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7月,原、被告签订两份某项目施工合同。2014年4月19日,经被告确认,原告累计已经完成两份合同全部工程量的85%,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15年1月,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以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8万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未遵照生效判决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拖欠的工程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就某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虽前后诉的当事人以及诉讼标的相同,但因诉讼请求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现原告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符合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要求,可予行使;原告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即工程价款,当属优先权的范围,但不包括因原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权应一次诉讼予以主张;现本案原告分两次诉讼主张,相关诉讼费用等损失应由原告自负。据此,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288万元,就某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提示
在建设工程价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后,单独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起诉讼是否涉及到一事不再理问题?
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作同一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重复起诉的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起诉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为给付之诉,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起诉讼为确认之诉,给付工程款与行使优先受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及法律关系,虽然两者的当事人可能相同,但是两者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如果仅起诉要求给付工程款,未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请求,那么就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已起诉要求建设工程款,是否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7月,原、被告签订两份某项目施工合同。2014年4月19日,经被告确认,原告累计已经完成两份合同全部工程量的85%,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