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应广大客户要求,现就要点梳理如下。
一、规范主体
《指引》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
二、投资者分类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1.专业投资者
| 金融机构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 金融理财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 公益基金与合格投资者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2.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人为普通投资者(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三、差别适当性义务(普通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 金融机构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 金融理财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 公益基金与合格投资者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四、投资者类型转化
1.专业投资者转为普通投资者
告知转化决定————转化资格核查————告知核查结果
2.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
提出转化申请——转化资格核查——补充信息、测试——告知决定与理由
五、基金募集机构配套工作
1.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
2.审慎调查:基金募集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对彼此均应审慎调查
3.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机制,并建立档案管理机制
4.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
5.建立完备的投资者投诉处理体系
6.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7.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8.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程序、数据库
9.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可外包)
10.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
11.改善募集、投资者管理系统(6个月过渡期)
12.根据法律法规及自身情况完善《指引》6类附表
六、新老划断安排
1.自《指引》实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按《办法》要求执行。
2.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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