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不经营且股东关系破裂,为何还不能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应同时满足各项强制解散事由,如果公司存续还有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追索公司利益损失的价值与必要性,则应当认定公司存续无害于公司股东利益,股东应先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经营困难与股东僵局问题,而不应直接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被吊销执照未清算,债权人请求股东连带清偿,法院判决已过诉讼时效--律师支招,保障债权实现!
债权人因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毁损、灭失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如果法院经强制执行债务人后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则应认定债权人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受侵害,请求清算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不应等到强制清算不能的裁定出具之日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非公司股东,为何被判决承担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公司股东组成。此外,公司股东也有权指定其他第三人代为处理清算及注销事宜。接受公司股东委托、且在清算报告上作为清算人进行签字确认的第三人,以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为由抗辩其不具有清算组成员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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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合并不予清算而后迅速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违反合并法定程序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精选案例合辑之“解散清算”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五年不经营且股东关系破裂,为何还不能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