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你借我点钱,我去你直播间给你打赏!”“可以啊,你太好了!”
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莹莹是一名女主播,在网上认识了小李。短短相识一月,两人像正常情侣一样,线上甜言蜜语、你侬我侬。恋爱期间,小李多次以直播打赏帮助莹莹提升人气等为由向莹莹借款。
莹莹通过为其充值某平台账号、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小李先后7次支付款项共计52000元。其中,前5次小李将借款用于向莹莹直播打赏,后2次小李用于其他支出。
不料,借款后,小李慢慢没了音信,莹莹多次向小李催讨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小李借款并打赏莹莹的行为,实际上先后构成两个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原告莹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具备借贷的合意及交付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就打赏后莹莹的获利部分视为偿还借款进行约定,现被告小李陆续借款52000元且尚未偿还,莹莹主张小李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被告借款的部分目的是通过直播平台打赏原告使之获利,双方之间若存在因网络服务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应另案处理。
综上,同安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偿还原告莹莹借款本金5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后语
向主播借钱用于打赏,涉及不同法律关系。首先单就借款行为考查,不管借款目的是为自身利益还是他人利益,双方具备借款合意,钱款也发生了事实上的交付,借款合同便成立。借款人用借款进行打赏,可能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或赠与合同关系,具体要看出借人、借款人、平台间所处的地位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本案中,借款人观看直播视频后自愿打赏主播,主播、平台、主持人等主体可根据平台利益分成规则获利,本质上借款人与各相关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就原告获利部分直接主张抵扣借款本息,只能另案起诉,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主张相关权利。
向网恋主播借钱再部分打赏该主播,算不算借贷呢?
作者:王兴安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亲爱的,你借我点钱,我去你直播间给你打赏!”“可以啊,你太好了!” 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莹莹是一名女主播,在网上认识了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