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VS真协议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谈到“假离婚”,不得不让人想起前阵子热播的电视剧《安家》。这部电视剧围绕房子作为切入点,一上映就引发了大家的热议。其中有一段剧情是张乘乘与徐文昌夫妻俩,为了规避限制购房政策而假离婚的情节。

谈到“假离婚”,不得不让人想起前阵子热播的电视剧《安家》。这部电视剧围绕房子作为切入点,一上映就引发了大家的热议。其中有一段剧情是张乘乘与徐文昌夫妻俩,为了规避限制购房政策而假离婚的情节。离婚后,张乘乘“出轨”被徐文昌抓到,假离婚遇到了“真出轨”,“安家”的粉丝们对于徐文昌是否能再夺回属于自己的房子着急。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也是以“假离婚”来规避国家的购房政策的,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房产都归属对方所有,那对毫无保留的一方来讲,会有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因双方同谋或者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同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真实案例:
樱花女士与黑池先生于201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婚前黑池先生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购买了两部车辆。2018年3月双方至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黑池先生抚养,所有的房子和财产都归黑池先生所有,樱花女士等于是净身出户了。当然,双方是假离婚,目的是为了用樱花女士的名义另行购买房产。办理完离婚手续后,黑池先生一直拖延为樱花女士购买房产,后又产生其他分歧,终致双方感情彻底生变,无法继续生活。于是樱花女士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法院对双方的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本案中,因樱花女士未能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最终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假离婚后,又不复婚了,还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吗?”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大数据

本律师通过案件检索系统发现,离婚后要求撤销协议并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的案件可以看出,从2017年至2019年,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所做出的判决,类似案件是呈现上升趋势的。但因原告收集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证据的难度很大,法院通常会以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归纳总结:
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只要是双方协商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已解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是真离婚。
最后,马律师想说的是:
多少人嘴巴里的爱,都暗藏着锋利,哪有什么“假离婚”,只能看见“真协议”。夫妻一场,婚姻易变,只有保护好自己,才有可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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