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疫情 建纬律师在行动
2020年2月5日,本所微信公众号介绍了我所编撰《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目的、意义、文件结构及主要内容,并分四次推送《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有关内容,希望对依法防控新冠病毒肺炎,做实做细相关防控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今日推送的《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内容之四为“劳动关系管理篇”和“个人自我防护管理篇”,包括了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劳动用工关系等实务问题及如何加强疫情自我防护的操作指南等内容。
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纬律师在行动,敬请持续关注!
一、劳动关系管理实务问答
(一)职工被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发放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二)经确诊且解除隔离措施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患者确定医疗期后,如何确定病休时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企业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五)鉴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发布延迟复工的通告,企业推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今年春假假期首先存在延长,此后各地发布通告,要求企业不得在一定时间(大部分通知明确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我们梳理如下: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2020 年 1 月 27 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020 年 1 月 24日、1月28 日至1 月 30 日为春节调休假期,在此期间上班的,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2020 年 1 月 31 日以及 2 月2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 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2020 年 2 月 3 日至2 月 7 日,部分地区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如果不属于规定里不得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2 月 7 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日工资。但是否应当向在此期间不上班的员工发放工资目前存在争议,需要看各地规定,大多数观点是在此期间也应当向不上班的员工支付工资。
2020 年 2 月 8 日至2 月 9 日属于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日工资,因该两日为正常休息日,不上班不应当支付工资。当然,部分地区也规定该两日不上班也需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六)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通知及安排,在法定假期结束后,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此,部分地区在通知中直接明确应保障职工权益,支付停工期间工资,部分地区未作明确规定而概括表述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工资,不能引用不可抗力导致停产停业而不支付工资。
此外,如在昆明地区,根据《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相应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八)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或所在小区处于隔离状态,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九)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如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个人自我防护管理
此次疫情情况特殊,除法律规定义务外,个人需要做好怎样的防护措施?
答:个人除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外,在疫情持续期间,个人应做好以下防护工作:
(一)做好个人防护。坚持每日数次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二)尽量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空气流通不佳场所。必须前往时,佩戴有效防护口罩。
(三)接触公共环境或公用物品后,用肥皂或洗手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搓洗,流水冲净。
(四)无防护时,不与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者接触;照顾呼吸道感染患者时,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如自觉有发热感冒症状时,尽早就医并戴好防护口罩,减少疾病传播。
(五)尽量避免接触野生动物,避免食用或饮用生的或未熟透的动物产品
附图(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结束语
“疫情无情,法律人有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本着专业的精神,梳理出依法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几个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并给予解答,梳理出公共卫生领域几个类型的典型案例予以解析,并对有关风险进行提示,希望对本次依法防控疫情工作实务有一定帮助。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依法防控疫情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用法律专业知识为防控工作做一点事,为全社会贡献建纬人一份绵薄之力。
让 我 们众 志 成 城,团 结 奋 战,共 渡 难 关
温馨提示:如需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全部资料,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2020年2月5日,本所微信公众号介绍了我所编撰《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目的、意义、文件结构及主要内容,并分四次推送《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有关内容,希望对依法防控新冠病毒肺炎,做实做细相关防控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今日推送的《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解析》内容之四为“劳动关系管理篇”和“个人自我防护管理篇”,包括了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劳动用工关系等实务问题及如何加强疫情自我防护的操作指南等内容。
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纬律师在行动,敬请持续关注!
一、劳动关系管理实务问答
(一)职工被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发放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二)经确诊且解除隔离措施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患者确定医疗期后,如何确定病休时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企业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五)鉴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发布延迟复工的通告,企业推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今年春假假期首先存在延长,此后各地发布通告,要求企业不得在一定时间(大部分通知明确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我们梳理如下: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2020 年 1 月 27 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020 年 1 月 24日、1月28 日至1 月 30 日为春节调休假期,在此期间上班的,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2020 年 1 月 31 日以及 2 月2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 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2020 年 2 月 3 日至2 月 7 日,部分地区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如果不属于规定里不得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2 月 7 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日工资。但是否应当向在此期间不上班的员工发放工资目前存在争议,需要看各地规定,大多数观点是在此期间也应当向不上班的员工支付工资。
2020 年 2 月 8 日至2 月 9 日属于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日工资,因该两日为正常休息日,不上班不应当支付工资。当然,部分地区也规定该两日不上班也需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六)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通知及安排,在法定假期结束后,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此,部分地区在通知中直接明确应保障职工权益,支付停工期间工资,部分地区未作明确规定而概括表述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工资,不能引用不可抗力导致停产停业而不支付工资。
此外,如在昆明地区,根据《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相应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八)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或所在小区处于隔离状态,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九)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如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个人自我防护管理
此次疫情情况特殊,除法律规定义务外,个人需要做好怎样的防护措施?
答:个人除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外,在疫情持续期间,个人应做好以下防护工作:
(一)做好个人防护。坚持每日数次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二)尽量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空气流通不佳场所。必须前往时,佩戴有效防护口罩。
(三)接触公共环境或公用物品后,用肥皂或洗手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搓洗,流水冲净。
(四)无防护时,不与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者接触;照顾呼吸道感染患者时,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如自觉有发热感冒症状时,尽早就医并戴好防护口罩,减少疾病传播。
(五)尽量避免接触野生动物,避免食用或饮用生的或未熟透的动物产品
附图(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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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无情,法律人有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本着专业的精神,梳理出依法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几个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并给予解答,梳理出公共卫生领域几个类型的典型案例予以解析,并对有关风险进行提示,希望对本次依法防控疫情工作实务有一定帮助。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依法防控疫情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用法律专业知识为防控工作做一点事,为全社会贡献建纬人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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