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北的一条新闻:“湖北洪湖市接到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42630元”。
以下是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声明:
在有钱买不到口罩的当下,进0.6元卖1元的良心药店,却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加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遭到网友的一片口诛笔伐后,2月13日,洪湖市政府称已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同时纪检部门也介入调查是否存在执法人员违纪等情况,然而几天过去了,我们依然没有等到调查结果。
2月14日,新京报记者采访洪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时,称“在前期立案过程中,我们内部也就该问题进行过讨论,法规部门曾提出药店涉嫌虚假销售。但因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药店售卖的劳保口罩不能起到医疗防护作用,最终只以‘购销差价额方面超出15%’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
意思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售假行为,就以价格违法处罚。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如果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理由罚款,我们不会有意见。可是现在你的处罚依据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也就是进价0.6只能卖0.69,卖1块超过了0.31元分,所以罚款4万。
购销差额超过15%就违法,合理吗?企业经营所得税要交25%,药店的房租、水电、人工、社保,都是成本,一个口罩赚4毛钱都不允许,这样的法律公平吗?我们国家讲究“良法之治”,适用的法律既要讲究道德层面的善良,也要讲究价值层面的优良。
购销差额超过15%构成哄抬物价的法,显然不是“良法”。
并且,该处罚所依据的法——《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的合法性我表示存疑,我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网上没有找到该文件,这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书是政府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没有公开,该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吗?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吗?报国务院备案了吗?我们无从知晓,有理由怀疑该文件不合法;
没有公开,就是内部文件,洪湖市监局依据内部文件对一家药店作出处罚,这是违法处罚。
讽刺的是,在洪湖市监局对该药店作出处罚后,湖北省政府作出一项便民举措,进价1元的口罩,投放药店,要求药店卖2元,加价100%。
药店卖1块被罚4万,政府却可以卖2块,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违法治的权威。湖北各级政府的公信力急速滑坡,与政府胡乱执法有不可逃脱的关系。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哄抬物价,法律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也就是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来哄抬价格,最终达到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目的,是哄抬物价的行为。从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的声明中,我们只是看到华康大药房将购进价格为0.6元/支的价格以1.0元/支的价格售出,并未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有更详细的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两条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囤货奇居,华康大药房并没有此类行为。这里还有个“其他手段”,细心的人或许会怀疑药店的行为会不会属于“其他手段”?当然不会。列举式立法是一种立法技术,由于现实生活情况纷繁复杂,立法者往往会在列举完一系列行为模式后,加一个“其他条款”以兜底,但这不代表“其他条款”是“口袋条款”,可以任意适用。“其他手段”应当是与该法条所列的前两种手段危害程度相当的手段,且达到了“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后果。
进价0.6元卖1元的行为,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囤货奇居的行为危害程度相当吗?达到了“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吗?稍微有点理智的人也知道这价格很难良心,不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相反,朋友圈那些卖五元、十元一个的口罩才真的应该好好查查。
现在的情况是,朋友圈谁都敢卖口罩,他们价格高得离谱,他们卖假货异常猖狂。
药店却不敢卖口罩,被罚怕了!


疫情当前,如果发国难财哄抬物价的确该罚,但不代表可以任性罚,不讲常识、矫枉过正,长了执法机关的业绩,损害的是人民的利益。这件事情充分反映了湖北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乱象。在口罩为每家每户的防疫必需品的当下,能买到口罩才是第一位。没有口罩,政府说得卖多便宜也没用。不当的行政干预不仅不会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致使消费者无法从合法渠道购买口罩,从而变相抬高黑市价格,最终损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我们一“罩”难求,卖一元的口罩却被罚,该吗?
作者:谢慧兰来源:丰国律师

来自湖北的一条新闻:“湖北洪湖市接到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