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请求权基础理论辨析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违约责任、行政补偿责任与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使行政协议案件的审判权回归行政庭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
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使行政协议案件的审判权回归行政庭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该条文使行政协议[1]案件的审判权回归了行政庭。
笔者使用“回归”二字,首先意味着行政协议案件曾经由民事庭审理有其历史上的原因:
1. 从实体法的规定看,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是由《民法通则》予以规定的[2],当时中国还没有行政诉讼法[3];
2.从程序法来看,行政协议被视为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由经济庭审理的[4]。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
3. 从法学理论来看,强大的民法理论界普遍将行政协议视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认为行政协议不具有独立地位。[5]
4. 同时,行政协议作为“介于公私法领域的特殊游离体”,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6]
以上种种,均使行政协议案件一直处于民事审判的领域。多年来,经过行政法学者的不断呼吁[7]和法院行政庭[8]的不断努力,新《行政诉讼法》终于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众望所归。
其二,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划分标准存在是客观的,不会因为行政协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行政协议就“变性”为民事合同。
通说认为,行政协议区别于民事合同的特征有三:一是行政协议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协议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接受了上述两个观点。[10]但是,行政协议还有另外一个特点,即行政主体行政协议中享有变更和解除上有行政优益权[11]。
以上行政协议的特征均决定了行政协议是一种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协议,行政协议的这种特征并不会因为由民事庭或行政庭审理而发生变化。所以,行政协议案件由民事庭与行政庭的分工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哪类案件审理由何审判组织予以裁判的制度安排[12],这种安排不能成为民事协议或行政协议的划分标准。
所以,在行政协议由民事庭审理的时代(1989年至2015年4月30日),民事庭的法官不得不面临着“此案属于行政合同关系,按照民事案件来审理”的纠结[13]。到了行政庭审理的时代(2015年5月1日以后,行政庭的法官也必须深入细致地研究合同法,以应对行政协议中复杂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4]。
二、行政协议案件中引入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必要性
1.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大陆的发展和应用。
关于请求权基础理论的重要性,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说:“是每一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15]。
请求权基础理论源自德国[16],自2004年王泽鉴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以简体版大陆发行进入大陆法学界的视野[17]。 各高校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对外交流过程中不断地接触并向国内介绍请求权基础理论[18]。 2011年,笔者曾有幸作为省法官学院的教师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聆听了德国马格德堡、桑克森-安哈尔特地方法院的法官伊芙丽•海宁博士讲授的《德国案例教学分析》,学习了德国请求权基础理论中的归入技术(Subsumption Technique)和关系技术(RelationTechnique)。最高法院当年受训的师资又将这两个技术带入了全国各个法院法官培训的课堂[19]。
以2010年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出版[20]为标志,请求权基础理论[21]被更全面地推广至全国各法院,这也推动了法律共同体,尤其是律师们学习请求权基础理论的热情。
2.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引入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必要性。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22],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国家的任务和职能的变迁”而产生的,多在给付行政、环境行政、空间整序行政领域里”[23]予以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将行政协议具体化为(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和(三)其他行政协议。实践中,其他常见的行政协议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租赁合同、委托培养等教育行政合同、特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治安处罚担保协议、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等。[24]
基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主导地位[25],行政协议中除了约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条款以外,往往还要约定一些行政优益权条款,以及行政指导和行政协助条款。如某区政府《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承租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相应的补偿。”又如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40条规定:“行政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人民者,行政机关得就相对人契约之履行,依书面约定之方式,为必要之指导或协助。”[26]
这就是说,行政协议中不可避免地要存在民事权利义务条款和行政行为条款(如行政优益条款、行政指导条款、行政协助条款)并存的局面。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就面临着可能会因为违反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或者因为合法行政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和因为违法行政而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复杂情况。这决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办理要对违约责任与行政补偿责任、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进行区分和判断,这其实比办理单纯的民事案件和单纯的行政案件的办理更有难度。
“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实非易事”[27],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探寻就足以让办理人员皓首穷经,更何况在兼具公法和私法法律关系[28]的行政协议中探寻呢?只有将请求权理论引入行政协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29],“当事人才可以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30],“律师始能判断法院见解是否妥当”[31],法官才能确保司法公正[32]。
三. 行政协议案件违约责任、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33]
1. 作为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这个规定中既包括了主契约履行请求权,也包括了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34],当行政协议案件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时,就可能会寻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契约上请求权的结构为[35]:

其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遭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构为[36]:

2.行政协议中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责任的请求权的基础。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条款、行政指导条款、行政协助条款等行政权利义务条款可能会因未补偿和因违法导致行政主体需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是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37]和《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四)项[38],其结构分别为[39]:


 行政协议案件办理中,应采用上述四种结构要件,结合行政协议的具体条款仔细寻找行政主体相关请求权基础,小心翼翼地定性和分辨违约、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法律责任。

[1]本文中使用“行政协议”这一概念,是为了与新《行政诉讼法》保持一致,其内涵与外延等同于“行政契约”和“行政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
[3]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
[4]王旭军《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1版,P82。见“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肇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行政合同兴起之初,行政合同各类不多,主要有粮棉定购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5]安晶《行政合同诉讼研究》,原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笔者引用于百度学术。http://xueshu.baidu.com/s?wd=paperuri%3A%28dcb145052ee3064c2fc8f9be865139c5%29&filter=sc_long_sign&sc_ks_para=q%3D行政合同诉讼研究&sc_us=15397203938808845943
&tn=SE_baiduxueshu_c1gjeupa&ie=utf-8,最近查阅时间,2016年10月13日。
[6]王旭军《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79。
[7]如余凌云在其著作《行政契约论》中谈到,在行政契约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主要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调整必须适用行政法,对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应循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如果不存在解决行政契约纠纷的公法救济途径,将会助长‘公法遁入私法’的趋势,造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契约理论窒息和萎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P260。
[8]最高法院【1997】行终字第17号“大连华运产业房屋开发公司与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废止中标通知书行政案”被行政法学界认为是首次运用了行政合同原理,被视作是最高法院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组织态度的转向。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P1058。
[9]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P1052-1054。
[10]“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1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P1052-1054。
[12]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再如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归属于民事审判。
[13]房菲《中国路牌第一案,留下思考一大串》,载《辽宁法制报》2005年12月15日第1版。转引自王旭军《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85。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1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41。
[16]王泽鉴在其《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谈到:其早年留学德国慕尼黑大学时,接触到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其由此认识到请求权基础蕴涵着法律思考的精义,而启发了撰写该书的动机。见该书P4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见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丛书总序。
[18]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导论》。
[19]如笔者在接受培训后即连续几年在全省初任法官培训中讲授请求权基础理论。
[20]邹碧华,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2014年英年早逝,享年47岁。
[21]“所谓“要件审判九步法”,是在要件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操作方法。要件分析方法,也叫基础规范分析方法,是指以构成诉讼基础的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并涵摄规范要件对案件作出的裁判方法。其实质也就是请求权方法”。见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导论》。
[22]杨建顺《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79。
[23]同上。
[24]《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载于2015年7月2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微信公众号。该文还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粮食定购合同、水土流失治理合同、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草原经营权合同、政府信贷、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环境保护责任状、治安管理责任状、劳动就业责任状、安全生产责任状等以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形式存在的法律文件”均属于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
[25]余凌云《行政契约论》,P186-190。其认为“赋予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正是对民事契约理论批判的结果”,因为“仅借助普通合同制度的撤销权或中止权,却无法圆满地完成政府合同的特定任务”。
[26]转引自翁岳生《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P791。
[27]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42。原文为:“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实非易事,此常须解释法律,以类推适用填补法律漏洞,甚至创造法律。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才能寻找并确定”。
[28]王旭军《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8。见“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契约性的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合同不过是私法化的公法部分和公法化的私法部分的有机结合”。
[29]邹碧华在其《要件审判九步法》(P25-26)谈到:“要件分析审判思路的出发点是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其实这个方法在刑事、行政审判领域也同样可以适用。”
[30]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42。
[31]同上。
[32]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P40。
[33]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46。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35]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62-69。
[36]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P69。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9]本文采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归责责任的通说,即行政行为违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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