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如何离婚?(之六)------“子女篇”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根据《民法典》规定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做一简单探讨。
一、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则是:
1、不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以下情形应当由父亲方抚养:(1)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2)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果父方没有要求,就应当让母方抚养,因为抚养子女也是母亲的义务。(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方抚养。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优先抚养条件。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原则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共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详细规定:
1、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2、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抚养费的增加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望权,法律规定的较为简单,更多的是探视权在实践中操作的问题,所以该问题不再详细探讨,就简单探讨一个小方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主张探望权?
现行的法律只规定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受探望权。按照以前的司法观点尽量避免法律的刚性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生活的伤害,公权力介入太多未必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所以并未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现在司法观点有所变化,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如此描述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借用某法院判决的论述做总结:“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丧父或丧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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