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即Peer-to-Peer 或Person-to-Person)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托于网络形成的新型民间借贷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
在P2P平台上完成一笔借款,涉及到的当事人比较复杂,一般至少存在出借人、借款人、平台;有时候还会有担保人。涉及的合同也比较多,一般而言,至少存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代偿合同、居间合同等。
由于P2P贷款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其最大的便利在于当事人无需见面就可以实现交易。而一旦出现违约现象,第一个问题就是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翻遍关于p2p合同的效力问题,大家看到的答案都是国家认可电子合同的效力,因此,这些合同没有问题。但是结合到个案之时,还会如此简单吗?关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需要从合同主体、合同条款等来具体分析。而本文主要是从合同载体的角度来探索其法律效力问题。更通俗的说,在司法实践之中最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约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作为主要证据如何被法院予以采信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目前普遍的观点认为: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二、我国法律对电子合同的法律具体规定
1、我国《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电子合同系书面合同的一种特殊合同,在我国与纸张载体的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可知,国家认可电子签名的效力,其与手写签名的法律效力一样。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如果仅从合同载体上来看,电子合同在我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司法实践之中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
前文论证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说每一份电子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才符合要求。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一般司法实践之中将“电子数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予以采用;《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直接将“电子数据”单列一项作为证据之一。
结合到具体案例之上,探讨一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需要解决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也就是说,要解决是否是“原件”的问题。从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来看,可能存在两方面的争议,即:签名和合同内容是否存在篡改。
四、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签名问题
首先:签名问题直接关系到主体认定问题。所谓主体,即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由于在网络环境之中,当事人之间是无法进行面对面交流,并对其身份予以核定,因此,对于合同的当事人的真实性问题是证据效力认定的首要问题。
当前部分p2p网站对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进行身份核实,从而使得合同的主体身份存在重大风险。
其次:电子合同之中的签名的真实性问题。《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2011年2月开始实施的GB/T 25064-2010《信息安全技术,公匙基础设施,电子签名格式规范》规定了电子签名五种格式类型:基本电子签名(BES)、带时 间戳的电子签名(ES-T)、带完全验证数据的电子签名(ES-C)、带扩展的验证数据的电子签名(ES-X)、待归档时间戳的电子签名(ES-A)。由于基本电子签名没有对时间进行认证,其形成时间可能被篡改,因此,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法律认定上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名均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从而保证其有效性。
在实践操作之中,只有很少的平台利用第三方认证机构来确保证据的效力。很多合同仅是依靠借款人点击“确认”来进行合同签署。这样的合同在进行效力认定之时将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合同内容是否存在篡改
在向法院递交证据之时,一般均是提供纸质文件,即将电子数据变成可读的纸质文件,在进行证据的质证之时,证据提供者需要提供对应的“原件”进行双方质证。由于电子数据非常容易进行修改,难以固化,并且一般人员难以自行判断,因此,往往需要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对一项电子证据的鉴定也是存在一定的条件。通过有效的电子签名和认证的电子文件的鉴定是可行的,没有采取这些措施的电子文件往往难以进行有效鉴定,从而为证据的有效性认定带来极大的风险。
五、电子合同有效性和真实性的法律建议
(一) 技术措施 从前述分析可知,一项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合同必须经过有效的电子签名认定和合同内容的固化。在实践之中,采取技术措施是可以达到要求的。
1、 CA认证机构是用来证明签名者身份的第三方,这种第三方一般需要获得国家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才能提供认证服务。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主要用于网络身份认证和对电子数据进行数字签名,用于证明签名者的身份,使数字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在登录系统办理业务时,可使用证书登录,通过对数字证书的验证来识别其身份,以提高身份认证强度。各方当事人在线签订电子合同时,可使用代表各自身份的数字证书对合同进行电子签名。经过各方签名的电子合同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具备法律效力。
2、 CA认证,可以解决身份认证的问题,但不能电子合同形成的时间、内容的完整性及是否篡改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时间戳”认证。“时间戳”技术主要解决了在什么时间存在什么数据的问题,平台可以通过它为每个电子合同生成一个对应的“指纹”,如果有人想篡改数据,会因为指纹不同而无法得逞。可信时间戳服务需要保证时间的权威性和内容的完整性,在我国由我国唯一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时间溯源、同步和监测,并结合现代密码技术予以确证。而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目前我国唯一一家由国家授时中心作保障的可信时间戳签发服务公司。
通过有效的电子签名配合时间戳服务,能更好地支持数据的抗抵赖性,使得参与交易各方无法否认其行为的发生,包括身份认证、时间采集、内容固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能够证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解决签名问题和合同内容真实性问题。
(二) 技术措施的局限性 仅仅通过技术措施,虽然可以解决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之中往往存在立案难,认定时间长,鉴定费用高等实际问题,给诉讼的顺利进行带来较多问题。
1、 由于电子合同形成的纸质文件在提交法院之时,上面并没有当事人的具体签名,因此,立案庭在审查的时候,对于合同是否存在难以审查。因此,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管辖法院是否合适等均存在疑虑,因此,在立案之时就会增加难度。在实践之中,还需要与付款流程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一起构成一个初步的证据链,才可能获得立案。
2、 由于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数据格式,通过法官的眼睛对真实性予以判断,在当事人否认签名和内容篡改的情形之下,必须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才能认定,这必定会加大审判时间。另一方面,由于网贷之中,许多借款人是不出庭应诉的,一般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的,这可能导致一个审判流程长达半年到一年之久。另外,在缺席判决之中,审判人员往往对证据的审查非常严格,由于电子证据无法进行肉眼判断真实性,审判人员又缺乏技术知识,因此,很可能在缺席判决之中,均需要原告对此进行鉴定或者认证。
3、 鉴定或者认证是需要花费费用的,这些费用往往均需要出借人或者提供担保或者回购的原告进行预付,而贷款最终是否能够回收还是一个充满风险的问题。
(三) 线下措施 目前很多平台为了解决借款人的身份主体问题以及签名问题,往往是通过采取线下见面的方式进行确认的,这虽然增加了成本、延误了放款时间,但是却有效降低了放贷风险。目前,线下措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1、 平台工作人员直接签署合同。该种方式最为传统,但是由于网贷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如果集中在某个城市可能会比较容易,一旦业务拓展到全国,那么该种方式的成本将会很高,且不具备操作的可行性。另外,由于业务人员的收入与合同签署直接挂钩,因此,其在审查之时可能存在疏忽或者放水现象,以及为了怕麻烦而不面签的情形。
2、 平台工作人员加加盟的方式。这种方式是中心城市以平台工作人员为主,二三线城市以加盟为主的方式。对于加盟而言,限于加盟人员缺少基本的职业素养以及利益驱动因素,职业风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比平台工作人员的风险更高。
3、 借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主要是合同存储平台。当前这样的网站比较多,但是鱼龙混杂,且由于其是盈利机构,也具有一定风险性。
4、 与律师事务所合作,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文书的方式进行。由于律师事务所必须对见证文书承担责任,而律师本身具有较高的入行门槛,且律师事务所均是合伙制或者个人制,个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制度的设计使得律师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此,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其见证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见证文书也具有较强公信力,可以给投资者较强的信任。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风险防范
作者:朱以林来源:汉盛律师

P2P(即Peer-to-Peer 或Person-to-Person)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托于网络形成的新型民间借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