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较常见的类型,也是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将结合审判实际,针对当事人涉及抚养费的几个常见疑问进行解答。
物价上涨,抚养费增加多少合适
2012年1月,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2岁的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2016年11月,因物价上涨,女儿的生活支出增加,李某以女儿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增加至1200元。庭审中,双方对抚养费数额争议较大,多次调解不成。法官认为,被告张某无固定收入,难以负担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抚养费支付额可以按照每月600-800元的范围综合考虑确定,最终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法官说法:
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时,父母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另外,还需要根据双方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适当考虑抚养费增减的幅度。
高昂学费,是否属抚养费支付范围
2013年3月,付某与方某离婚,约定孩子小明(化名)由母亲方某抚养,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016年,小明已到上学年龄,方某为其报了私立学校。因私立学校收费较高,方某以小明名义起诉付某每月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教育费应是一般家庭负担孩子义务教育的花销情况,本案中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不是子女教育的必需费用,且方某经济能力较好,故判决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多数的抚养费案件都以孩子日常花销大、需要报的辅导班比较多等类似理由要求增加。给孩子提供优质的生活、教育,确是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但抚养费是一般家庭负担孩子的花销情况,在义务教育的环境下,一般的教育支出是有限的,医疗费也不是经常发生的费用,孩子在生活上的花费也因人而异。实践中,如产生较多的教育费或者超过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能力的大项支出,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实际,因“家”制宜,或者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抚养费支付的合意,才能将诉讼的风险降到最低。
不让探视,抚养费能否拒绝支付
2014年,徐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母亲王某抚养,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但自2015年3月起,徐某没有支付抚养费,共计15000余元,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徐某称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王某不让其探视孩子,并躲避执行。后来,法官将徐某传唤至法院,向徐某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后,徐某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并就余款与王某达成协议。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一般来说,无特殊情况,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让探视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依法维护自己探视子女的权利。
法官寄语
抚养费的本质是子女向父母要求负担的费用,无论如何,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两人离婚后,一方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应在自己所能负担的能力范围内尽量多支付费用,从而给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尽可能多地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应当怀有一种理性、平和的心态去对待此类问题,既要站在自己和孩子的角度考虑,又要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避免因滥诉、缠诉给自己带来困扰。
说说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那些事
作者:张清皓来源:山东高法

在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较常见的类型,也是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将结合审判实际,针对当事人涉及抚养费的几个常见疑问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