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分析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上述规定看,法律并没有设定特殊条件,只要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时就可以享受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待遇。实务中,各地的生育保险法规、规章较多设定了享受资格条件,但是在缴费期限上差异很大,以下小编通过对比国内主要省市的规定,介绍一下我国各地关于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条件的现状。
西藏自治区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3个月,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限制的时间最短。
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云南省、湖北省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6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其中《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9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江苏省、沈阳市、石家庄、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10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其中《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后在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的标准予以支付。本办法实施之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山东、广东、海南、安徽、内蒙古、江西、河南以及西安、青岛成都等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连续为女职工缴费12个月(或者表述为一年)以上,女职工生育才能享受生育待遇,限制的时间最长。其中《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规定:“缴费未满1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垫付,生育津贴由单位支付,缴费满1年后可申请基金报销。”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在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条件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用人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缴费期限限制的时间越长,就会导致由于生育保险缴费期限未满,不符合享受资格而得不到相应待遇,这样大大增加了企业负担和女职工就业的难度,在二胎政策放开后这一影响更为明显。建议各位HR从业者关注当地的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附:各地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相关规定条文

各省直辖市职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省市

依据

享受资格

(以缴费年限为标准)

备注

西藏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2条

缴满3个月

重庆市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3条

缴满6个月

欠费可以补缴6个月

浙江省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条例12条

缴满6个月

云南省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5条

连续缴满6个月以上

天津市

天津市发布生育津贴新规定一

缴满6个月

不足6个月的缴满6个月可享受

湖北省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7条

连续缴满6个月

北京市

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五

缴满9个月

不足9个月生育津贴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基金补支

江苏省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4条

缴满10个月

不足10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在缴足10个月后由基金支付。

沈阳市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一

连续缴满10个月

缴费不足10个月的,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补贴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3条

连续满10个月

不满10个月的,缴满12个月后,按照生育时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三

连续满10个月

安徽省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12条

不满12个月可享受

没有具体规定

山东省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0条

连续1年以上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3条

连续1年以上且继续缴费

江西省

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11

满1年

河南省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7条

1年以上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14条

12个月以上且继续缴费

西安市

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缴费满12个月

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缴费满12个月的,基金支付

广东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7条、31条

满1年

未满1年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垫付,生育津贴由单位支付,缴满1年后可申请报销

成都市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7条

满12个月

青岛市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0条

本市从业1年以上

欠费不超过2个月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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