧,系B公司所无法掌控的情况,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主张的赔偿额中关于“预期可得利润”的主张,原告称由于已经进入售票阶段且票房反映良好,距离开演还有一个月,票房销售额已达80%,在演出开始前必定会销售一空,故主张以“座位分布图✖️相应票款✖️85% ➖500万成本✖️30%投资比例”来计算。
三、法院案判
1.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演出公司B作为涉案合作协议的基本义务履行人,应在与A公司签约前力尽注意义务。从注重版权保护的国家引进经典剧目来华,作为合作方B公司应有足够的版权意识,尊重版权方的版权并加强自我保护,即应透彻了解版权公司权利保护的习惯做法和基本意见。B公司在与A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与制作公司签约前未尽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演出取消,B公司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预期可得利润”:虽然原告与场地提供方签订了场租协议,能够预见演出如期进行的可销售票数最大值,但无法预见演出票的具体可销售比例,故预期可得利润应按F公司实际销售额计算。
四、TA评述
本案之所以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正是因为随着国内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演出公司希望引进世界顶尖水平的演出来满足国内日益蓬勃的文化消费市场。但是由于行业内相关人才稀缺、行业经验不足,对版权认识不够充分等原因,就有演出无法顺利来华导致多方违约并赔偿高额损失的情况发生。
而案件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援引,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是相当审慎的,在实务中大多情况下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原因导致普遍性影响时方能适用。在本案中,被告在与上游外国合作方签订引进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双方的商业惯例,在合同相对方的选择上,业内大多情况下还是会选择直接与拥有著作权的源头公司签约,或选择“拥有版权的制作方”来合作,这样权利义务明确,可减少中间的沟通环节、降低侵权风险,出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有效地沟通解决。
而本案中美国版权公司提出的“制作方技术不符合要求”的理由,很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在国外的版权方与国内演出公司直接合作的情况下,虽然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十分详细的技术标准,甚至会精确到螺丝钉用多大的尺寸,地胶用什么品牌,但是即便在国内落地执行的过程中有履行瑕疵,也不至于导致演出无法正常上演的地步,通常都是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而即便在引进公司与版权公司直接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引进公司也应当对与版权方签署的合同中极尽在先审查义务,规避法律风险。
此外,在本案的退票环节,演出场馆垫付了全额票价的退票款,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F公司以原票价向观众赔偿损失后,其向D公司追偿的过程中,有权主张全部赔偿额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赔偿,而不仅仅是依据85%的“成本价”追偿。
解密现场演出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张旭来源:TA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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