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法、最高检2024年8月19日公布、2024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因总共十三条,以下简称《洗钱解释十三条》),其层级位阶系司法解释。与最高法2009年11月4日公布、2009年11月1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以下简称2009年《洗钱解释》)效力层级一致(现已于8月20日起失效),但效力高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并施行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41号)(以下简称2020年《洗钱意见》)。2020年《洗钱意见》以“法发”而非“法释”发文,系解释性质的司法文件,本质上是仅可及于“两院一部”的内部管理与制度效力,系规范性文件形式。
需要补充的是,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裁判引用上存在本质区别。2009年10月26日公布、2009年11月4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以下简称《裁判文书引用规定》)第三条规定,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也即,根据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引用规定》:一是,有且仅有法律、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可以得到裁判结果依据意义上的援引;二是,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则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时的援引。
以下我将结合刑法法条,两个司法解释,一个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洗钱犯罪相关刑法理论及学说,对最新的《洗钱解释十三条》进行全解析。
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本条为“自洗钱”罪状及定罪规定。自洗钱形式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入罪以来,仅以法条删除“明知”“协助”及调整立法语序为限对立法进行修改。2020年《洗钱意见》并未也不可能对该问题展开具体回应。“明知”删除究竟是为了自洗钱入罪迫不得已的“同义反复”式修剪,还是对于主观证明的标准有所降低,抑或是二者兼有之?理论与实务界进行了长达近四年的争议。本条至少回应和确认了以下三条认识:
一是,自洗钱具有自立、独有的法益保护及罪状逻辑,掩饰、隐瞒本人七种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可以径直评价为洗钱犯罪;
二是,自洗钱与他洗钱之所以由同一条文所规制,原因在于:本质上,自洗钱仍然是在“掩饰和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对于上游犯罪(即使是自己行为的犯罪)仍然系明知七类犯罪所得及收益,只不过是自己(而非上游他人)在行为,不用具体阐明或单独明确是否为“前提性明知”。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对自洗钱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查和司法认定,实质上也就是揭示本犯的主观认识的过程。〔1〕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洗钱在实体构成要件上不需要具备明知等要件;
三是,自洗钱确实不再纠缠于明知、知道、应当知道、可能知道等主观证明形态的难题。在证明标准的层面,自洗钱不存在、不需要对行为人主观认识进行证明。
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本条是他洗钱的主观要件标准及罪状形态。进一步强化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立法语序调整的正当性,但出现在原洗钱罪旧法条中的“明知”构成要件要素在本条解释中实质性重现,再一次证明或明确了:洗钱罪删除“明知”并非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摒除,而是为了统揽自洗、他洗的表述融贯而不得已的做法。他洗钱仍然必须具备“明知”要件,方可构成洗钱罪,“明知”删除既不代表要件缺失,也不代表证明标准降低。
但本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效力确认了明知的程度性认定规则,即“可能性明知”及其以上即可。其直接采用了2020年《洗钱意见》第二点“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中第8条的规定,即:主观上认识到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中:“知道”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了解其所掩饰、隐瞒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知道”是指结合查证的主、客观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了解其所掩饰、隐瞒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学界长期以来对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明知”混用诟病颇多,特别是在一些具有超过的主观要素明知中,如洗钱罪。一般来说,明知认定的主要分类为:确定说、可能说,知道与应当知道说,充足理由怀疑说等。〔2〕先前的一些指导性案例及本条均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说,即一种确定性认识与可能性认识。〔3〕也就是说,本条虽然重新捍卫了他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实体与证明的核心重要性,但首次以重量级规范的形式“说破点穿”了可能性明知的认定符合性。这是一种实践证明技术的调整,将实质上降低或简化某种明知的审查认定和指控证明难题。〔4〕另外,为第三条中具体解释和细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明过程和规则扫清了道路,使要件、证明及形式判准三者更加融贯。应当说本条是第一次扯开洗钱罪明知推定的“遮羞布”,拥抱了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洗钱规制世界标准,同时也促进了国家金融安全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某些技术性实现。
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律师解析
本条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般判定或认定标准。《洗钱解释十三条》与2009年《洗钱解释》、2020年《洗钱意见》均对该部分有重点规制。以下是对比:
以上,自2009年至2024年,洗钱罪主观认知证明的一般判定或认定标准呈现出逐步扩张、细化,至2020年意见达到巅峰后,最新解释又有所择别的过程。《洗钱解释十三条》中主要删去了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交往情况、了解程度、信任程度等过于细化的表述,未强调“身份背景”的核心重要性,但在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处直接点明了“同案人指证”的形态。一是相对其他表述更加简便易懂;二是充分调研后归纳了实践中绝大多数无行为人口供但通过主观推定的同案指供认定方式。例如乐山洗钱抗诉案。〔5〕同时,该条一脉相承地确认了概括明知的规则(是否明知七种上游犯罪中具体某一类不影响定罪,但超出七类犯罪事实性明知层面,则可能不构成洗钱罪而构成他罪如掩隐罪),确认了反证规则,确立了“可反驳的事实推定”模式。〔6〕应当知道、可能性明知实质上是一种推定,有推定必有反推定,即允许反证并排除。
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律师解析
本条为重要的量刑标准规定。洗钱罪共两档,即五年以下及五至十年,其中五至十年的升档量刑必须以“情节严重”为基础。至《洗钱解释十三条》,一直无统一、量化的情节严重标准,导致诸多洗钱罪定罪量刑不可避免地受到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冲击和挑战。没有量化规定,如何情节严重,如何升档,如何使人信服?升档标准多年来一直“藏匿”于各省量刑标准中,如四川省。根据2002年5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二十一、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洗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洗钱的;
(3)洗钱行为引起新的严重犯罪的;
(4)洗钱行为影响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的。
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看出,不论是时间、金额、层级等均不符合当前认定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客观实际。多年来的实际定罪量刑标准已与司法实践案情严重脱钩。2020年《洗钱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初次尝试,采用了“数额+数额叠加情节”的双重升档标准。即10万元以上(数额)直接达“情节严重”标准,或5万元以上、叠加“多次”“二次刑罚”“拒不交代”“重大损失后果”等择一的情节要素(数额叠加情节)达“情节严重”标准。
本条改变了数额及认定标准,统一采用“数额叠加情节”的标准认定。即500万元以上(数额)且叠加“多次”“拒不配合”“损失250万元”“其他”等四情节要素(数额叠加情节)之一即达“情节严重”标准,应当升档量刑。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律师解析
本条为洗钱罪法条行为罪状中第(五)项兜底情况的细化。共六项行为模式加一项再次兜底,总结“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条主要是总结了实践中相关案例的行为方式,回应了FATF对我国多轮的互评估及反洗钱合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第六项中,明确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洗钱方式。这既是指导性案例的总结与提升(如第3号“陈某枝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7〕),也是近年来积极应对虚拟资产风险挑战的某种成果。〔8〕
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本条为竞合处断规则的规定。同样对比一下三个规范:
三个规范的区别在于,《洗钱解释十三条》与2009年《洗钱解释》在洗钱罪与掩隐罪两罪竞合处断规则上截然不同;2020年《洗钱意见》没有触及以上两罪竞合的情况;三个规范均对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竞合情况下作择一重处理;《洗钱解释十三条》在竞合择一重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罪。
以上变化有着深刻的原因。三个规范至少需要回应或厘清两个理论问题:一是,洗钱罪与掩隐罪究竟是何关系?二是,“择一重”或“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究竟意味着什么?
按照本条的规定,当洗钱罪与掩隐罪竞合时,适用洗钱罪;当洗钱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竞合时,择一重。则比较肯定的是,解释者认为洗钱罪与掩隐罪系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关系。2020年《洗钱意见》虽未明确指出洗钱、掩隐两罪处理规则,但率先规定了原则,即“优先适用洗钱罪”。其第4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传统的窝藏犯罪和普通的洗钱犯罪,洗钱罪是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严重犯罪而为其洗钱的行为所作的特别规定。同时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优先适用第一百九十一条特别规定。”
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通常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想象竞合的条件下,如洗钱罪与其他非掩隐罪的关联罪名时,择一重罪处断。但问题在于,洗钱罪若有与掩隐罪法条竞合,应属有交叉关系的竞合。例如,在掩隐罪中,目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还未修改之前,没有对应于“自洗钱”的“自掩隐”一说,即严格来说,洗钱罪仅在“他洗钱”部分与掩隐罪可能形成完整的全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包容竞合);在“自洗钱”部分,则不存在具备普通上游犯罪帮助掩饰、隐瞒的“洗钱-掩隐”竞合体系。因此,本条规定是否会促使或造就掩隐罪中“自掩隐”的最终修改,还是维持传统刑法理论中事后不可罚的原则,值得观察。
同时,也有论者认为,两罪不仅在上游犯罪的罪名上有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行为方式上也存在差异。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所谓的“化学意义”上发生变化,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例如将“赃款”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掩隐罪则涉及“物理意义”上的变化,例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等。〔9〕学界针对该问题则讨论得更为激烈,即针对自洗钱入罪以及如何安置、容纳自洗钱对于传统赃物型犯罪中刑法理论的挑战,对于洗钱罪中的不法判断提出了不法实质论、不法行为论、不法竞合论,当然也有尝试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的教义学。〔10〕这些尝试都致力于合理化以上竞合处断原则与刑法内核,使之司法实践更加融贯。
第七条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律师解析
本条为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成立、既遂、定罪之关系问题。沿袭先前的处断原则,即上游犯罪是否裁判、定罪不影响下游洗钱罪的定罪量刑。对照2020年《洗钱意见》第7条,删除了“是否既遂不影响定罪”之规定,显然新规定更准确。犯罪既遂与成立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上游犯罪预备、未遂、终止等情况,在事实上是否还能够成立下游洗钱犯罪,都值得推敲,因此本条仅以“尚未裁判”等为不影响前提更为准确。同时,本条还增加了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等情形,回避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形。总体来看,基本沿用与深化了2009年《洗钱解释》第四条、2020年《洗钱意见》第7条之规定。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律师解析
本条为新增的关于洗钱犯罪与上游涉黑犯罪衔接法条。规定了上游涉黑犯罪中的犯罪所得原则上系全部财物,但限定了“相关犯罪”“违法犯罪活动”等基本条件,与赃物型犯罪的一般原则相匹配,并未突破上游犯罪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法益保护本质。2020年《洗钱意见》亦有相似规定,但从少量措辞的演变和修改看,本条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例如,本条用“相关犯罪”代替了2020年《洗钱意见》第5条中的“各种犯罪”,并删去了2020年《洗钱意见》第5条中的“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注:理论上说则包括合法但不正当的手段)”。《洗钱解释十三条》选择了更高水平且更富谨慎的表述措辞方式,符合刑法原理及一般理论。
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律师解析
本条为罚金刑的具体规定。2020年《洗钱意见》第15条曾规定了情节严重情形下的幅度罚金刑,即“对于自然人洗钱犯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可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一般可判处洗钱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罚金。”相比洗钱罪旧条文有所提升,但仍是比例幅度罚金。洗钱罪新条文删去了罚金的数额限制,本条则规定了固定、合理、全面的罚金刑,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11〕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性。
第十条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析
本条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从宽及出罪规定。略。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本条为单位犯罪双罚制的规定,强调了洗钱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可能及其一般原则。略。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律师解析
本条为关于上游犯罪罪名的注意、强调性规定。略。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
律师解析
本条为施行时间规定。《洗钱解释十三条》正式施行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此,2009年《洗钱解释》失效,2020年《洗钱意见》作为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也完成了它应有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王新:《洗钱罪的理论与司法认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23页。
〔2〕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586页。
〔3〕陈兴良:“协助他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行为之定性研究——以汪照洗钱案为例的分析”,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
〔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19日,网络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8SeHsqKrWPL0DbQFU4COMA。
〔5〕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刑终36号刑事判决书。
〔6〕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19日,网络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8SeHsqKrWPL0DbQFU4COMA。
〔7〕陈某枝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孙凤娟:“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载《检察日报》2021年3月20日,第1版。
〔8〕曹作义:“中国反洗钱第四轮互评估及后续评估报告综述”,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编:《中国反洗钱实务》(2023年第2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23年版,第14-16页。
〔9〕李时增:“洗钱罪与掩隐罪的行为方式界分”,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2024年8月20日,网络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oH7ScxSnO0SPUiU7Mfy-Ew。
〔10〕魏东:“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载《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3期。
〔11〕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19日,网络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p0YBfKpms4H3GTdEJpGllw。
洗钱解释十三条:重磅全解析
作者:华雨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按:最高法、最高检2024年8月19日公布、2024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因总共十三条,以下简称《洗钱解释十三条》),其层级位阶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