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相对性 不能以双方他合同未履行完毕对抗此合同的履行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01、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0日,蓝天公司与森森公司签订了《办公家具配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向森森公司购买某品牌办公家具,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后,需方先付30%的货款,发货前支

01、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0日,蓝天公司与森森公司签订了《办公家具配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向森森公司购买某品牌办公家具,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后,需方先付30%的货款,发货前支付40%的货款,余款到现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其余货款一次性付清;买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未付货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森森公司于2019年11月 30日向蓝天公司交付货物,同日,双方签署了《验收交接单》,森森公司已向蓝天公司开具金额为200万元的发票。蓝天公司使用家具多年,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森森公司多次向其催要,蓝天公司拒绝如约给付,仅于2021年5月20日支付10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森森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蓝天公司向森森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2.蓝天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1900元。
蓝天公司称,双方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天公司将其公司室内装饰工程承包给森森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办公家具配套买卖合同》系基于室内装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签订,两份合同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办公家具的结算应于蓝天公司室内装饰工程同时结算。现因森森公司的原因导致蓝天公司室内装饰工程尚未结算,故蓝天公司无义务向森森公司支付办公家具款,蓝天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森森公司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02、仲裁结果
蓝天公司给付森森公司尚欠货款100万元,并给付森森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1900元。
03、专家意见
仲裁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双方签订的是森森公司向蓝天公司转移办公家具的所有权、蓝天公司向森森公司支付家具货款的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质保售后、价款支付、包装运输、交货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都是针对办公家具这一合同标的和实现合同目的所作出的专门约定,并无与案外工程有关的条款,亦未附加与案外工程相关的条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既不及于案外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案外合同的约束,双方应认真履行。蓝天公司关于本案合同标的为案外工程的配套项目,应待案外工程结算完毕才应给付家具货款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仲裁庭均不予支持。蓝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森森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森森公司请求蓝天公司给付拖欠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04、哈仲提示
市场经营活动中,出于彼此的信赖,经常会出现供方和需方之间签订多份合同的情况,有时合同内容也会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合同都是具有相对性的,且合同标的也都是特定的。不能用此合同对抗彼合同的履行。建议广大民商主体要多了解法律常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纠纷发生,给自己带来损失。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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