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张伟与王蔓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2015年8月22日生育一女张囡,2016年12月12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同日领取了离婚证。
张伟与王蔓结婚后,二人于2016年10月首付30万元按揭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商品房A,其中张伟父母出资9万,王蔓父母出资6万,张伟与王蔓二人出资15万,房屋登记在张伟、王蔓二人名下,银行贷款亦在此二人名下,二人共同还贷。2016年12月12日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1、二人自愿离婚;2、女儿张囡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于每月15日打入女方指定账户;3、二人名下房屋归男方所有;4、双方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为各自个人债务,自行偿还。”离婚后王蔓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张伟住进了A房。张伟在支付了3个月的抚养费后便不再按约支付,并向王蔓提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由于张伟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时常拖欠银行房贷,王蔓经常接到银行催贷电话及短信,个人征信受到严重影响。王蔓对离婚后因张伟带来的烦恼困惑不已。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在离婚时会由于种种原因选择协议离婚,自行拟定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办理离婚证。这种情况下,不少人因为不懂得如何签订离婚协议,而给自己离婚后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麻烦。那么,离婚协议应该如何签订呢?
分析探讨
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除了有离婚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外,至少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其探视权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二、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包含房产、共同存款及其他财产,如股权、股票等);
三、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四、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五、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了解了离婚协议的大概框架,还要知道如何避免掉进协议里看不见的“陷阱”:
陷阱一:二人名下共同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
二人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无不妥,前提是该房屋是“干净”的,即在该房屋上没有抵押、贷款等他项权利则可以这样约定。如果房屋被抵押了或是尚有未偿还贷款,则应明确约定贷款由谁偿还,甚至作为共同还贷人须向银行提出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或抵押人,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离婚协议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否则,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会因另一方未清偿贷款而影响个人征信、贷款购房、投资等,案件中王蔓与张伟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王蔓与张伟作为房屋共同还贷人,在张伟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向王蔓催贷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而王蔓因为没有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变更,使自己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虽然通过协议离婚摆脱了不幸福的婚姻,但还有一笔剪不断理还乱的房贷。
陷阱二: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对此条内容的约定,是建立在相互对对方财产知悉的情况下,但若一方故意隐匿财产(存款、房产等),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后再次索要机会渺茫,因为针对存款等货币性财产的举证比较困难。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应当将婚后截止到签订离婚协议期间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详细列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给约定的财产划定了一个有限的范围,即使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维权。
陷阱三:离婚协议中不约定户口迁移
生活中男女二人结婚后,若有固定房产,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大家一般会将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离婚后,从常理来说,不拥有房产的一方应该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出去,但若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且一方拒绝迁移户口,则会给拥有房产一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房屋转售时。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即使离婚后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也未必会受理。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约定,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某一期限内,一方自行将户口迁出,若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等。
陷阱四: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抚养费中的教育费而言,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所以说年龄只是一个界限,但不是绝对的界限。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弹性的约定协议内容。
陷阱五:各自债务归各自所有,自行偿还
签订离婚协议时,经常会对债务如此一带而过,但现实中离婚后,名下无债务的一方还会出现被索要债务甚至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债务的情形,如案件中的王蔓。为何会这样?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因家庭共同生活对外举债,另一方有义务也有责任偿还该笔债务。若夫妻之间没有对婚内收入或债务进行约定,且在债务产生之前向第三人/债务人明示,则即使一方的举债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但只要该笔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就有权利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即使离婚协议中有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但此种举证往往难度较大。如果要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做约定,可以仿照财产分割部分,列出各自债务信息再进行约定,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不知情一方的权益。对于此点,需要的是在生活中留意点滴,关注家庭财务情况,关心另一半的经济动态,避免自己不必要的被负债。
生活不是一把直尺,横平竖直。每一个家庭的生活方式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对夫妻的实际情况都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现实生活中会出现无数个不同版本的离婚协议,但其主要内容无外乎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债务约定。其中抚养权归属即使在协议中进行了约定,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而财产分割一般来说在签订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后其约定的归属权基本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针对财产分割部分要格外注意,尽可能地避免掉进离婚协议中看不见的“陷阱”里。
离婚协议你会写吗
作者:成花丽 郑芬珍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张伟与王蔓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2015年8月22日生育一女张囡,2016年12月12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同日领取了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