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说案】网络购物需谨慎 脱离平台易受骗

来源: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金昌中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廖某通过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账号,转载他人商品图片,将受害人引流到微信进行交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

近日,金昌中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廖某通过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账号,转载他人商品图片,将受害人引流到微信进行交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廖某使用自己和其亲友的身份信息在某购物平台和微信上注册账号,转载他人翡翠、蜜蜡、佛像之类的图片并发布出售信息。被告人将有购买意向的被害人引导至其微信上进行交易,后采用发送价格极其低廉的相似物品或者收到货款不发货,并将被害人从其微信中拉黑无法联系的手段,诈骗作案7起,诈骗数额46507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廖某不服,上诉至金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廖某多次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犯罪,受害人辐射福建、甘肃、浙江、新疆、内蒙等诸多省份,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网络购物方式的迅猛发展,不法分子通过在购物平台发布虚假消息,诱导被害人脱离第三方平台付款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广大网购爱好者要擦亮眼睛,一旦对方要求脱离第三方平台进行付款时,请坚决拒绝,以免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如果被骗,要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聊天和付款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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