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2月李某到一家私营企业(以后称A公司)面试,应聘业务员一职,应聘成功后,人事主管让他签订劳动合同,并填写入职表等入职手续,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两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员工的70%,社会保险费于试用期结束后开始缴纳。李某在工作三个月后提出辞职,要求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支付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诉求是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为无效劳动合同,应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申请B区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分析】
这个案例主要有两种观点:
首先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按照这条来说裁决是不主张李某的诉求的,仅支持工资部分补齐第三个月试用期工资和正式员工工资差额的30%,另外支付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应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因为合同中的错误条款均属于有利于A公司,有损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按照无效劳动合同对待,支持李某的诉求。支付李某两个月试用期工资的双倍工资,其中第三个月按照正式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所以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是否为有效劳动合同的问题上。
【仲裁过程】
B区劳动仲裁部门实际操作是比较人性化的,首先走访了A公司人事部门并调阅了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该企业人事部门申辩由于《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实施不到一年,对《劳动合同法》法条学习不深入,并非心存侥幸有意为之,并做出承诺一周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进行整改。随后B区劳动仲裁人员调阅了社保及医保部门的材料,查明A公司未能给全体员工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B区劳动仲裁部门随后约见了李某,了解了李某在A公司的工作状况以及辞职原因后,了解到A公司业务人员流动性很大,很多业务员工作不到2个月就由于无法完成任务而申请职或被公司辞退,自己也是实在完不成任务才提出辞职的,经过核实李某的陈述基本属实。
最后B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A公司支付李某两个月试用期工资的双倍工资,第三个月按照正式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签了合同也赔付双倍工资一例
作者:王俊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08年12月李某到一家私营企业(以后称A公司)面试,应聘业务员一职,应聘成功后,人事主管让他签订劳动合同,并填写入职表等入职手续,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两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员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