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递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从节目规范、传播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规定》强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等。《规定》将于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内地与香港特区签署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4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双方在文件上签字。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
《安排》的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安排》共十三条,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做了全面规定。《安排》实施后,两地法院将可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来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以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个促进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出台 旅游演艺迎政策东风
3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文件。《意见》提出,到2025年旅游演艺市场繁荣有序,发展布局更为优化,涌现一批有示范价值的旅游演艺品牌,形成一批运营规范、信誉度高、竞争力强的经营主体。
《意见》强调要提升创作生产水平、推进业态模式创新、壮大演艺经营主体,并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方向。随着大众旅游时代蓬勃兴起,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优质旅游的需求持续增长,推动旅游演艺不断向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要加强节目内容审核、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政策界限。
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
3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压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着力祛除互联网广告市场“顽疾”。重点查处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7类互联网违法广告。
新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二次修订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五条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办法》还对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文件、《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公示、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撤销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行业新闻速递
中宣部统管出版、电影后,新设传媒监管局职能明确
3月21日,2019年传媒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宣部传媒监管局,传媒监管局是中宣部内设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机构改革后全新组建的部门走入公众视野。
此次监管工作会议讨论了2019年传媒监管工作安排意见,对传媒监管局的工作范畴作出规划。会议提出,要着力推动传媒监管工作守正创新:一、要调整完善出版资源配置政策,行政审批要贯彻“压数量、控规模、提质量”的要求。二、出台《报刊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和《报纸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三、加强对新闻记者及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指导省级管理部门对整合设立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进行规范审批;严格新闻记者证审核发放,通过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系统,做好新版新闻记者证统一换发;对全国新闻采编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新闻违法信息监测,强化对报刊所办媒体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继续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四、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纵深发展,继续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商事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府服务”,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数据共享,开展“放管服”改革社会效益评估研究。五、推动全媒体时代传媒监管手段创新,各级传媒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依法加强对新兴媒体的监管,改革创新监管机制。
商标专利行政确权被告变更:国家知识产权局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5号公告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新业务用章和请求类表格/书式将于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旧业务用章和旧请求类表格/书式停用。
原单位的名称不再使用,但其相关业务并不中断,未办结的事项可直接通过新单位进行办理。新印章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业务”的形式构成。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中涉及到的请求类表格/书式和发出类通知书/书式统一进行替换。各机构调整后的办公地址均无变化。
部门荣誉/动态
创始合伙人马晓刚获得“焦点关注”荣誉,浩天信和在五个领域上榜“中国顶级律所排行榜”
2019年4月,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揭晓“2019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与“2019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排行榜”。浩天信和创始合伙人马晓刚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与体育娱乐领域均获得“焦点关注”荣誉称号;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在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非诉讼、体育娱乐、投资基金、投资与资本市场共5个领域上榜,被评价为在该等业务具有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马晓刚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团队,在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讼、体育娱乐、科技与通信媒体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其专业能力受到名人、媒体公司和影视制作公司的青睐。马晓刚律师连续4年蝉联“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也连续3年在知识产权、体育娱乐领域上榜“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排行榜”。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参加“2019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峰论坛”
2019年3月30日,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联合主办“2019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峰论坛”在北京市朝阳区召开。本次论坛邀请了来自高校的学者、法院的资深法官、律师代表与行业代表共同参与本次论坛,并发表相应的主题演讲。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也参与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共分专利案件审判中的热点问题、网络平台法律责任问题、著作权案件审判中的热点问题、商标与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类型案件审判中的热点问题四个分论坛。与会嘉宾以个案总结或同案梳理的方式做了发言,涉及的重要议题包括数据污染行为的规制、“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小程序平台责任、APP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声读物法律保护、游戏作品改编权和体育赛事著作权等。
创始合伙人马晓刚律师受邀接受中国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组专访
2019年3月28日,浩天信和创始合伙人马晓刚律师,接受中国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组对诉讼庭审直播第一案的专访。
本次专访系为制作最高人民法院纪念中国建国70周年特别节目,主要围绕“纪念中国庭审公开”的主题展开。栏目组特别邀请马晓刚律师回忆并畅谈其20年前代理并获得胜诉的十大电影制片厂(原告)著作权侵权案的庭审情况。该案是我国首个庭审直播的案件,被誉为我国庭审公开的里程碑。该案不仅对我国司法公开、知识产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等诸多方面产生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更是对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及马晓刚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团队在该业务领域的肯定,带动和促进了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成长和壮大。
业内案例简评
淘宝用户数据构成财产权益案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人:蒋文捷
2018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2.淘宝公司对于涉案的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3.美景科技不正当利用淘宝公司的在先劳动成果并为自己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二审围绕上述四个争议焦点作出判决,认定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及合法,美景科技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淘宝公司200万元,驳回美景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浩天评论】
本案被认为“大数据的标杆性案件”。本案中,法院详细论述了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的区别、网络经营者对大数据是否享有权益以及享有何种权益等数据规则中最为基础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应当承担严格的责任;而收集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的数据信息,需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且对于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即经过匿名化脱敏处理的信息的使用,则无需另行取得用户同意。故本案诉争的“生意参谋”即属于该类经匿名化脱敏处理的大数据,淘宝公司对其使用、向他人提供无需另行取得网络用户同意。
至于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的权益如何予以平衡、本案中淘宝公司是否对大数据享有法定权益等,属于前沿问题,尚未有成文法律予以规制。本案法院认为:对于单一网络用户信息,难以形成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对于网络用户的原始数据,网络运营者虽然进行了收集、数字化转换,但仍受制于网络用户、难以享有独立权利;但网络大数据产品虽依赖于原始数据,但经网络经营者智力劳动投入、深度开发和挖掘,故网络运营者应享有财产性权益,并有权排除他人通过实质性替代等方式截取用户、搭便车等“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韩付坤诉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改判认定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点评人:阎达
2019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对韩付坤诉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以下简称“多美好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韩付坤在被告多美好超市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原告韩付坤不属于消费者,其主张的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针对争议焦点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进行论述,认定原告购买红酒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应予以保护。二审改判被告多美好超市向原告韩付坤支付十倍赔偿金。
【浩天评论】
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购买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职业打假是否可以主张十倍赔偿。这三个问题一直是类似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判断。
本案中青岛中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做出论述:1.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2.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没有指标可言,普通消费者无法根据打假的次数多少就认定为职业打假者;3.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的态度,打假不应该根据次数的多少转变打假的性质;4.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我们认为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从而可主张十倍赔偿金的问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的规定购买行为是否是因为生活需要去判断,因此购买的标的物是否是生活资料是消费者身份判断的依据,若购买标的物是生产经营需要则不应当认定为消费行为;2.打假人的身份不能简单的从其打假的次数判断,即使其为职业打假人,也不应该因为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一概否认其消费行为;3.打假所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打假人获得的惩罚性赔偿是结果,不能据此反推其购买行为营利目的。
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7期)
作者:浩天信和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法律法规速递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