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后,是否还有“后悔药”?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沈某于2020年4月12日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金属制品公司未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2日,沈某在工作中受伤。

基本案情
沈某于2020年4月12日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金属制品公司未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2日,沈某在工作中受伤。金属制品公司即与沈某达成《工伤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向沈某一次性给付工伤保险待遇30000元后,双方在劳动及民事权益方面不再有任何争议或纠纷。此后,沈某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
沈某认为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差距过大,要求金属制品公司依法给付;金属制品公司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双方之间再无纠葛。经劳动仲裁,金属制品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立法蕴含着国家对工伤职工健康权的关切与保护,虽然法律未禁止就工伤赔偿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不宜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本案《工伤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仅为沈某依法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的40%,显失公平,不宜执行,遂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给付沈某相关差额。金属制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诉请给付与法定标准之间差额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兼具社会法与私法属性,应当按照民法着重审查当事人就工伤赔偿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按照劳动法衡量具体赔偿数额是否明显低于法律法规明确的给付标准,以正确判断工伤赔偿协议效力。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在没有证据表明劳动者对法定赔偿标准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之下,不宜径行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有效,防止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落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案说法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发生工伤事故时通过协商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私了”是常见方式。于用人单位而言此种方式能够压低赔偿金额、减少负面影响,而劳动者能够省去法定流程的等待尽快拿到赔偿。但看似双赢的局面下也并不意味着全无风险。正如本案所示,部分签署了工伤赔偿协议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款之后仍会寻求法律途径主张撤销工伤赔偿协议,要求用人单位向自己支付法定工伤待遇与协议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
就如何确保工伤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文对以下两类常见情形进行分析,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双方在签署工伤赔偿协议时劳动者尚未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工伤赔偿金数额的预估难免会有偏差。虽然在工伤争议中如何具体衡量赔偿数额的公平性,劳动法上未有明确规定,但工伤赔偿协议本质上仍是合同,《民法典》第六条对公平原则的规定成为了对工伤赔偿协议效力认定处理的有力依据。
本案虽然是由工伤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但从审理过程中法院的观点可以看出,对争议焦点的认定实质上更像一个民事纠纷。那么如果以合同的视角审视《工伤赔偿协议》,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明确,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民法规则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职工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达不到70%的,在民法视角审视已是明显不合理,举重以明轻,在劳动法上显已有失公平,此时,劳动者可以工伤赔偿协议具备可撤销的条件为由依法行使撤销权。劳动仲裁或法院经审理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的,则会裁决撤销工伤赔偿协议,责令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的工伤待遇。
另,如果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尚无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到劳动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及能力难以知晓真实的伤残情况,进而更易认定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因此从用工管理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直接采用此种方式与工伤员工进行和解,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二)双方在签署工伤赔偿协议时劳动者已经知晓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情形
在已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前提下,一般可以认为劳动者能够对自身的伤势情况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另一方面,如果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已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此种情况下,即使出现前述的显失公平情形,审判机关也会更加慎重地认定工伤赔偿协议的合法性。因为劳动者在得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后,主观上已经具备知晓可获得的工伤赔偿待遇的预期。在此基础上,如果劳动者仍然选择与用人单位签署工伤赔偿协议的,可视为其充分知晓协议签署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即使金额偏低,也应当视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做出了让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工伤赔偿协议金额远低于法定数额,出于工伤赔偿的人身性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法院还是会考虑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间的差额,认定构成“显失公平”情形,进而撤销或变更工伤赔偿协议。
综上,为避免事后产生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已出、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等事实基础清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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