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警示——违规案例整理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概述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1],截至2016年9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28286.19亿元,较年初增长14.75%,其中银行存款22961.36亿元,占比17.90%;债券43434.
概述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1],截至2016年9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28286.19亿元,较年初增长14.75%,其中银行存款22961.36亿元,占比17.90%;债券43434.98亿元,占比33.86%;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8281.82亿元,占比14.25%;其他投资43608.03亿元,占比33.99%。保险资金运用不仅是保险公司维持其偿付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影响我国资本市场走向的关键力量。
然而,目前业界对监管政策认识仍不充分,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为此,我们整理了截至2016年11月11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不规范操作的行政处罚的重要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总结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要点,供大家参考。

违规行为

处罚对象

处罚内容

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增加股票投资

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10万元

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A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警告

违规购买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运营资金数额巨大

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20万元,限制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6个月

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未向保监会提出申请

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10万元,限制偏股型基金投资业务3个月

D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10万元,限制偏股型基金投资业务3个月

提供虚假报告和报表、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司章程、未经批准擅自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运用资金、违反规定异地展业

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对该公司违反保监会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兼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Z

警告

违反规定运用资金投资设立Z物业、收购其股权,部分资产、负债、薪酬、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部分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Z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罚款71万元

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投资理财的行为

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30万元人民币,并限制其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6个月

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付永进

罚款10万元

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K、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Z

撤销任职资格

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邹东军

警告、罚款5万元人民币

运用保险资金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管理职责

P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罚款10万元

P资产董事长C

警告并罚款1万元

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

T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40万元

T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郭自光

警告并罚款9万元

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T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10万元

T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德、总裁郭自光、高建国

警告并罚款1万元

违规运用保险资金

R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30万元,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

R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C

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R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W有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R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信用部负责人胡全学

警告并罚款1万元

R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

警告并罚款1万元

虚增公司偿付能力的行为

R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50万元

R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C、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W有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注:上表中部分案例不属于公开信息,故不在后文进行详细披露。
股票投资
J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第4季度和2009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增加股票投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零五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给予J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J资产管理部总经理X和对上述违规投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增持股票,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其他要求,降低股票投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时的偿付能力要求为: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直接从事股票投资;并且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案中,J于2008年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已不足以满足增加股票投资的条件,仍然继续增加股票投资,不符合从事股票投资的条件,也并非稳健运用资金,因此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
债券投资
案例1: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购买11只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运用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Y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限制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6个月(现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只准卖出,不准买入)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级别;(二)提供明确的偿债计划和担保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债券的要求为:一、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二、保险机构可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权需符合发行人、担保人以及偿债计划、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条件。
而本案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购买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因此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
案例2:
2011年12月,P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P资产”)发起设立某债权投资计划,先后分两期募集资金50亿元进行定向投资。2011年12月12日,P资产向保监会报送项目备案报告。检查发现,P资产在项目管理上未谨慎处理相关投资计划事务。一是P资产称市场谈判因素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率发生变更,但保监会检查未发现投资收益率变更的任何内部审批文件。二是内部文件记载的核心投资要素与备案文件和相关合同的内容多处不一致。备案后内部文件记载的投资收益率与备案文件记载的投资收益率不一致,内部文件记载的相关费用率与债权计划募集说明书和相关合同记载的费用率不一致。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制定。2006年,保监会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计划的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P资产的上述行为,反映出其在运用保险资金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管理职责,违反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保险法》规定的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C,曾任P资产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清楚知悉相关情况但未尽到审慎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债权计划备案材料、发行情况报告、募集说明书、公司内部工作签报及工作邮件、议案申报表、投管会秘书处初审意见、债权计划相关合同和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和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P资产、C提出陈述申辩,申辩意见认为公司确实存在内部文件记载的核心投资要素与备案文件、有关合同内容等不一致的情况,但处罚过严,请求免于处罚。
保监会对P资产、C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存在也无异议。根据《保险法》和保监会相关规定,P资产的有关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因此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是,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对P资产、C适当从轻处罚。
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P资产未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构成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监会决定对P资产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决定对C警告并罚款1万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且用途符合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而本案中,P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管理上未谨慎处理相关投资计划事务,在保监会审核的文件中存在缺漏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况,并没有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因此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
境外投资
2007年9月,D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向保监会提出申请,交付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申购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其中中签3,071,342.12份,共支付资金3,098,979.25元。2008年6月,D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每份0.807元的价格将基金全部赎回,净收回资金2,466,180.22元。
D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未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D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限制偏股型基金投资业务3个月(自下发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D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偏股型基金账户,只准卖出,不准买进)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而该案中,D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未向保监会提出申请,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
股权投资类
案例1:
2010年6月至9月,保监会对Z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Z集团)进行了综合性现场检查。经查,2007年至2009年,Z集团存在以下行为:违反规定运用资金投资设立Z物业、收购其股权,部分资产、负债、薪酬、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部分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Z集团提出2007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与管理行为已经超过两年处罚时效,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是理解差异的问题等申辩意见。
保监会认为,Z集团于2008年10月向保监会报送反映有准备金数据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Z集团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状态,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时效;Z集团于2010年5月13日向保监会报送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该报告存在与报告时点事实不符的内容,并非是理解差异的问题。综上,Z集团申辩理由不成立。
Z集团违反规定运用资金投资设立Z物业,收购其股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Z集团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Z集团部分资产、负债、薪酬、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Z集团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Z集团2007年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Z集团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Z集团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Z集团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Z集团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Z集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参加保监罚[2011]4号文)
法律依据
《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五)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八)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
《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保险法》(2002年)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六条: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后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规定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分公司报告任职。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三十条: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一)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三)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四)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五)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跨地区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向离任地派出机构报告免职时,同时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去向。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且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而该案中,Z集团违反规定运用资金投资设立Z物业、收购其股权;部分资产、负债、薪酬、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部分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
案例2:
2012年11月,R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R人寿)与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该公司转让的东方道迩、西凤酒、华清农业3家企业股权。上述投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受让的企业股权不符合保险资金允许投资的企业股权范围,且未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告,违反了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C,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W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会对R人寿、W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R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监会决定对R人寿罚款30万元,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保监会决定给予C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对W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万文俊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H警告并罚款1万元。(参加保监罚〔2015〕12号文)
法律依据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七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运用资金符合相关途径,并且遵循安全原则;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保监会报告、备案。
而该案中,不仅投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受让的企业股权不符合保险资金允许投资的企业股权范围,且未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告,因此,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
其他
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14日,保监会对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综合性检查。经查明,2006年至2008年,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报告和报表、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司章程、未经批准擅自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运用资金、违反规定异地展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认为,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报告和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保险公司相关报表、文件和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异地展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二)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3%;(三)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六条: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后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规定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分公司报告任职。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三十条: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使用证券交易账户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设的所有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须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五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九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保监会要求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修改公司章程、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运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而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报告和报表、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司章程、未经批准擅自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运用资金、违反规定异地展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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