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在通过非诉讼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多数会选择司法途径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执行过程中,总会面临着债权、债务主体发生变动以及债务人逃避债务、规避强制执行的情况,如债务人分立、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8日上午10时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方面规定的空缺,为各地法院实际执行提供了操作指引。
笔者通过总结整理,将《变更、追加规定》的内容分为“四大板块”,下面将分别对“四大板块”的内容进行梳理、解析。
板块一:原则性规定(法条:第一条)
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有观点主张应当扩大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范围,甚至只要是第三人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就可以列在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范围。但最高院认为这种做法使审判和执行阶段的界限混淆了,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因此,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以解决现阶段各地法院对此做法不一的局面。
板块二: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法条:第二条至第九条)

板块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法条: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

板块四:程序(包括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救济程序)(法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
如何变更、追加执行程序当事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怎么办?
注意:
1、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期间,可参照诉中财产保全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2、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可参照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笔者建议:
《变更、追加规定》将在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案外人通过变更追加申请,在合议庭组织公开听证后,可能成为执行或被执行的主体,不但使执行程序不会因主体原因而中止或终结,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而重复诉讼。
虽然《变更、追加规定》的出台,列举了很多种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情形,统一了现阶段各地法院对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当事人不同做法,但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变更、追加规定》不可能穷尽,例如:以合同纠纷起诉,合同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起诉了合同相对方,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否将配偶也追加为被执行人呢?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但本规定也未给出答案。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在执行阶段追加难的问题,在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诉讼主体,选择最优方案。
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在通过非诉讼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多数会选择司法途径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执行过程中,总会面临着债权、债务主体发生变动以及债务人逃避债务、规避强制执行的情况,如债务人分立、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8日上午10时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方面规定的空缺,为各地法院实际执行提供了操作指引。
笔者通过总结整理,将《变更、追加规定》的内容分为“四大板块”,下面将分别对“四大板块”的内容进行梳理、解析。
板块一:原则性规定(法条:第一条)
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有观点主张应当扩大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范围,甚至只要是第三人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就可以列在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范围。但最高院认为这种做法使审判和执行阶段的界限混淆了,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因此,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以解决现阶段各地法院对此做法不一的局面。
板块二: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法条:第二条至第九条)

板块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法条: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

板块四:程序(包括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救济程序)(法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
如何变更、追加执行程序当事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怎么办?
注意:
1、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期间,可参照诉中财产保全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2、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可参照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笔者建议:
《变更、追加规定》将在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案外人通过变更追加申请,在合议庭组织公开听证后,可能成为执行或被执行的主体,不但使执行程序不会因主体原因而中止或终结,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而重复诉讼。
虽然《变更、追加规定》的出台,列举了很多种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情形,统一了现阶段各地法院对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当事人不同做法,但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变更、追加规定》不可能穷尽,例如:以合同纠纷起诉,合同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起诉了合同相对方,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否将配偶也追加为被执行人呢?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但本规定也未给出答案。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在执行阶段追加难的问题,在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诉讼主体,选择最优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