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田韶卿
针对新冠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先后出台新规,在明确要求各地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也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工作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北京市住建委在疫情发生后也多次发布规范性文件,就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和项目开复工作出具体要求。笔者在此梳理总结国家层面和北京地区层面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的相关规定,拟定本文,以期为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提供有益参酌。
本文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二是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条件;三是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流程;四是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注意事项;五是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的易发风险及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
2020年1月2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该通知明确: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2020年2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京建发〔2020〕19号,下称“《有序复工通知》”)中明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筹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办公区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
(一)协商确定开复工时间
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主责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住建委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自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开复条件的同时,应当注意与项目业主方、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沟通协商,确定适当的开复工日期。
(二)自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开复工检查要点的要求
前述《有序复工通知》中明确施工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结合北京市住建委相关政策要求,梳理工程项目开复工的检查要点具体如下:
序号 | 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检查要点 |
1 | 是否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建立防控管理体系,明确各参建单位职责分工 |
2 | 是否编制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参建各方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员职责 |
3 | 是否建立了与属地社区(村)的沟通对接机制,明确联络机制,落实联系人 |
4 | 是否实施全封闭管理,实施出入口测温登记、暂时不用的出入口封闭和围挡封闭措施 |
5 | 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 |
6 |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配备齐全的疫情防控物资,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未能保障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先行保障 |
7 |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使用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劳务人员 |
8 | 所有返京人员到京时,是否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未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的,是否一律不予使用 |
9 | 经确认国内其他地区的返京人员,是否于到京14日内,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是否在体温正常后才到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
10 | 是否配备独立观察室,配备专职卫生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专职卫生员是否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
11 | 是否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实施24小时值班和巡逻;是否对出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是否按规定加强外来人员管理 |
12 | 宿舍是否具备通风条件;每间宿舍居住人员是否超过6人;卫生管理和取暖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
13 | 设立食堂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炊事人员健康证、培训证是否齐全;集体订送餐的,是否选择经合法经营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否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 |
14 | 是否每天对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体温监测,并留有监测记录;是否每天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的宿舍、办公室、厕所、盥洗区域、食堂、会议室、文体活动室等重点区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消毒 |
15 | 生活区远离施工区的,是否组织租用专车接送劳务人员 |
16 | 是否组织施工人员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和培训,加强日常心理疏导,及时解释政策和辟谣 |
三、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流程
《有序复工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具备封闭集中管理条件,完成复工各项准备工作,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同意后,可以复工。”
就此,笔者结合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流程的相关规定,梳理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流程 | 具体事项 |
自查 | 落实属地住建部门疫情防抗措施要求,制定《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 |
报送 | 施工单位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的扫描件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
核查 |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收到拟复工项目申报材料后,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查,三方同意后方可复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
注意: 工程项目复工后,应按照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持续开展疫情防控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联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定期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3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各地区“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要求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国务院办公厅该等政策或将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要求和流程产生一定影响,建议施工总承包方及时关注属地住建部门的最新政策动向,做好开复工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推进项目开复工。
四、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应注意事项
管理原则 | 具体要求 | 详细事项 |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封闭式集中管理[1] |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2] |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进行登记,上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籍贯等信息内容。 |
“北京健康宝”微信小程序核查 | (2)各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通过“北京健康宝”核查进场人员的健康状况。 | |
出入口测温登记 |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各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核对人员情况,并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 |
出入口封闭措施 | (4)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暂时无使用需要的出入口,应及时关闭上锁,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 | |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 | (5)施工现场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2.5m,不具备全封闭条件的施工现场不得复工。 | |
控制人员密集度,避免集中作业 | (6)要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人员密集度,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公方式降低人员集中度;施工现场可以通过分标段、分层、分区域、分专业、分工种等形式,避免集中作业;降低施工现场集体宿舍人员密度,每个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 | |
重点岗位加强管控 | (7)对于单位内部、施工现场的厨师、保安、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或人员接触频繁岗位的工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应督促其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作业工具应专区专用、专物专用,工作服装应定期清洗消毒;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和食堂厨余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加强垃圾收集设备设施的消毒清理,确保不留死角、没有盲区。 | |
落实疫情防控信息零报告制度[3] | 施工现场 | (1)施工现场疫情信息实施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
总承包单位 | (2)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日15时前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现场发热以及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情况。 | |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3)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日16时前汇总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 |
新进场劳务人员监督性医学观察[4] | 监督性医学观察 | (1)新进场劳务人员必须实施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由专职卫生员早晚监测体温和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 |
隔离管理 | (2)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因故确需在医学观察期间离开的,须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社区、街道(乡镇)。 | |
发热处置 | (3)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须立即报告属地社区、街道(乡镇),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
五、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的易发风险及应对建议
(一)风险提示
1、工作人员罹患新冠肺炎,导致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被隔离而全面停工
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后,施工现场各方参建主体管理人员、农民工陆续返岗,如发生工程项目现场有人罹患新冠肺炎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被隔离,且项目全面停工,进而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履约风险的产生。
2、复工后盲目赶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问题
工程项目开复工后,为了弥补受疫情影响的工期、价款等损失,发包人可能会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或存盲目赶工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这或将会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生影响,进而产生合同履约风险,或者发生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工期/工程造价调整存争议,易产生纠纷
2020年3月6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中,虽然明确了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工期、工程造价调整的原则,但该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适用于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仅为参照执行[5]。且北京市住建委出台该等政策仅为指导意见,项目发承包双方是否依照规定进行调整及其具体落实情况还未可知。疫情影响之下,就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工程造价调整争议点较多,争议易发。
(二)应对建议
1、合理安排复工计划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办公区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建议其按照北京市政府、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复工要求,充分评估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开展项目开复工自查,并按照流程推进开复工核查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施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分阶段增加人员和施工量等措施,有计划、有准备的复工,保持安全、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
2、合理把握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6]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就受疫情影响已经产生工期延误的建设工程,建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积极进行沟通,获取合理顺延工期、把握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确需赶工的,应建立在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增加费用和施工企业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上,且应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定,不能牺牲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合法权益。
3、就工期、工程造价调整进行有效沟通洽商,及时办理签证/签署补充协议
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应特别注意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就工期、工程造价调整事宜与发包人进行有效沟通洽商,及时提出主张、办理签证/签署补充协议:
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工期[7]。
协商确定工程造价的调整方式,据实调整合同价款:该等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人工费、材料和机械价格、施工降效增加成本等。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在保证赶工合规性的基础上,明确赶工费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结语
总体而言,为工程有序推进、顺利完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按照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精神,就疫情影响下的开复工以及疫情对工程工期造价的影响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的任何阶段,发承包人双方均应该注意做好取证和书面/电子证据的留存工作,并依约适时发出通知,为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事项做好充分准备。
注释:
[1] 详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3月5日印发的《落实<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通告>的紧急通知》、2020年2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2020年2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大数据筛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 详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原文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gsgg/53597953/index.shtml
[3]详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2月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
[4] 详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月29日印发的《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5]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
六、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6]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二、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因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7] 结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工程开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本文该处表述主要是指,2020年2月9日24时后受疫情影响的工期。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确定停工期间损失费用及其相应承担方式;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