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某企业家甲自改革开放时从事电缆生意,成立了一家电缆制造公司,并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该公司到2005年已经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电缆制造商之一。然2007年甲意外身故,公司交由甲仅有的两个儿子乙、丙打理,但遗产未分割,公司股权也未变更至乙、丙名下。2009年,乙突遭车祸,留下一子丁和妻子戊,其中丁是乙的前妻所生,丁和戊素来不和,二人对继承产生重大争议。二人于是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丁、戊各应继承的股权比例产生重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继承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故本案属于转继承,丁和戊各继承乙原应继承甲的40%股权的一半,即20%。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认为乙在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已经取得了40%股权的相关权属。因此,该40%股权作为乙、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乙死亡后,应首先分割出戊的财产(即20%股权),余下的20%股权才作为遗产由丁、戊继承。故丁继承10%股权,戊获得30%股权。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涉及到《继承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适用的冲突问题。
二、构成冲突吗?
关于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完成前,部分继承人死亡的,该如何处理问题,《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只是由《继承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转继承制度,即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转继承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权,而并非遗产的所有权,故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亦只能继承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并非遗产所有权。
但是,随着《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关于遗产相关权属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对于在继承中的物权变动而言,《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甲死亡后,其继承人乙、丙即共同取得了80%股权,由于尚未分割,故乙丙系共同共有。只是该共同共有并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来看,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的是物权,并非单纯的继承权。这就与《继承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立法基础明显不同,二者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该如何适用?
关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之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根据法理学的通说,在我国,司法解释仍被归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具备法律效力。《物权法》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二者如构成冲突,该如何适用法律?
对于法律适用冲突,《立法法》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继承法解释》制定于1985年,而《物权法》施行于2008年,故《继承法解释》系旧法,《物权法》是新法。同时,对于继承所涉及的物权问题,《物权法》是一般法,而《继承法解释》是特别法。对于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之间的冲突,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笔者的倾向性意见
从理论上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身份灭失,不可能再对遗产享有任何权利。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只有到遗产分割完毕后才取得遗产的相关权属,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完毕前,遗产属于无主物,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故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权;遗产分割完毕后,各继承人对分得的遗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才是合理的安排。这也恰恰说明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合理性。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继承的标的也不复存在。
此外,这种处理相比较而言,也符合中国社会家庭经济利益与情感的平衡。在这种处理模式下,转继承人的配偶获得了更多的遗产,其他继承人则相应减少。这种方式,看似过多保护了配偶的权利,但实际上,配偶作为转继承人的共同生活人,为家庭和子女付出了更多地心血,转继承人获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付出是相符的,没有显失公平。
由于《继承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成文的法律规定很少,法学界对继承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随着改革开放后法学研究和教育的飞速发展,一大批法律法规得以制定、颁布,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很深入,尤其是《物权法》的制定,对物权的相关认识达到一个高峰。
当然,对于转继承如何适用,未来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解释。
从一则案例看转继承的法律适用冲突
作者:魏娟 张良来源:策略律师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某企业家甲自改革开放时从事电缆生意,成立了一家电缆制造公司,并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该公司到2005年已经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电缆制造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