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建设科技强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法院从全省法院2015年度审结生效的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精选出十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10起案例中有“LV”商标侵权纠纷案、“老鼎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有“拉菲”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报达家政”商标侵权纠纷案,这些典型案例普遍具有矛盾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下面请和小编一同看看让“LV”“拉菲”“老鼎丰”等大牌烦心的商标侵权纠纷有哪些?
1、“LV”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路易威登马利蒂是著名奢侈品牌“
”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于2011年在哈尔滨某商城内发现有多家商户销售假冒的LV产品,遂向商城发出《警告函》,要求商城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商城收到函件后,采取了张贴公告、广播宣传等措施提醒商户注重维护知识产权,但未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2012年,路易威登马利蒂仍数次在该商城内发现有多家商户销售侵权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观上未采取足够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客观上为相关商户利用其商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属于为经营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判决商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权利人起诉直接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商户,要求商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案件较为常见。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某公司自身并未直接从事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未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其仅是对其商场内的商户疏于管理,致使商场内长期、多次发生商户销售假冒LV产品现象,因此受到商标权利人的追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不仅直接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同样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判决警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在其经营场所的相关商户的经营行为及其所经营的商品施以必要的注意,督促商品经营者尽到经营真实商品的诚信义务,防止并不得为经营者经营假冒商品提供便利,以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否则,其商场内假货横行,成为“假货集散中心”,不仅售假的商户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商户售假行为坐视不管,甚至有意纵容的商场经营者同样难逃其咎。
2、“老鼎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鼎丰公司)创建于1864年,于1993年在冰淇淋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635374号“
”商标;1996 年在饺子、馒头、花卷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878241号“
”商标。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创建于1911年,于1982在糕点上核准注册了第157379号“
”注册商标;2004年在冰淇淋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3324466号“
”注册商标;2008年在蛋糕、甜食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第4625229号“
”注册商标;2010年在蛋糕、甜食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5975224号“
”注册商标。上海鼎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哈尔滨老鼎丰公司使用“老鼎丰”商标及字号,且在其“老鼎豊公司”企业网站网页上使用“鼎丰月饼、鼎丰糕点、鼎丰面包、鼎丰汤圆”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哈尔滨老鼎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鼎丰公司和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均系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并分别拥有各自的注册商标和各自主要经营内容和范围。上海鼎丰公司和哈尔滨老鼎丰公司经过长期经营使用,使得各自的商标在各自的经营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形象,相关公众在客观上能够将哈尔滨老鼎丰公司的“老鼎丰”商品与上海鼎丰公司的“鼎丰”商品区别开来,“鼎丰”与“老鼎丰”在商标形式上的近似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对“老鼎丰”字号及商标的使用系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中不规范使用其“老鼎丰”商标及字号,而简化为“鼎丰”字样,则难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网站宣传中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南北两家老字号企业在字号及商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冲突及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字号和商标均具有一定时期的历史传承,在各自地域及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在充分肯定两家老字号企业历史传承及其字号、商标的合法性基础上,明确了解决老字号企业权利冲突的裁判规则,即在充分尊重历史的前提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被诉方的合理使用部分予以充分保护,对不规范简化使用部分行为予以确认侵权赔偿,进一步规范了老字号企业的字号和商标的使用管理,合理地解决了争议。本案社会影响较大,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及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本案二审庭审。黑龙江电视台、《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3、“拉菲”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于1963年4月23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系第1122916号“LAFITE”、第1122917号“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孙某是个体工商户哈尔滨某拉菲利尔酒庄经营者,其店面牌匾为“法国拉菲利尔酒庄 CHATEAU LAFITEVILLE”,且在其销售的葡萄酒商品、门店店头、宣传手册、商品包装盒,店内招牌等多处使用了“CHATEAU LAFITEVILLE”字样。拉菲酒庄认为孙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停止侵犯拉菲酒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经营销售的“拉菲利尔LAFITEVILLE”葡萄酒与拉菲酒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孙某在其经营销售的“拉菲利尔LAFITEVILLE”系列酒的酒瓶、包装盒、包装袋、宣传页、名片、信誉卡、原店面牌匾等处,使用含有“LAFITE”字样的“CHATEAU LAFITEVILLE”标识,与拉菲酒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导致混淆,侵害了拉菲酒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拉菲酒庄的“拉菲”葡萄酒等商品在我国酒品市场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拉菲”已成为拉菲酒庄所生产销售葡萄酒等酒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孙某在酒瓶、包装盒、宣传页、名片、销售单据、信誉卡等处使用“拉菲利尔”“拉菲利尔酒庄”“法国拉菲利尔酒庄”字样,属于擅自使用拉菲酒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孙某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拉菲酒庄经济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即主观是否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意图。而商标侵权判定,主观过错只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商标侵权是否成立;二是商标侵权判定一般遵循“商标对商标”“商品(服务)对商品(服务)”的双重对应原则,其他违反双重对应原则的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既涉及商标侵权又涉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将被诉侵权行为逐一定性,准确把握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准确适用相应法律规范,合理划定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较具典型意义。
4“报达家政”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06年5月12日申请,201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343105号“
”商标。2012年9月,韩某成立哈尔滨市南岗区报达家政通达服务部并实际经营。2014年2月,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达家政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成立,系在韩某申请“
”商标三年之后。报达家政公司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韩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报达家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更改“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中的“报达家政”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报达家政公司确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韩某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但本案中,“报达”是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从历史渊源看,1999年3月,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即已挂牌成立,其后名称几经演变为报达家政公司。报达家政公司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始终使用“报达家政”字样。经多年经营和宣传,在韩某2006年申请注册
商标前,“报达家政”标识在哈尔滨市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报达家政公司并不具有攀附韩某
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同时,报达家政公司在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时通常会附加“POTA”标识,而该标识系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21个“
”商标的主体部分,哈尔滨市内的普通消费者通常会将“报达家政”字样与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起来,形成特定指向。故报达家政公司享有在先权利,韩某无权禁止报达家政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报达家政”服务商标。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城市,并均以“报达”之名从事家政服务,后因“报达家政”的商标与字号的权属问题而对簿公堂。原告韩某虽系
”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已使用该商标进行经营,但被告报达家政公司对“报达家政”字样的使用源于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多年的在先使用。在一、二审审理中,法院紧紧围绕商标法关于在先使用的构成要件,对报达家政公司是否构成在先使用进行了详细调查分析,最终明确了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报达家政公司对“报达家政”字样的使用系合法继承使用,拥有在先权利。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了公平竞争,平衡了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给在先使用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5、“巴里赞姆”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里赞姆公司)从绥芬河市某公司受让取得第3470264号“
”图形商标、第3470265号“
”图形商标、第4900557号“巴里赞姆”文字商标、第4900558号“
”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2015年1月,巴里赞姆公司发现远东贸易公司未经授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3号和哈尔滨会展中心举办的“黑龙江首届俄罗斯商品年货大集”上直接使用“
”“
”商标,进行酒类商品销售,遂提起诉讼,要求远东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远东贸易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商品,使用的“
”“”商标与巴里赞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构成侵权。商标的价值具有延续性,商标注册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商标的品牌价值。涉案商标系由传峰公司转让,巴里赞姆公司受让取得。传峰公司、巴里赞姆公司为经营巴里赞姆品牌酒均持续投入资金,进行了广泛的推广宣传,巴里赞姆品牌酒在一些地区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远东贸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地域范围、所处商业区域、后果、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和数量等情况,考量巴里赞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远东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巴里赞姆公司15万元。
典型意义
适用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时,除考虑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外,还应考虑注册商标声誉。注册商标所凝结的商誉具有延续性,即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生变化,只要该注册商标持续使用,注册商标声誉不会随权利主体更迭而消失,各阶段之不同权利主体对商标的使用、宣传所累积之商誉均凝结在商标的价值之中。故在考量注册商标声誉时,应全面考察商标自注册至今的使用、宣传情况,而不能仅以起诉主体受让商标后的使用、宣传行为作为考量依据。本案法院准确把握了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适用标准,特别是结合注册商标在权利人之间流转的历史过程,得出了商标的价值具有延续性,商标注册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商标的品牌价值这一结论,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较为合理。
在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建设科技强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法院从全省法院2015年度审结生效的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精选出十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10起案例中有“LV”商标侵权纠纷案、“老鼎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有“拉菲”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报达家政”商标侵权纠纷案,这些典型案例普遍具有矛盾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下面请和小编一同看看让“LV”“拉菲”“老鼎丰”等大牌烦心的商标侵权纠纷有哪些?
1、“LV”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路易威登马利蒂是著名奢侈品牌“
”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于2011年在哈尔滨某商城内发现有多家商户销售假冒的LV产品,遂向商城发出《警告函》,要求商城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商城收到函件后,采取了张贴公告、广播宣传等措施提醒商户注重维护知识产权,但未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2012年,路易威登马利蒂仍数次在该商城内发现有多家商户销售侵权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观上未采取足够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客观上为相关商户利用其商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属于为经营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判决商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权利人起诉直接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商户,要求商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案件较为常见。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某公司自身并未直接从事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未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其仅是对其商场内的商户疏于管理,致使商场内长期、多次发生商户销售假冒LV产品现象,因此受到商标权利人的追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不仅直接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同样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判决警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在其经营场所的相关商户的经营行为及其所经营的商品施以必要的注意,督促商品经营者尽到经营真实商品的诚信义务,防止并不得为经营者经营假冒商品提供便利,以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否则,其商场内假货横行,成为“假货集散中心”,不仅售假的商户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商户售假行为坐视不管,甚至有意纵容的商场经营者同样难逃其咎。
2、“老鼎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鼎丰公司)创建于1864年,于1993年在冰淇淋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635374号“
”商标;1996 年在饺子、馒头、花卷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878241号“
”商标。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创建于1911年,于1982在糕点上核准注册了第157379号“
”注册商标;2004年在冰淇淋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3324466号“
”注册商标;2008年在蛋糕、甜食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第4625229号“
”注册商标;2010年在蛋糕、甜食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5975224号“
”注册商标。上海鼎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哈尔滨老鼎丰公司使用“老鼎丰”商标及字号,且在其“老鼎豊公司”企业网站网页上使用“鼎丰月饼、鼎丰糕点、鼎丰面包、鼎丰汤圆”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哈尔滨老鼎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鼎丰公司和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均系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并分别拥有各自的注册商标和各自主要经营内容和范围。上海鼎丰公司和哈尔滨老鼎丰公司经过长期经营使用,使得各自的商标在各自的经营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形象,相关公众在客观上能够将哈尔滨老鼎丰公司的“老鼎丰”商品与上海鼎丰公司的“鼎丰”商品区别开来,“鼎丰”与“老鼎丰”在商标形式上的近似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对“老鼎丰”字号及商标的使用系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中不规范使用其“老鼎丰”商标及字号,而简化为“鼎丰”字样,则难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网站宣传中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南北两家老字号企业在字号及商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冲突及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字号和商标均具有一定时期的历史传承,在各自地域及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在充分肯定两家老字号企业历史传承及其字号、商标的合法性基础上,明确了解决老字号企业权利冲突的裁判规则,即在充分尊重历史的前提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被诉方的合理使用部分予以充分保护,对不规范简化使用部分行为予以确认侵权赔偿,进一步规范了老字号企业的字号和商标的使用管理,合理地解决了争议。本案社会影响较大,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及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本案二审庭审。黑龙江电视台、《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3、“拉菲”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于1963年4月23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系第1122916号“LAFITE”、第1122917号“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孙某是个体工商户哈尔滨某拉菲利尔酒庄经营者,其店面牌匾为“法国拉菲利尔酒庄 CHATEAU LAFITEVILLE”,且在其销售的葡萄酒商品、门店店头、宣传手册、商品包装盒,店内招牌等多处使用了“CHATEAU LAFITEVILLE”字样。拉菲酒庄认为孙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停止侵犯拉菲酒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经营销售的“拉菲利尔LAFITEVILLE”葡萄酒与拉菲酒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孙某在其经营销售的“拉菲利尔LAFITEVILLE”系列酒的酒瓶、包装盒、包装袋、宣传页、名片、信誉卡、原店面牌匾等处,使用含有“LAFITE”字样的“CHATEAU LAFITEVILLE”标识,与拉菲酒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导致混淆,侵害了拉菲酒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拉菲酒庄的“拉菲”葡萄酒等商品在我国酒品市场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拉菲”已成为拉菲酒庄所生产销售葡萄酒等酒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孙某在酒瓶、包装盒、宣传页、名片、销售单据、信誉卡等处使用“拉菲利尔”“拉菲利尔酒庄”“法国拉菲利尔酒庄”字样,属于擅自使用拉菲酒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孙某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拉菲酒庄经济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即主观是否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意图。而商标侵权判定,主观过错只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商标侵权是否成立;二是商标侵权判定一般遵循“商标对商标”“商品(服务)对商品(服务)”的双重对应原则,其他违反双重对应原则的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既涉及商标侵权又涉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将被诉侵权行为逐一定性,准确把握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准确适用相应法律规范,合理划定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较具典型意义。
4“报达家政”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06年5月12日申请,201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343105号“
”商标。2012年9月,韩某成立哈尔滨市南岗区报达家政通达服务部并实际经营。2014年2月,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达家政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成立,系在韩某申请“
”商标三年之后。报达家政公司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韩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报达家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更改“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中的“报达家政”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报达家政公司确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韩某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但本案中,“报达”是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从历史渊源看,1999年3月,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即已挂牌成立,其后名称几经演变为报达家政公司。报达家政公司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始终使用“报达家政”字样。经多年经营和宣传,在韩某2006年申请注册
商标前,“报达家政”标识在哈尔滨市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报达家政公司并不具有攀附韩某
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同时,报达家政公司在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时通常会附加“POTA”标识,而该标识系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21个“
”商标的主体部分,哈尔滨市内的普通消费者通常会将“报达家政”字样与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起来,形成特定指向。故报达家政公司享有在先权利,韩某无权禁止报达家政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报达家政”服务商标。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城市,并均以“报达”之名从事家政服务,后因“报达家政”的商标与字号的权属问题而对簿公堂。原告韩某虽系
”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已使用该商标进行经营,但被告报达家政公司对“报达家政”字样的使用源于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多年的在先使用。在一、二审审理中,法院紧紧围绕商标法关于在先使用的构成要件,对报达家政公司是否构成在先使用进行了详细调查分析,最终明确了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报达家政公司对“报达家政”字样的使用系合法继承使用,拥有在先权利。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了公平竞争,平衡了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给在先使用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进行了报道。5、“巴里赞姆”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里赞姆公司)从绥芬河市某公司受让取得第3470264号“
”图形商标、第3470265号“
”图形商标、第4900557号“巴里赞姆”文字商标、第4900558号“
”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2015年1月,巴里赞姆公司发现远东贸易公司未经授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3号和哈尔滨会展中心举办的“黑龙江首届俄罗斯商品年货大集”上直接使用“
”“
”商标,进行酒类商品销售,遂提起诉讼,要求远东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远东贸易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商品,使用的“
”“”商标与巴里赞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构成侵权。商标的价值具有延续性,商标注册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商标的品牌价值。涉案商标系由传峰公司转让,巴里赞姆公司受让取得。传峰公司、巴里赞姆公司为经营巴里赞姆品牌酒均持续投入资金,进行了广泛的推广宣传,巴里赞姆品牌酒在一些地区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远东贸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地域范围、所处商业区域、后果、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和数量等情况,考量巴里赞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远东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巴里赞姆公司15万元。典型意义
适用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时,除考虑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外,还应考虑注册商标声誉。注册商标所凝结的商誉具有延续性,即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生变化,只要该注册商标持续使用,注册商标声誉不会随权利主体更迭而消失,各阶段之不同权利主体对商标的使用、宣传所累积之商誉均凝结在商标的价值之中。故在考量注册商标声誉时,应全面考察商标自注册至今的使用、宣传情况,而不能仅以起诉主体受让商标后的使用、宣传行为作为考量依据。本案法院准确把握了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适用标准,特别是结合注册商标在权利人之间流转的历史过程,得出了商标的价值具有延续性,商标注册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商标的品牌价值这一结论,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较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