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在家排行老幺,是一个五保户,无妻、无儿、无女,靠领取民政部门的救济金生活。
张老汉早年间居住在养老院,兄姐年岁也大了,也是偶尔来养老院看望一下,仅此而已。五年前,张老汉的二哥去世,二哥的妻子早些年也离世了,失去了父母的侄子张小名打算将叔叔张老汉接到自己家里来照顾,于是张老汉便从养老院搬到侄子侄媳家里生活。侄子侄媳对于张老汉照顾的很周到,让张老汉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于是张老汉便邀请了当地的主事代笔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代书人、见证人、张小名均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了字,张老汉摁了手印。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小名负责张老汉的生养死葬,张老汉在去世后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张小名所有。
张老汉和张小名互相都找到了慰籍,原以为会这样相依为命下去,无奈命运捉弄,张老汉在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丧生,张小名再一次失去了家人。在张老汉的葬礼上,张小名按照当地的风俗作为儿子的身份为张老汉披麻戴孝,所有葬礼的花费也都由张小名负担。
葬礼结束后,张老汉的其他兄姐作为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张老汉的死亡赔偿金,张小名得知后加入了该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小名不是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张老汉的死亡赔偿金,判决该死亡赔偿金归张老汉的兄姐所有。
张小名想不明白,按照农村的风俗,他这样的可不就是儿子吗?为什么一审法院判决他无权分割张老汉的死亡赔偿金呢?
我们都知道,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依法不能继承,在死亡赔偿金的处理上法院一般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难免比较机械。
比如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2民终316号】案件中,本院认为部分是这样阐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只有近亲属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案中,死者华成军父母均已去世,其未结婚生育子女,除姐姐华玲英之外,无其他兄弟姐妹,因此华成军的近亲属只有华玲英,华成清只是受害人华成军的堂兄弟,不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不具备获得赔偿权利的资格。
根据上面的案例,法院一刀切的将赔偿权利人限定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之内,将和死者共同生活的非近亲属范围之内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
再比如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2650号】案件中,本院认为部分的阐述是:张泽荣与张世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属双务、有偿的合同,张世玉基于合同关系成为张泽荣的被扶养人,张泽荣死亡后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故原告张世玉并不是张泽荣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故原告张世玉要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例,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遗赠人与扶养人的关系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在遗赠人死亡时合同关系就终止了,扶养人不能基于已经终止的合同关系主张遗赠人的死亡赔偿金。
当然,也有极少数支持扶养人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案例。
比如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444号】案件中,本院认为部分是这样阐述的:宋会标系事故受害人宋汉英的侄子……宋汉英无妻无儿无女,生前由被上诉人宋会标赡养,宋会标是宋汉英的唯一继承人,因此,被上诉人宋会标是本案适格原告,其享有宋汉英财产的合法继承资格。关于上诉人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若因事故造成受伤害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的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本案中,被上诉人宋会标与死者宋汉英之间系叔侄关系,被上诉人宋会标对宋汉英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赡养关系,因宋汉英无妻无儿无女,被上诉人宋会标已经尽了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宋汉英的死亡也必然给被上诉人宋会标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而且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分析,作为宋汉英无妻无儿无女应当与有子女的情况一律平等,不能因受伤害的一方无妻无儿无女的情况而减轻侵权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宋会标具有本案主体资格,……依法应予维持。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后给予死者的家庭成员弥补因此导致的家庭收入减少或者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将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限定在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而我国法律对于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又过于狭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假如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对于被侵权人生前不闻不问,被侵权人又确实跟近亲属之外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那么,共同生活的非近亲属家庭成员无法获得赔偿,反而对于被侵权人不闻不问的近亲属可以分得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这既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违背被侵权人的生前意愿。
综上,笔者认为,在处理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赔偿权利人不应当仅限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对于超出近亲属范围确与被侵权人生前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应当作为赔偿权利人予以考虑。
遗赠扶养人有权获得遗赠人的死亡赔偿金吗?
作者:唐洁来源:永伦律所

张老汉在家排行老幺,是一个五保户,无妻、无儿、无女,靠领取民政部门的救济金生活。 张老汉早年间居住在养老院,兄姐年岁也大了,也是偶尔来养老院看望一下,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