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辩护人选择权”再升级!最高法、最高检新《批复》亮点解析与实务指引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号,以下简称《批复》),该司法解释已于2025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号,以下简称《批复》),该司法解释已于2025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批复》聚焦在押人员核心诉讼权利——辩护人选择权,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是保障人权、尊重当事人意愿、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

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而自主选择辩护人则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前提。实践中,常出现法律援助律师已介入,但当事人或其家属(监护人、近亲属)希望另行委托律师的情况。此时,新委托律师的会见权能否及时保障?当事人最终选择由谁辩护的决定权如何落实?法律援助与委托辩护的衔接机制是否顺畅?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批复》正是针对上述痛点,依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等上位法精神,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选择权的保障,其核心价值在于:
强化权利保障: 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辩护人的意愿。
畅通权利实现路径: 确保委托辩护人能够及时、无障碍地会见当事人,了解其真实意愿。
优化资源配置: 明确法律援助与委托辩护的退出衔接机制,避免资源浪费。
《批复》两大核心亮点解析
亮点一:明确并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优先会见权
《批复》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破除“会见壁垒”: 此规定直击痛点。过去,法律援助律师可能已安排或即将安排会见,新委托律师有时需要等待或面临程序障碍。《批复》明确,只要家属(监护人、近亲属)完成了正式委托手续,新委托的辩护律师即获得法定的、不受阻碍的会见权。无论法援律师是否已会见,都不影响新委托律师的会见权利。
保障“真实意愿”知情权: 及时会见是了解在押人员真实意愿的唯一有效途径。新委托律师只有通过直接会见,才能确认当事人是否同意其委托、对案件有何陈述、对辩护有何具体要求。此规定确保了新委托律师能第一时间掌握关键信息,为后续有效辩护奠定基础。
为“自主选择”创造条件: 会见权的保障,是当事人最终能自主、知情地确定由哪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的必要前提。没有及时会见,当事人的选择权就可能流于形式。
实务影响: 家属在决定更换或委托辩护人后,应尽快办理正式委托手续。一旦委托完成,受委托律师可依据此《批复》直接向看守所主张无障碍会见权,无需等待法援程序完成或取得额外批准。
亮点二:确立当事人选择权的最终决定效力及法援终止机制
《批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选择权”至高无上: 此规定清晰无误地确立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意愿的最终决定权。即使前期有法援律师介入,只要当事人明确选择了家属委托的律师,该选择即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衔接义务: 公检法机关在此情况下负有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的法定义务。这确保了委托辩护一旦被当事人确认,法律援助服务必须及时、无缝退出。
落实《法律援助法》精神: 该规定完美衔接了《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以“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核心原则(《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等)。尊重当事人委托意愿的同时,也保障了宝贵的法律援助资源能够精准投向确实无力聘请律师且自愿接受法援的当事人,避免双重占用。
尊重意愿与资源优化双赢: 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获得心仪律师辩护的权利,也体现了对公共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实务影响:委托律师在首次会见时,必须明确征询当事人意见,确认其是否选择自己作为辩护人,并做好记录。一旦当事人确认选择委托律师,该律师应及时将当事人的选择意愿书面告知办案机关(检察院/法院),并督促其履行通知法援机构终止援助的义务。法援律师在知悉当事人已明确选择委托律师后,应主动配合交接,并停止提供辩护服务(除必要紧急情况外)。
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及时行使权利: 如您或您的家人(监护人、近亲属)希望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建议尽早联系专业、可信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委托手续。《批复》保障了新委托律师的及时会见权,越早委托,律师越能尽早了解案情、保护当事人权益。
明确沟通意愿: 家属在委托时,应向律师充分表达诉求和了解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委托律师会及时会见当事人,确认其最终选择。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核心。
关注程序衔接: 在当事人明确选择委托律师后,可关注法律援助是否已依法终止。如有疑问,可及时通过委托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确认。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批复》,虽篇幅精炼,但直指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选择权的关键环节,通过明确“委托辩护人优先会见权”和“当事人选择权决定法援终止”两大核心规则,为当事人意愿的真实表达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扫清了障碍,是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又一重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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