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整体考虑重要性的探讨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要旨 在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在作用方面是否相同时,不应将该相应技术特征孤立考虑,忽视其与现有技术中其他特征的特定配合关系,仅通过结合公知常识来理解该相应
要旨
在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在作用方面是否相同时,不应将该相应技术特征孤立考虑,忽视其与现有技术中其他特征的特定配合关系,仅通过结合公知常识来理解该相应技术特征的作用;而是应考虑该相应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整体中所起的作用。
一、引言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具备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就判断发明是否有实质性特点而言,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给出通常的“三步”判断方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列举了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三种情况:1)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技术特征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在实际专利确权案件操作中,特别是在机械领域,由于现有技术中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往往存在协同配合关系,如果单独考虑某个技术特征,忽略上述协同配合关系,仅通过结合公知常识来理解该技术特征的作用,有时该作用与将该技术特征放在现有技术中整体考虑所得出的作用完全不同,往往导致“技术启示”判断错误,进而影响创造性判断准确性。
二、案例简介
在万慧达代理国外某公司基于其烹饪器具专利的维权过程中,被告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随后引发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烹饪食品的器具,其包括容纳食品的容器及放置其内的叶片,两者可相对旋转运动。该专利的发明点在于,该叶片包括翻转装置,其在该相对旋转运动的作用下让食品朝特定方向翻转,即主要沿径向方向翻转。

涉案专利图示烹饪器具立体图

涉案专利图示叶片主视图
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给出权利要求1的一个实施例。如上图所示,容器2中叶片8包括在旋转方向上错开的翻转装置13(上图蓝色部分)和前偏转板16(上图红色部分),两者之间设置有食品通过的凹槽200。图示的翻转装置为:在叶片相对容器旋转的方向17向后倾斜且宽度逐渐缩小的斜面。使用时,前偏转板可阻挡食物并将其推向翻转装置。食物在翻转装置上移动,上述倾斜斜面构造可使食物以受控的方式大致朝容器中心翻转,即主要沿径向方向D翻转。食物沿着该特定方向受控翻转,可特别有效的搅拌食物,从而实现均匀加热等非常好的技术效果。
被告引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如下图所示,其也公开容器8及设置在其内的叶片16,两者可相对旋转运动。该叶片整体横向设置在容器中,整体呈V形,因此叶片具有V形凹槽16C及其两侧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下图红色部分),该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别靠近容器外侧壁8B和容器中心轴线X-X’。使用时,叶片第一、第二部分均是用于阻挡食物,让食物从V形凹槽中通过,从而实现翻转搅拌食物。由于V形凹槽横向设置,食物显然不是主要沿径向方向翻转。

最接近现有技术整个烹饪装置的剖视图

最接近现有技术叶片的俯视图
在无效、行政一审及二审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显而易见?更具体地,最接近现有技术叶片第一部分的作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翻转装置的作用是否相同?
被告在无效中的一个主张可以大致归纳为,叶片的第一部分的大致构造与涉案专利上述图示翻转装置类似,即在叶片相对容器旋转的方向向后倾斜且宽度逐渐缩小的斜面,不考虑其与第二部分的协同配合作用,仅孤立强调叶片第一部分的构造及食品在其上的运动,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最接近现有技术叶片第一部分的作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翻转装置的作用相同,进而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据此得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支持该主张。
在无效、行政一审及二审中,万慧达代理人挖掘涉案专利及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相关文字记载及附图公开内容,据此制作原理图、对比图以及实物模型,并结合专利产品,反复强调最接近现有技术应整体考虑,叶片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形成叶片的整体构造,它们之间相互配合,阻挡食物并让食品从横向设置的V形凹槽中通过,并非让食品主要沿径向方向翻转,即整体考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使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抽离的叶片第一部分与涉案专利翻转装置的构造存在相似之处,但由于它们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无法给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翻转装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进而具备创造性。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万慧达代理人观点。
三、案件评述
该案件在创造性评价时对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具有一定借鉴作用。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机械领域专利确权案件,有时看到从现有技术中抽离的某一结构、构造与目标专利权利要求特征限定的结构、构造相同或近似,而忽略将其置于现有技术整体中时两者在作用、效果上的区别,断然得出给出技术启示的结论,往往导致创造性判决结论出现问题。因此,建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仅要看现有技术是否文字记载或图示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更应研究该公开的特征在整体现有技术中所起到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应技术特征在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全面细致分析,这样获得的创造性判断结论或许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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