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互联网技术进步带来了智慧生活,但也滋生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互联网黑灰产业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互联网的开拓及网络犯罪的出现不断刷新大众对网络空间的认知,自然也引起了法律界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视。继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9日挂牌成立。2018年9月29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截至2018年12月中旬,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2786起案件,审结1890起案件,其中78%案件为著作权案件。司法、版权界普遍认为,互联网法院的接连成立,可以为权利人大大节约维权成本,真正实现便民、高效,无疑加大了对网络环境与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过去一年中,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的司法成果集中呈现于“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中,会议评选出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等新型互联网案件。与此结合,本文通过整理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以期为规范网络行为、平衡网络市场良性发展、降低网络犯罪提供可借鉴的审判思路。
一、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打码平台治理新标杆
“撞库”是黑客通过收集互联网已泄露的用户和密码信息,生成对应的字典表,尝试批量登陆其他网站后,得到一系列可以登录的用户。“打码”是在撞库盗号时,将这些图片形式的验证码转化为文字形式,使非法登录得以“突围”。识别验证码的过程,依靠人工完成,这些人即是“码工”。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出售充值卡并向他人提供“撞库打码”非法获取数据的服务进行获利。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是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并进行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之前的司法实践对“打码”只能从下游犯罪(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共犯的角度进行打击,证据要求高,打击难度大。本案为打码平台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标杆,有助于加大对互联网技术黑灰产的治理和打击,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附:案件判决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7626325-e7a3-4463-92f4-a8f100a79b2f&KeyWord=%EF%BC%882017%EF%BC%89%E6%B5%990110%E5%88%91%E5%88%9D664%E5%8F%B7
二、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故意造成用户混淆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对“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的最后一批案件做出判决。该系列案件源于2014年,百度就搜狗流量劫持行为对搜狗提起诉讼,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搜狗输入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搜狗和百度都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双方的专利诉讼之战全面拉开序幕。该系列案历时两年,最终以搜狗公司14败3胜、11项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结尾。
法院明确,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均是经营者对于用户的争夺,但这一争夺应建立在用户明确知晓的情况下。故意造成用户混淆的竞争行为通常属于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的宣判,对今后专利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对整个行业建立正确维权意识、促进良性竞争、鼓励技术创新、净化行业风气,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附:案件判决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3aace29-2f92-4585-b535-a907001094e0&KeyWord=%EF%BC%882015%EF%BC%89%E4%BA%AC%E7%9F%A5%E6%B0%91%E7%BB%88%E5%AD%97%E7%AC%AC2200%E5%8F%B7
三、商标被恶意抢注案:明确职业商标抢注人的行为性质
2018年3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某恶意抢注拜耳公司商标并恶意投诉,判决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拜耳公司经济损失。
在此案件前,最高院在第82好指导性案例(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24号))案件中就已经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余杭法院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认定具备“恶意注册”、“恶意投诉”、“恶意售卖”、“商标囤积”等行为要件的“职业商标抢注人”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范围,在无其他具体适用法条的情况下,单独适用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予以规制。
该判决在最高法院82号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又迈进了一大步,首次明确了职业商标抢注人的行为性质,为治理恶意抢注、恶意投诉行为提供了突破性的解决方案。
附:
最高人民法院82号指导性案例
https://anli.court.gov.cn/static/web/index.html#/alk/detail/846FD202A56ECC2EB6410553AC9E206A
本案判决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1e4387d-0c99-42ce-ba17-a8f500ad76f5&KeyWord=%EF%BC%882017%EF%BC%89%E6%B5%990110%E6%B0%91%E5%88%9D18627%E5%8F%B7
四、电商平台积分诈骗案:电商平台领域的诈骗罪认定
2018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刑终140号《刑事判决书》,对“电商平台积分诈骗案”进行了判决。
被告人陆地、朱俊等购买了大量电商平台账号,通过在自己控制的网店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电商平台赠送的生日双倍积分,之后又在自己控制的网店使用骗取的积分进行虚假交易,将积分套现,共计套取人民币671万元。本案首次对通过批量账户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网络服务平台积分、红包、优惠券等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厘清了诈骗犯罪与合理利用规则漏洞之间的界限,对今后类似行为的治理作出了示范。
关于“公司双倍积分规则设置、程序设计本身存在漏洞,有引诱他人犯罪的嫌疑”的说法是否存在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若苛求公司在规则设置、程序设计上像防贼一样设置“防盗墙”,否则就应自食其果,甚至扣上“引诱他人犯罪”具有过错的帽子,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的要求与法律规范的宗旨。因此不能以某些领域存在漏洞为由而为犯罪行为进行辩解,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性,绝非因某些理由而改变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附:案件判决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601cfa8-f621-4c89-9461-a8b201176d3b&KeyWord=%EF%BC%882017%EF%BC%89%E8%8B%8F06%E5%88%91%E7%BB%88140%E5%8F%B7
五、《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给网络“新闻搬运工”敲响警钟
2018年10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诉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参考,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新媒体从业者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展示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附相关链接: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509/388322.html
六、达索公司分别诉两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赔偿金额的确定
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 害
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警告他们不要怀抱侥幸心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得不偿失。这对激励社会创新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值得商榷。被告该付未付的数额就是原告的实际损失,所以法院完全可以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通过涉案软件的许可单价、侵权数量、侵权期间和被告恶意等因素酌定实际损失。《著作权法》不承认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与法定赔偿之外的酌定赔偿方式。计算实际损失必然包含酌定因素,因此法院应当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来酌定赔偿。
附相关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3706372961305321&wfr=spider&for=pc
七、济南众佳公司与万方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明确“在线传播”作品范畴
2018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济南众佳公司与万方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驳回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众佳公司诉称,《堂嫂》一文由陈永林其创作,其同意众佳公司以著作权人受让人身份代其提起诉讼;万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了《堂嫂》,供不特定读者有偿下载阅读。万方公司提出,众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书为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且涉案作品2011年6月份出版过纸质图书,并非在线发表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在线传播”,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对作品利用形式的要求,并不考查传播行为是否合法。不论作品系以权利人授权或第三人侵权的方式在线传播,均属于“在线传播作品”的范畴。
附相关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NhgN11gjOi4CbxNkVDP4rg
八、利用微信公众号泄露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情案:微信公众号或成“侵权阵地”
此案系全国首例立案并宣判的以微信公众号为渠道非法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经过江西省新余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进行的大量调查,热映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微信公众号传播,公众号运营者通过“打赏”功能牟利,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扣押的平板电脑、电脑主机等,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此类案件的侦办难点,首先在于技术破密难。对调取的数据信息,要么由于技术力量的限制不能解密,要么由于鉴定费用高难以承受。其次在于法律层面界定难。利用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其传播手段和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网站实质内容侵权过程,如遇到盗链、聚合盗链等方式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规定还相对滞后。因此该案在此领域具有参考意义。
附相关链接:
http://www.sohu.com/a/249611320_119684
九、文著协诉知识分享平台侵犯著作权案:“知网”也须遵守《著作权法》基本规则
2018年12月19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并不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的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也不享有避风港规则规定的免责待遇,必须遵守授权使用的《著作权法》基本规则。
据悉,该案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本案的宣判,是对长期以来广泛存在的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普遍性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此案对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文著协有效开展维权工作具有促进作用,对于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规范开展业务具有警示效果。
附相关链接:
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930
十、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法院对区块链技术存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2018年6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相应的侵权事实。
这本是一起普通著作纠纷,起源于著作权人都市快报社独家授权给专业维权单位即原告华泰一媒公司的作品被深圳某公司(下称被告)转载,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侵权损失。其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区块链存证技术取代了传统公证处公证,成为被法院认可的有效证据。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区块链存证的技术细节和司法认定尺度。加上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的上线,显然,司法系统已展开了在证据举证及存证领域的最前沿探索。该案从司法实践、技术应用等实务角度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保全和存证的方式给予了标准化的指导,对今后诸多场景下的涉网案件存证具有指导意义。
附链接:
http://www.cnit-research.com/content/201811/31348.html
2018年度十大影响力境内互联网诉讼案件
作者:白小莉 曾坤来源:安理律师

序言: 互联网技术进步带来了智慧生活,但也滋生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互联网黑灰产业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