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医院抢救“无名氏”,医疗费谁来承担?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中被撞死撞伤的“无名氏”(即不知道其姓名、住所及其亲属等情况)承担同等责任情况之下其医治费用究竟该谁来承担?
交通事故中被撞死撞伤的“无名氏”(即不知道其姓名、住所及其亲属等情况)承担同等责任情况之下其医治费用究竟该谁来承担?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认定身份不明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用,医院可向保险公司追偿。
2021年7月3日,李某驾车与逗留在行车道上的行人“无名氏”相撞。“无名氏”头部受伤,伤后意识丧失,被送往某医院ICU病房救治113天后死亡,产生医疗费19万余元。经交警调查认定,“无名氏”的身份无法查明,驾驶人李某与“无名氏”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向医院支付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万元后,以“无名氏”自身过错应负担部分医疗费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等理由拒绝赔付,医院即起诉保险公司、车主李某,要求支付欠付的医疗费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医院的医疗费用不能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抵扣,导致的结果是履行了救死扶伤人道义务的医疗机构因无名氏近亲属未提起诉讼而无法收回欠付的医疗费,利益受损,而收取了保费负有法定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却因此而受益,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这对医疗机构显然不公平,且不利于救死扶伤社会正气的弘扬,故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医疗费1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医疗机构对处于危困状况的病患开展救助行动显得尤其重要,具有道义价值,应当给予鼓励和切实保护。医院对无名氏进行抢救治疗,切实履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责,如果让医院自行承担抢救医疗费,无端遭受损失,不但严重挫伤医院采取公益行为的积极性,而且医院消耗的医疗资源得不到弥补,必然导致医院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能力降低,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殊不可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载明,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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