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曾某于2006年入职天蓝公司,在2016年7月31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曾某缴纳的社会保险尚未满十五年,故暂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领取养老待遇。

曾某于2006年入职天蓝公司,在2016年7月31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曾某缴纳的社会保险尚未满十五年,故暂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领取养老待遇。为此,天蓝公司在2016年7月31日与曾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于同日与曾某签订了劳务协议,并继续为曾某参加社会保险。在2017年8月27日,曾某在工作工程中摔伤,导致右脚骨折。治疗终结后,曾某向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后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曾某与天蓝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了争议,曾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曾某已经达到法定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申请。随后,曾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蓝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根据上述案例的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曾某的仲裁申请,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劳动者(申请主体)必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案中,曾某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故,曾某的主体不适格。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应不予受理曾某的仲裁申请。
二、曾某受伤时与天蓝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上述案例陈述的情况可知,曾某受伤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与天蓝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劳务协议。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曾某受伤时与天蓝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看似仅仅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却存在天壤之别。
先看看两者的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两者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自然人(劳动者);再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个人之间是可以建立劳务关系。除此之外,在现实中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自然人(劳动者)之间也是可以建立劳务关系的。所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自然人(劳动者)之间建立,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自然人(劳动者)之间建立外,自然人之间也可以。
第二、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若劳动关系中发生过纠纷与劳务关系中发生纠纷的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发生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应由劳动法系来调整,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而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则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当由民法体系来调整,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民法总则/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劳动关系中,国家相关行为机关会制定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定等对劳动劳动关系进行行政干预;而劳务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基本上不会做任何的行政干预。
第三、两者中对劳动者的管理及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双方主体间是存在财产及人身关系的。即,劳动者除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外,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管理,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并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但是,劳务关系则不是,劳务关系中的双方主体之间仅仅是存在财产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主体。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仅仅是提供劳务服务,雇佣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两种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的待遇亦是不同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享有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这是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义务。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则属于工伤事故,所有的法律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只能根据约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再享有其他劳动待遇。若在劳动过重造成损害的,需要双方根据过错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后解除途径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即,若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且两种法律关系中保护时效也是不同的,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劳务关系的则是三年。
综上所述,虽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仅仅是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却有着重大区别,由此导致法律责任完全不同。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日常中都需要正确辨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涉及的合同需要有正确的认知,才做出正确的处理途径或方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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