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公司不就是在微信公号上使用了一张图片,怎么还侵权了呢?”
近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被告某商务电子公司于庭前履行全部案款,原告吴某当日申请撤诉。
“小”图片中的“大”问题引发诉讼
2023年7月份,原告吴某在浏览网站时,突然发现,被告某商务电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本公司注册运营的名称为“223零距离”,认证主体为“某商务电子公司”的公众号上发布名为《修一个好脾气,就是修一个好福气》的文章,其插图中使用了吴某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某商务电子公司将图片用作商业宣传,吸引互联网用户关注,但未标注图片作者及来源,未向吴某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吴某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给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元。
法官调解化纠纷 原告撤诉事了结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引导双方当事人妥善化解矛盾。一方面,承办法官向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进行了充分释明,通过释法,使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且鉴于某电子商务公司使用案涉图片过程中,不存在盈利的情况,建议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积极和吴某进行沟通,希望吴某就赔偿金额做些让步,以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经过承办法官多番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前达成和解,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原告吴某履行赔偿款500元,吴某当即申请撤诉,至此案结事了。
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稳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案是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一个缩影。
下一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法官说法
本案系微信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著作权保护的出发点是尊重独立创作,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从而为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发展保驾护航。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诞生的微信公众平台为当代作品的创造与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同时,由于作品的天然可复制性,著作权侵权变得更加容易,简单的复制及传播足以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小小的一张一张图片看似稀松平常,却凝聚了作者的诸多心血。因此,企业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运营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建议在官方的免费图库中选取图片素材,并在使用该图片之前查询图库的版权说明,确保该图片无权利瑕疵后再行使用,避免发生于本案类似的情况。
一不小心侵犯“著作权” 这样做让你“不踩坑”
作者:冯亚瑞 王栓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我们公司不就是在微信公号上使用了一张图片,怎么还侵权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