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本条规定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拓宽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对版权产业将有深远的影响。
壹 作品的领域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新法第三条将作品的领域限制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相同,较旧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看似有所限缩,但在实务适用上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变化。旧法虽有“工程技术等”领域的规定,但因旧法在作品的表现形式采取封闭列举式的规定,工程技术等智力成果实际上并未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根据2020年8月8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及2020年8月17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草案审议中,曾有修改后的作品定义难以涵盖技术类作品的意见,导致二次审议稿中将作品领域定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这样的规定将使作品的范围过宽,作品表现形式的规定中已将第九项改为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开放性规定的情况下,如在作品领域的规定中同样采取开放性列举,则将使除新法第五条排除的内容外一切符合“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均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以前述要求作品定义涵盖技术类作品的意见为例,技术方案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无论是在论文、设计图纸还是实用产品中,实用功能的部分均不能获得作品的属性。技术方案已有专利权进行保护,因著作权无需获得任何审查及授权即可获得,且保护时间远远长于专利权,如著作权也将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则整个专利保护制度都将落空,过长的保护期限也会阻碍技术的进步。
除技术方案外,体育动作等智力成果同样不属于作品的保护范围。国家体育总局曾因其组织创编的第九套广播体操被某公司制作出版了演示教学DVD而起诉该公司侵犯著作权。法院认为广播体操动作有强身健体的功用,但无思想情感之表达,既不体现文学艺术之美,亦不展现科学之美,作为一种追求实用目的的健身方法,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美国亦有类似案例,2005年美国某联邦地区法院曾在诉讼中支持对瑜伽动作序列提供版权保护,但2012年,美国版权局宣布虚假动作设计是“功能性的系统或方法”,不能受到版权保护。
贰 视听作品
新法第三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修改为了“视听作品”,有观点认为这种修改并无实际意义,仅是用词的变化,但也有观点认为改为“视听作品”拓宽了此类作品的范围。
原“类电作品”的定义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目前新法中尚无“视听作品”具体定义的规定,也还没有配套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对此概念做出定义,此类作品的外延尚不明晰。以目前类电作品的定义来看,视听作品应该同样是指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但以新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第三节对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来看,至少录像制品不在视听作品的保护之列,是否还有其他要求还需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作品定义中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以能以某种形式复制”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也并不当然能够解释为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后就取消了类电作品对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如《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明确在同一类型的作品下可对作品的表现形式做出特别的要求,因此新著作权法也可能继续沿用类电作品的定义,仅保护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作品。
叁 作品类型开放下应审慎认定未列举的作品
新法将第三条第九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将作品类型由封闭式列举改为了开放式列举,无疑大大拓展了作品的类型,但在认定新的作品类型时仍应采取审慎的态度,避免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过宽。
因著作权是绝对权,根据郑成思教授的对“tort”与“infringement”两词的辨析,著作权的侵权是指未经许可进入他人的权利范围,那么如果权利范围本身不明晰,无疑使行为人难以判断自己是否已经或将要进入他人的权利范围,无法识别自身的行为风险,反而阻碍作品的传播与创作。例如法国曾有案例,上诉法院将香水气味认定为作品给予了保护,而最高法院予以改判,认为香水气味仅为技术方案的结果,不属于作品。这样争议作品的案例,难免使创作者感到迷惑,难以确定自身的权利,也难以厘清可借鉴现有成果的范围。
此外,由于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约成员国,有义务为联盟内成员国公民提供与本国公民一致的权利保护,无论根据其本国法律是否存在相应保护。因此,在认定未列举的作品时也应注意可能存在单方面保护的风险。
注释: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4070号民事判决书。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7页。
《著作权法》新法解读——究竟什么是“作品”
作者:著作权部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本条规定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拓宽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对版权产业将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