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632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是否可获“双赔”?
原告杨某系某工程公司的员工,2021年的一天,因工地需要水平尺,原告杨某乘坐同事侯某驾驶的公司车辆外出购买,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杨某重型颅脑损伤。原告杨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同事侯某及所在工程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杨某200万元。本院受理后,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工程公司按照过错成因赔偿杨某的损失。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全部款项已执行到位。原告杨某再次于2023年2月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侯某、工程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为目的,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民事赔偿权利人除损害填补外不能因此获利。本案中杨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已经由其所在公司进行补偿,再次要求侵权人赔偿,违反了填平原则。如果支持当事人因受害而获利,不仅有违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更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不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分析,杨某的“双赔”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鲁法经验
■烟台市牟平区法院:从危机到生机 涉企执行这样破局~烟台
某纸业有限公司系一家国营老厂,2010年,该公司在濒临倒闭之际被王某买下,王某投入大笔资金对企业进行改造,这家老厂才得以延续。然而自2012年开始,该公司的原有职工开始陆续退休,且其中大多为独生子女家庭,企业需要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自2016年起,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收益迅速下滑,退休职工人数却一直在上涨,已达近百人,王某不堪重负拒绝支付。
为了尽快解决执行难题,执行法官绞尽脑汁,用追讨企业外债的方式让案件“峰回路转”,对困境中的企业来说无异于涸鱼得水,同时也给对企业前景充满焦虑的在职职工吃了一粒“定心丸”,从而稳定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自2016年陷入经营危机,到顺利度过经济困难时期,如今7年过去了,该纸业有限公司的效益在逐年提升。退休职工人数依旧在增加,陆续有新退休职工前来申请执行,执行团队将持续这一执行策略,努力为企业发展赢得时间,不断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
■莒南法院:“莒子姐姐”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在莒南法院揭牌成立
11月16日,“莒子姐姐”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在莒南法院揭牌成立。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司法审判工作与妇联维权协调联动,提升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水平,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县法院与县妇联构建了“法院+妇联”联动解纷工作机制。
“法院+妇联”联动解纷机制结合法院职能定位和审理涉妇女儿童有关权益保障类案件的工作实际,打造以“柔性司法”为核心,以“1(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1(法官工作室)”为模式的多元解纷新平台。该平台集普法宣传、矛盾排查、纠纷调处、法律服务、关爱帮扶等功能为一体,是妇女儿童“一站式”维权服务平台。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小案如何不小办?他们用了三个“走出去”
公平正义是人民对司法的向往,而每一起“小案”、每一件“小事”,都是百姓感知幸福的真实尺度。近年来,环翠区法院始终坚持努力审小案、办小事、解小忧,以“走出去”的实际行动诠释小案如何不小办的最优解,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更加充实、更加具体。
对当事人来说,“小案件”的处理难度看起来要比动辄百万、千万的案件要小,自然就对案件办理的方式和效果有了更高的期待。
家住某村的马大爷心里一直有桩烦心事,自家旁边空了十几年的空地上不知何时垒起了一座土方,距离家门口仅1米多距离,且高度几乎与屋顶持平,不仅严重影响了一家人通行,随时可能滑落的砂砾更是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多次沟通未果后,马大爷无奈诉至法院。
案子虽“小”,却关乎着马大爷一家的切身利益。负责诉前调解的江大叔不敢松懈,在法官指导下多方调研涉案土地情况,并组织施工方与马大爷共同来到现场,实地模拟土方的堆砌给马大爷一家生活所带来的不便,几番现场调解下来,双方也逐渐理解了对方的不易,最终达成调解,马大爷撤诉。约一周后,仍不放心的江大叔再次来到施工现场,发现马大爷家周围约7米内的泥土均已清除,且土方四周也垒起了梯形石墙,所有问题都得到了圆满解决。就连马大爷自己也说,“比预想的结果要好多了”。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633
■平阴法院:村集体外迁,离异妇女还能分得安置补助吗?
2014年10月,徐某与A村村民郭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徐某将户口迁至A村。2019年5月,徐某与郭某协议离婚,但户口没有迁出。
A村位于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范围内,根据迁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黄河滩区外迁安置项目按照人均34900元的标准安排省以上资金补助,补助范围为2017年5月19日之前在册的农村户口,但A村村委会以徐某已与本村村民郭某离婚且折抵购房款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向徐某发放,徐某遂将A村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原告徐某按人口应享有的补助款34900元已发放到被告A村村委会,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补助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返还。综上,徐某诉请A村村委会支付拆迁人口补助款34900元,法院予以支持。
鲁法案例【2023】634
■单县法院:被查封房产能否赠与他人?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建立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1997年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甲、2009年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于2015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单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单县某小区房产一处。2021年9月,李某与刘某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将该房产自愿赠与婚生子刘某甲所有。但该房产早在2020年12月的另案中已被法院查封;2021年1月和2021年5月又被分别轮候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合意即成立并且生效,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是暂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案中,李某、刘某协商将房产赠与其子,该处分并无不当,只是双方在调解离婚前,该房产已由多个法院裁定查封、轮候查封。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李某、刘某在明知该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在调解离婚协议中仍将该房产赠与其子,赠与行为已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李某、刘某将案涉房产赠与其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项调解协议内容应予撤销。
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获“双赔”?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632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是否可获“双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