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因降水产生费用由哪些部分构成?该项费用是否包含在工程款中?应当由谁承担?
本文将通过对近期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回顾、总结和整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解答。为使得所阐述内容更形象、通俗易懂,本文主要通过法院案例予以佐证、释明。
探讨
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费用组成分类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如下划分方式:
第一,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第二,按照工程造价划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降水费的概念与构成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要求缴纳的水资源费。
即,首先,在进行基坑施工时,为将开挖基坑中的地下水位降到基坑以下,防止因地下水位渗出对施工产生不利影响,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含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等。
其次,因对地下水位进行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及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水利局或其他水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需要缴纳一定的水资源费。
降水费的归属种类
根据《建筑施工定额标准》第11项规定,“施工措施费”中包括施工排水、降水费、未完成工程保护费。
因此,施工排水降水费属于措施费。
通过下述几个案例来看部分地区的法院对此具体的阐述:
案例一
临沂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例二
李某某、合水县某行政村与合水县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
银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青山、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四
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五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六
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结合上述案例及分析,我们看出,施工排水降水费属于措施费。
在实践中,措施项目费通常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而
通用措施项目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夜间施工;
3.二次搬运;
4.冬雨季施工;
5.大型机械设备出厂及安拆;
6.施工排水;
7.施工降水;
8.地下、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降水费用的承担
第一,施工技术措施费一般与单价措施费对应,是按照招标清单特征描述及工程量进行报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中:4.3.2计量规范将措施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总价项目”,即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临设等;另一类为“单价项目”,即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基础材料、降水工程等,可以“量”计价,便于确定和调整。
第二,根据住建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措施费,系“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该费用系发生的非实体项目费用,但系工程量清单重要组成之一。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三,在工程施工中,清单计价措施费中的施工排水降水费应根据当地(工程地点)地质、地下水位的情况,由施工单位编制排水施工方案,经建设方审核批准后,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其排水费用。
因此,施工期间产生的该费用并无一定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由谁承担,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包含在工程价款中。
案例七
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天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例八
王某某、山东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例九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叶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十
西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作为措施费的施工降水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承担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因降水产生费用由哪些部分构成?该项费用是否包含在工程款中?应当由谁承担?
本文将通过对近期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回顾、总结和整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解答。为使得所阐述内容更形象、通俗易懂,本文主要通过法院案例予以佐证、释明。
探讨
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费用组成分类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如下划分方式:
第一,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第二,按照工程造价划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降水费的概念与构成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要求缴纳的水资源费。
即,首先,在进行基坑施工时,为将开挖基坑中的地下水位降到基坑以下,防止因地下水位渗出对施工产生不利影响,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含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等。
其次,因对地下水位进行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及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水利局或其他水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需要缴纳一定的水资源费。
降水费的归属种类
根据《建筑施工定额标准》第11项规定,“施工措施费”中包括施工排水、降水费、未完成工程保护费。
因此,施工排水降水费属于措施费。
通过下述几个案例来看部分地区的法院对此具体的阐述:
案例一
临沂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 法院 | 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再审 | 案号 | (2021)鲁民申3580号 |
| 裁判 日期 | 2021-7-2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措施费包括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施工排水、 降水费等费用。 | ||
| 裁判 原文 | 其次, 关于措施费问题,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施工排水、 降水费等费用,在案涉双方未对措施费的计算是否应扣除甲方供材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原审依据鉴定人员的说明即采取扣除甲方供材的方式对措施费进行计算应属不当。 | ||
案例二
李某某、合水县某行政村与合水县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 法院 | 甘肃省 高级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二审 | 案号 | (2019)甘民终666号 |
| 裁判 日期 | 2019-12-26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建筑施工定额标准》第11项规定: “施工措施费”中包括施工排水、降水费。 | ||
| 裁判 原文 | 4、李某某申请中提到雨季施工中的返工问题 (7张工程签证单中的3张签证单,编号:2013001号、2013002号、2013003号,即鉴定中第5、10、11项的内容),在财政局的《预(决)算书》中已有“施工措施费”,按照《建筑施工定额标准》第11项的规定, “施工措施费”中包括施工排水、降水费、未完成工程保护费,不存在由政府承担费用的问题; 5、李某某所主张的主。 | ||
案例三
银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青山、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二审 | 案号 | (2018)宁民终164号 |
| 裁判 日期 | 2018-11-29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措施费包括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完成工程施工所必要的费用。 | ||
| 裁判 原文 | 对不可确定工程造价,针对鉴定意见所载具体内容,分析认定如下: (1)措施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 等, 是为完成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友厦某公司与郝某某签订的《宁安宜居住宅工程施工协议》无不计付措施费的约定,故该费用81386.42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 ||
案例四
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 法院 |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再审 | 案号 | (2017)苏民再终140号 |
| 裁判 日期 | 2018-9-5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措施费包括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完成工程施工所必要的费用。 | ||
| 裁判 原文 | 合同价款及调整方法:工程量按照施工图图示工程量加每次变更部分工程量,取费标准执行: 定额采用江苏省2004年版,人工工资单价执行苏建价[2006]276号文。 其他费用 (包括施工方案中涉及调整工程造价的部分)均应在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经济确认,否则决算时不予考虑。 ① 措施项目费计算标准:D、混凝土、钢筋砼、模版及支架、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签证按规定应予计价的按规定计算。 ②其他项目费:A、总包服务配合费除塑钢窗支付3%外,其他不予计取。发包人提供材料按预算价进入工程造价,并计取措施费及规费后,按该材料进入单价 (扣除保管费)退出。 工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暂不列入预算,决算时统一考虑,多层让利工程造价的5% (不含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及发包人认价的材料,以及不包括甲方指定分包并认价的部分)。 | ||
案例五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二审 | 案号 | (2015)浙杭民终字第1237号 |
| 裁判 日期 | 2018-9-5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的规定,措施费包括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完成工程施工所必要的费用。 | ||
| 裁判 原文 | 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措施费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 | ||
案例六
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二审 | 案号 | (2019)粤03民终22278号 |
| 裁判 日期 | 2019-12-21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工程费用包含了建安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费用,而 措施费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降水费。 | ||
| 裁判 原文 | 一审庭审中,X宝鉴定公司评估人员陆X菘出庭接受质询,其确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中第3.6.1项目属于后期养护不当造成的之外,其他项目 (即前述查明的第1至5项地面、墙面、裱糊、给排水及电气工程)为原始装修质量问题。 对于原始质量问题部分与后期养护不当部分的修复造价能否分开核算问题,X宝鉴定公司在庭审后书面回复称: 工程费用由建安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费用组成 ,其中建安费用按其造价形成划由分部分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构成; 其中措施费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其费用属于完成实体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故其费用属于建安工程费用重要的组成部分,单项修复工程计价中不能单独分离。 | ||
结合上述案例及分析,我们看出,施工排水降水费属于措施费。
在实践中,措施项目费通常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而
通用措施项目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夜间施工;
3.二次搬运;
4.冬雨季施工;
5.大型机械设备出厂及安拆;
6.施工排水;
7.施工降水;
8.地下、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降水费用的承担
第一,施工技术措施费一般与单价措施费对应,是按照招标清单特征描述及工程量进行报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中:4.3.2计量规范将措施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总价项目”,即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临设等;另一类为“单价项目”,即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基础材料、降水工程等,可以“量”计价,便于确定和调整。
第二,根据住建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措施费,系“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该费用系发生的非实体项目费用,但系工程量清单重要组成之一。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三,在工程施工中,清单计价措施费中的施工排水降水费应根据当地(工程地点)地质、地下水位的情况,由施工单位编制排水施工方案,经建设方审核批准后,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其排水费用。
因此,施工期间产生的该费用并无一定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由谁承担,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包含在工程价款中。
案例七
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天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再审 | 案号 | (2021)最高法民申4399号 |
| 裁判 日期 | 2021-11-16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施工降水属于当事人双方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如合同内已经约定,应当计入工程价款;因此, 施工降水产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有效组成部分。 | ||
| 裁判 原文 | 原审查明,案涉 《承包协议》第一条第3项工程内容中约定的前期施工包括有降水、打防护桩、开挖基坑等,某建设集团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施工工程签证单予以佐证,原审据此认定基坑开挖属于海天建设集团公司的前期施工范围,且案涉《成州商贸大厦支护桩工程结算及说明》中并未就此项费用实际结算,因此该部分费用应计入工程款,并无不当。 | ||
案例八
王某某、山东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再审 | 案号 | (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 |
| 裁判 日期 | 2021-11-10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施工降水属于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将该部分工作另行计算费用,则不予支持。 | ||
| 裁判 原文 | (四)关于降水费的问题。《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中未约定降水费用需单独计算并由山东黄河公司承担。 招标清单挖土说明地下水位线在0.4米-0.6米处,施工蓝图注明在0-180米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说明降水施工属于既定的施工内容,降水费用应当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虽然案涉工程联系单中附表5有11号关于降水费的变更令,但工程联系单附表2工程量计量单载明酒泉经投公司对工程量的意见为“按招投标补遗文件执行,不予认可”。 王某某在原审中提交的11号工程签证单是以山东某公司的名义上报酒泉经投公司,酒泉某公司未签章认可。 因此,11号工程签证单和11号变更令仅能证明王某某施工了降水工程,不能证明山东黄河公司及酒泉经投公司已同意将该部分费用另行计入工程造价。王某某的该项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 ||
案例九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叶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再审 | 案号 | (2014)民提字第12号 |
| 裁判 日期 | 2015-12-31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施工降水属于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如合同内已经约定,应当计入工程价款;因此, 施工降水产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有效组成部分。 | ||
| 裁判 原文 | 关于技术措施费的问题。叶某某等人主张技术措施费应计取的主要理由是其在施工过程中做过基坑边栏杆维护及降水工作。但是,在卓尔鉴定中心对一、二审法院的回复中已经明确表明,鉴定意见已经 综合考虑了叶某某等人施工设计的技术措施费,在工程签证和综合单价中已经考虑进去,体现在总体结算中,因此无需调整。由于鉴定意见已经将技术措施费纳入到工程款的总体结算中,因此,叶某某等人要求另行计算技术措施费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 ||
案例十
西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 法院 | 西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审理 程序 | 二审 | 案号 | (2019)藏民终42号 |
| 裁判 日期 | 2021-7-2 | 效力 | 生效 |
| 裁判 要旨 | 双方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已经明确费用组成部分的,“ 包办理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的各项法定手续并交纳各种费用”的承包方式,应该由承包单位某某公司承担。 | ||
| 裁判 原文 | 关于降水工程产生的水资源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某某公司主张按照行业惯例水资源费用都是由建设单位承担,事实上,也是某某公司缴付的,原判认定由某某公司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认为原判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在案涉降水工程《拉萨某某城项目降水工程合同》第3条承包方式中明确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包施工、(包工、包料、包机械)、保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工完场清、包建工保险、包工具用具、包各种管理费、包税金、包办理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的各项法定手续并交纳各种费用的方式承包。”。 水资源费用主要是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既然该笔费用属于政府主管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合同双方又约定了“ 包办理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的各项法定手续并交纳各种费用”的承包方式,应该由承包单位某某公司承担。 其次,水资源费用在财务管理中属于生产成本科目,既然是生产成本,也应当归于总承包款5500000元范围内。 再次,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水资源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某某公司主张按照行业惯例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未举证证明有此行业惯例,即便行业惯例确实如此,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行业惯例做法其效力也不能优于当事人合同约定。 故某某公司抗辩意见不能被采信,原审对该事实认定正确。 | ||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作为措施费的施工降水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承担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