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 2015年房产开发商A与施工企业B签订《某某项目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900万元,施工期限:两年。施工过程中,开发商A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纠纷,造成工程停工,工程款未支付。

案例
2015年房产开发商A与施工企业B签订《某某项目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900万元,施工期限:两年。施工过程中,开发商A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纠纷,造成工程停工,工程款未支付。至今,该工程未竣工验收。此后,开发商与施工企业、贷款银行产生大量争议纠纷,现银行行使抵押权查封该在建工程,且进入拍卖程序。开发商A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除在建工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作为施工企业B公司应当如何追索工程价款?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建议施工企业B公司应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诉请开发商A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结合案例、根据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分析一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合同法》28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给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及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17至23条均作出了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受偿。”
二、哪些主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B公司是否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从而排除了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劳务分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利。因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不属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均属于分包人,不直接与发包人成立合同关系,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转包、违法分包被法律所禁止,合法的分包人都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赋予转包、违法分包人优先受偿权,违背基本的法理与逻辑,同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中B公司与开放商A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其为合法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B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否具有时效性?
2002年《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9年《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期限为六个月,为不变期间。
“应付工程款之日”需要法官根据具体实际案件做客观判断。
首先,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其次,在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再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工程质量合格的,如果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该协议书约定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如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应以起诉或仲裁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最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8条的规定,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2)工程没有交付,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3)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
案例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故应当以一审B公司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自此日起六个月内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四、工程未竣工验收是否影响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是否竣工验收,并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含哪些?
2002年《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019年《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建部发布的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3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 44号)第一条第一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工程价款中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不包含利息和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故B公司在主张权利时,注意范围要求。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低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数量激增,建议施工企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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