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6日凌晨5:30左右,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益阳市赫山区**镇家中出发前往长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地产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木工装模工作,行驶至花明北路地段时被横穿马路的狗撞到,致使摩托车失控摔倒在地致颅脑受伤,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7日死亡。因事发当时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交警大队无法划分责任,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2019年6月20日,杨某妻子即本案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提交了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两年后即2021年5月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我所陈叶兰律师、唐勇实习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本案,两位律师寻找大量类似司法判例制作成详尽的类案检索报告,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整理成册,开庭时亦力陈该案应认定为工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终于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一审后被告人社局未上诉,第三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上班途中,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被狗撞倒,送医不治身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应当认定工亡。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为履行其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有义务对影响工伤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调查确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当行驶至XX北路与XX路口往南200米地段时,公路中央有一条狗横穿公路,在狗横穿公路时,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横穿道路的狗上,致使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杨某头部受伤”,很明显杨某驾车失控倒地受伤的原因是外来不可控制、不可意料的介入因素导致,此介入因素开启了致使杨某倒地受伤死亡的危险源.按常理,当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面对一只不受人为控制的狗从路边突然窜出,这一情形已经超出了驾驶人的正常注意义务,事故不是杨某主观故意和过失引起的。所以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路边突然窜出的狗,被告忽略这一重要事实,在行政程序中未主动履行调查职责,未对杨某究竟是否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进行调查确认,系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认定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更不能以此推定其就负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纯粹就是一个在飞来横祸中的受害者,何来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保障受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对于客观上无法查清的情况,应作有利于受伤害职工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立法精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出具了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已经终结,被告就应该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是工伤的判断和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这种审查判断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权并不冲突,也并非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代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权。其次,在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不存在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不予认定工伤,实质是被告直接认定受伤职工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仅仅从责任划分角度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未排除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被告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2011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改变了工伤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年12月14日[2010]行他字第182号《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同时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的,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标准;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也不必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在交警部门未作责任划分的情况下,以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适用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年12月14日[2010]行他字第182号答复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第八条 规定:“上下班途中”因职工“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及“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只要最后依法承担的责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应认定为工伤。
三、被告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该在收到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之内作出是否认工伤的决定,而本案中被告居然在申请之后两年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使原告家庭在失去至亲之痛后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公平正义。
本案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尚在等待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如果人社局重新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公司可能又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维权的路还很漫长,但相信人民法院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班途中,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被狗撞倒,送医不治身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是否该认定工亡?
作者:陈叶兰来源:中奕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6日凌晨5:30左右,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益阳市赫山区**镇家中出发前往长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地产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木工装模工作,行驶至花明北路地段时被横穿马路的狗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